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房地產職業學院章程

重慶房地產職業學院章程

《重慶房地產職業學院章程》是重慶房地產職業學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章程。

《重慶房地產職業學院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5年第7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於2015年9月2日核准施行。

《重慶房地產職業學院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辦學定位、學院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院與舉辦者、行政管理體制、學術與教學、 黨組織與民眾組織、學校與系(部)、學校與教職員工、學校與學生、經費資產及財務管理、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學校變更與終止、章程的修改程式、附則等15章,總計128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房地產職業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 評議機構: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號
  • 核准發布時間:2015年9月2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重慶房地產職業學院專門成立章程起草小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市教委檔案精神起草了學院章程草案,並徵求全院教職工大會意見,集集體智慧並經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再由重慶房地產職業學院理事會審定,形成最終文稿。
2015年4月,重慶房地產職業學院完成了章程制定工作,並報重慶市教委審核。
2015年9月2日,《重慶文理學院章程》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核准公告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6號
重慶房地產職業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理事會審議通過,報我委核准的《重慶房地產職業學院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5年第7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發文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及時發布、廣泛宣傳學校章程,並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15年9月2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重慶房地產職業學院是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的民辦高等院校,前身是創辦於1984年的重慶科技進修大學;2001年更名為重慶巴渝職業技術學院;2008年更名為重慶房地產職業學院;2011年成為重慶市民辦高職骨幹(示範)院校。
秉承“立德崇志、篤學善行”的校訓,堅持“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發展戰略,學院以房地產行業為背景,按照房地產投融資-研發-設計-建設-銷售-管理到設施、設備、園林、景觀等產業鏈設定專業,以房地產行業的崗位要求和職業資格要求開發課程。堅持市場導向,凝練“五個融合”人才培養模式;堅持校企合作,工學結合,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業創新能力,立足重慶,服務行業,為“一帶一路”和長江上游經濟帶建設提供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努力把學院建設成為中國一流的房地產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國家、地方經濟建設和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綜合辦學實力,主動與市場接軌,培養房地產產業高端技術技能型人才,促進學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校名為重慶房地產職業學院,英譯為 Chongqing Real Estate College。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條 學院法定住所地為重慶市沙坪壩區大學城明德路3號。
第四條 學院為民辦高等教育機構,舉辦者為重慶鷗鵬實業有限公司,屬公益性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實行學校法人財產制度,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章 辦學定位
第五條 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為己任,堅持工學結合、產教結合,創新“校企一體”辦學機制,面向房地產行業,套用最新城市發展理念和房地產開發及建設前沿技術,構建房地產專業體系,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實習實訓基地,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設者。
第六條 全日制在校學生12000人。
第七條 以全日制專科學歷教育為主,兼顧成人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拓展房地產等行業專業的技能培訓。
第八條 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畫招生,施行全日制專科教育,學制三年。招生簡章和廣告報審批機關備案後方可發布。學院法人對招生簡章和廣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以工科為主,管理類、經濟類和藝術類專業協調發展。根據重慶市經濟社會和高等教育發展的需要,適時增加新專業,建立主次分明、結構合理的專業體系。
第三章 學院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學院的批准機關為重慶市人民政府,主管機關為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第十一條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按照其工作職責,支持學院各方面建設,促進學院規範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教育和重慶市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科學編制學院事業發展規劃。
第十三條 學院接受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在幹部和教師隊伍建設、招生、考試、學籍、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四條 學院接受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在教育教學改革、人才隊伍建設、課程教材建設及教育科研、畢業生就業、重點專業和實訓實驗室、精品課程等方面的指導。
第十五條 學院積極配合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及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學院辦學水平、專業建設、人才培養質量等方面進行的評估。
第十六條 學院作為公益性非盈利組織,積極爭取政府在校園建設、自主發展、財政撥款、信息服務、師生權益等方面的幫助和支持。
第四章 學院與舉辦者
第十七條 學院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成立理事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理事會成員由重慶鷗鵬實業有限公司代表、學院院長、黨委書記及教師代表組成,理事會成員不持有學院股份。
第十八條 學院舉辦者按照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及重慶市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學院實際,支持與鼓勵學院推進辦學體制改革和教學改革,推動學院事業發展。
第十九條 學院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規範學院的辦學行為。
(二)依法考核學院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學院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障學院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提供辦學資金,保障辦學經費來源。
(三)維護學院利益,支持與引導學院發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院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國際合作與交流、文化傳承與創新和社會服務。
(二)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人才培養方案。
(三)制定招生方案、計畫,調節各專業的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優秀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四)制定學院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設定教學、科研及行政職能部門。
(六)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學院財產和經費的使用與管理。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學院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五章 行政管理體制
