勘查工程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來源於不動產行業資產價值的評估,其實質是在現實條件下重新購置建造一個全新狀態的評估對象所需的全部成本,減去評估對象的實體性、功能性和經濟性的耗損或貶值後的差額,作為評價對象現實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在礦產勘查的初期階段,對探礦權租地內的礦產資源遠景尚不確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勘查工程重置成本法
  • 外文名:exploration engineering reconstructioncost method(of property assessment)
  • 學科: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 解釋:進行價值評估
學科: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詞目:勘查工程重置成本法
英文:exploration engineering reconstructioncost method(of property assessment)
釋文更無探明儲量的情況下,此時授讓或轉讓探礦權即可以重置成本為基礎,計算各項已投入的工程工作量之重置成本,並附加礦產地預期遠景的價值,以構成探礦權價款的評估值。對已擁有礦產探明儲量的探礦權的評估或礦山開發前及在產礦山的採礦權的評估亦可用此方法對已存在的勘查及採礦的工作量與固定資產投入價值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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