第二十三條 學院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為學院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決策權,理事長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以全體理事的2/3以上(含2/3)產生或決定罷免。首屆理事會理事長由出資人擔任,第二屆以後的理事長由出資人或由舉辦者推舉與民主選舉相結合方式產生,並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一半以上須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經驗。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和審定學院的規章制度。
(三)審定學院的事業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四)對學院的辦學方向、辦學宗旨以及辦學質量進行評估檢查。
(五)審核年度經費預算和決算。
(六)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七)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八)須由理事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作為學院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學校簽署或授權院長簽署有關檔案。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或理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議事規則:
(一)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議須有2/3及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討論學院重大事項(第三十七條第2款內容)須經2/3及以上理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能通過。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1/3及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二)理事因故辭職應提前3個月提交辭職申請報告,如連續4次因自身原因不能參加理事會會議作自動退出理事會處理,理事會可決定增補新的成員。
第二十九條 學院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實行管理目標責任制、財務經費預算制和人事備案認可制。
第三十條 院長由理事會聘任,並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備案。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院長任期一屆原則上為5年,經理事會提出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後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院長對理事會負責,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理事會和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決定。
(二)主持學院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理事會決議、學院年度計畫和資金執行方案。
(四)擬訂學院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擬訂學院的管理制度。
(五)提請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學院副院長及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七)擬定學院職工的工資、福利及獎懲制度。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九)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學院實行院長統一領導、副院長(含院長助理)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三條 學院根據需要設定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依據精簡、務實、高效的原則設立行政管理機構,確定人員編制。
第三十四條 學院設立院長辦公會議。會議由院長主持,處理學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院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如下:
(一)院長辦公會由院長(或其委託的副院長)主持,成員包括黨委書記、副院長(含院長助理)、副書記。
(二)院長辦公會討論的議題,由院長及分管院領導提出,學院辦公室收集匯總,經提前商榷後確定。
(三)提交院長辦公會的議題,院長及分管院領導必須責成相關職能部門事先進行充分調研、論證和協商,在形成比較成熟的方案、意見或建議後,向會議提交書面材料,內容包括匯報要點,需要討論決定的事項以及對所提問題解決辦法的方案、意見或建議。
(四)院長辦公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實行一事一議,參加會議的人員根據具體情況充分發表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進行歸納集中,形成會議決定。
(五)在對重要事項的處理意見分歧較大時,院長辦公會應暫緩做出決定,調查研究後再行討論。
(六)學院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等相關會務工作,將會議討論決定的工作事項通知相關部門,協助院長及分管院領導負責會議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督辦檢查,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向院長報告。
第三十六條 對於學院改革、發展、穩定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項的決策,須廣泛聽取黨員幹部和教職工的意見與建議,充分發揮各機構的作用;
第三十七條 學院重大事項決策機制:
(一)學院重大事項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要實行院務公開,事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在決策過程中應當保障和實現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聽取教職員工的意見,經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報理事會審批後實施。
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論證,並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二)重大事項包括:
校區遷建、學院重要的升格提級、規模、建制、更名、重要人才引進等;專業、系、部設定、大型實驗實訓設施設備購置、高級專業人才引進等;財務予決算、招生規模、對外締結重要協定等;學院人事管理制度有關事項、學生受教育權益及保護等。
(三)提出:提出須調研的重大事項,並責成相關院領導組織調研;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部分重大事項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方案提出後,徵求下級行政部門、有關單位的意見,必要時應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和評估。
(四)議定:召開專門會議充分討論。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院長、黨委書記應參加會議,其他參會人員由院長辦公會確定。參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會議形成的決議,由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學院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依據學校章程、按照規定的程式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學院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的,適用於學校範圍的管理制度,是學院的基本制度,主要類別有:
(一)行政類規章制度。
(二)人事類規章制度。
(三)教學科研類規章制度。
(四)學生管理類規章制度。
(五)財務資產管理類規章制度。
第六章 學術與教學
第四十條 學院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推行學分制。
第四十一條 學院以教學為中心,優先配置教學資源,努力營造良好的學習環境和學習氛圍;依法組織實施教學活動,通過課堂教學、實習實訓、生產勞動、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與渠道,確保教學質量,培養合格人才。
第四十二條 學院致力於教學質量的提高,通過成立教學委員會、督導組織及相對獨立的評估機構等,對教學質量、教學管理、學生學習狀態進行評估。
第四十三條 學院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課程標準和教學計畫,自主選擇和編寫教材,並依據教學計畫和課程標準要求檢查教學活動,考核學生成績。
第四十四條 學院依法對完成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或相應的學習證明。
第四十五條 學院配備與學科專業種類相適應的校舍、師資力量、教學與實訓設施設備,保障日常教學、學生生活與體育鍛鍊及學院長遠發展的需要。
第四十六條 學院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實際,自主設定專業與學科、自主調整專業結構。
第四十七條 學院成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院的最高學術決策、評議、審議與諮詢機構。
第四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院有關專業學科的專家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院長兼任學術委員會主任。
第四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及學科專業設定與調整、學科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交叉學科、跨學科協調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校企合作、實習實訓基地建設方案等。
(二)審議學院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以及對外推薦國家、省部級優秀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三)審議學院教師職務聘任及學術標準與辦法,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等。
(四)評定學院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五)審議學術評價、學術爭議處理規劃、學術道德規劃等。
(六)知曉學校規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戰略規劃、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和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對外重大合作項目等事項。學校對上述事項作出決策前應聽取其諮詢意見。
第五十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全體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負責召集。
(二)除特殊原因,學術委員會委員有責任參加院學術委員會召開的各項會議,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必須在不少於三分之二正式委員到會的情況下才能召開。
(三)學術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問題,要在充分醞釀、討論的基礎上,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與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四)學術委員會會議由議題提交部門或學術委員會秘書處派專人負責記錄,並將會議紀要及結果於會議結束一周內,經學術委員會主任批准後上報院長辦公室會議或通報全校。
(五)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對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事項嚴格保密。在討論、審議、評定與本人或其親屬有關的事項時,應迴避。
第五十一條 學院成立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是學院教學工作的管理、諮詢和審議機構。
第五十二條 教學委員會由學院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教務處正副處長、各系(部)分管教學的主任以及學校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等組成。
第五十三條 教學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教學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擔任,主持教學委員會會議,或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教學委員會會議。
第五十四條 學院根據需要成立院級教學委員會與系(部)級教學委員會,系(部)級教學委員會在院級教學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十五條 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對學院的教學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職能部門提出的關於教學工作的規劃、教學改革措施、教學管理制度,並提出意見。
(三)審議、指導學院專業設定和建設規劃。
(四)審議、指導教學實訓室(實驗室)設定和建設規劃。
(五)審定各類教學獎評定標準和辦法,評審教學成果獎、教學名師獎等教學獎勵。
(六)審定教學改革各類項目的管理辦法,評審教學團隊、品牌特色專業等重大教學項目。
(七)學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六條 學院尊重和支持學術及教學委員會行使學校民主管理的職權。妥善處理好學術委員會與教學委員會的職責關係。
第七章 黨組織與民眾組織
第五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房地產職業學院委員會是學院的政治核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活動,在學院的黨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以及辦學方向、改革發展和維護各方權益中起政治保障作用,在學院依法辦學和民主建設中起監督作用。
學院足額預算經費,保障黨建工作正常開展。
第五十八條 學院黨委的主要職權範圍是:
(一)組織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重要指示精神,領導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證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維護政治穩定和校園安全。
(二)領導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團結和動員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推進學校的改革、建設和發展。
(三)討論決定學院黨的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四)加強對學院各級黨組織的領導,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建設高水平民辦大學中的重要作用。
(五)對院內民主黨派實行政治領導,討論決定各民主黨派向院黨委請示的重大問題。
(六)領導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領導學生會等學生社團組織。
(七)黨委領導職權範圍內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十九條 黨委會議事規則:
(一)會議由黨委書記(或其委託的副書記)主持,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如有重大事項,可以隨時召開。
(二)會議議題材料由黨委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準備,對重大問題和重要議題,在會前充分調研,進行可行性研究,並形成書面意見。
(三)會議決定多個問題時,應逐項表決,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對任用幹部事項,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黨委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每項決定須應到會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議討論的問題、表決的形式和通過的決議,均應記錄在案,並以會議紀要、檔案或其他適當形式,在一定範圍內公布。
(五)會議做出的決議、決定的事項,應當明確承辦人和部門,由黨委辦公室協助分管院領導進行督辦檢查,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向黨委主要領導報告。遇有新的情況和問題,確實不能按原決定或決議執行時,應及時複議。
第六十條 學院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工會是為了發揮教職員工在學校管理事務中的主體作用,保障教職員工的利益,由教職員工依法自願結合的民眾性組織。
第六十一條 工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依照法律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組織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監督學院人事制度的實施與人才的管理。
(三)參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並發表建議與意見。
(四)組織學院教職工開展民眾性合理化建議、業餘文化學習和培訓,組織教職員工開展文體娛樂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二條 工會應當密切聯繫教職工,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教職工生活,幫助教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教職工服務。
第六十三條 工會有權對侵犯教職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教職員工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院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六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原則上由教職工以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產生。
第六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構成既要考慮到學院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以教師為主體的特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行使權利,同時應當積極履行代表義務。
第六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討論院長工作報告和學校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事項。
(二)討論通過與教職工利益相關的福利、院內分配方案等。
(三)制定、修改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條例和實施細則,並監督執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的程式如下:
(一)凡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議案、方案、制度、辦法和事由,均由學院有關職能部門起草,並將草案的指導思想、依據和條件報告院長辦公會,徵求意見和建議。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兩周前,將草案初稿印發給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審議、討論,廣泛聽取意見,對草案進行評析和論證,提出修改建議。
(三)學院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修改建議,對草案進行修正和補充,形成正式草案。
第六十九條 學院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學院為工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八章 學校與系(部)
第七十條 學院根據學生規模和專業數量設立系(部),系(部)是單一專業和相近專業為單位組成的學校基層教學與科研組織。系(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院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七十一條 學院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原則,實行院、系(部)兩級管理為主的體制。學校根據專業學科發展需要,積極組織系(部)建設;逐步擴大系(部)自主管理的領域和範圍,發揮系(部)的辦學主體作用。
第七十二條 系(部)根據學院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院發展總體要求與自身特色,制訂本單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內部機構運行,制定工作規則和辦法。
(三)組織本單位教學、科學研究與社會服務活動。
(四)制訂並組織實施本單位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執行教學計畫。
(五)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組織學生活動、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六)合理使用學院核撥的辦學資源,負責本單位的資產管理。
(七)學院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三條 系(部)設定主任,實行主任負責制。系(部)主任由院長任免,根據院長授權開展工作。主任應具有良好的學術造詣和學術聲譽,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民眾基礎。
第七十四條 系(部)主任全面負責本系行政工作,明確行政職責分工。主任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實行主任行政工作統一領導、副主任分工負責、下轄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
第七十五條 系(部)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院黨委批准,成立黨總支,在《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下開展工作。
第七十六條 系(部)成立教學委員會,保障教學質量的提高和各項人才培養工作的執行。教學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本單位的人才培養、教學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本單位職能部門提出的關於教學工作的規劃、教學改革措施、教學管理制度,並提出意見。
(三)審議、指導本單位專業設定和建設規劃。
(四)審議、指導本單位教學實驗室設定和建設規劃。
(五)審定本單位各類教學獎評定標準和辦法,評審教學成果獎、教學名師獎等教學獎勵。
(六)審定本單位教學改革各類項目的管理辦法,評審教學團隊、品牌特色專業等重大教學項目。
第九章 學校與教職員工
第七十七條 學院教職員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學院按規定對教職員工實行聘用制度。
第七十八條 學院引入人才競爭機制,依據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科學定編定崗,提高辦學效率,最佳化幹部、人事和勞動制度。
第七十九條 學院根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人員聘任、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八十條 學院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及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和相應工作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對學院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院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一條 學院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盡職盡責,為人師表,維護學院利益。
(二)履行崗位職責,遵守規章制度。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學業務水平,自覺從事科學研究。
(五)學院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二條 學院重視師資隊伍建設,尊重和愛護人才,支持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高專業水平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尊重教師教學和科研活動,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根據辦學條件,穩步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生活與工作條件。
第八十三條 教職員工通過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組織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八十四條 學院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章 學校與學生
第八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以及其他形式來院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六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二)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習證明書。
(四)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困難幫助及助學貸款。
(五)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向學院提出聽證要求或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申訴。
(七)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八十七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刻苦學習,提高素質,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學生行為規範,服從學院的領導和管理。
(三)遵守學院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院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八條 學院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黨團組織等參與學院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八十九條 學院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九十條 學院關心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九十一條 學院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學院對學生集體或個人的獎勵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表彰和獎勵採取授予榮譽集體或個人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
第九十二條 學院對違法、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學院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應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學院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由院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三條 學院設立共青團、學生會等組織,引導其在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獨立開展活動,支持學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第九十四條 學院支持學生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各類課外活動,支持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學生參加各類實踐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院、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定。
第九十五條 學院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
第十一章 經費 資產及財務管理
第九十六條 學院致力於完善資產和財務制度,為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學生、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七條 學院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
(一)出資人出資,包括建校初期註冊資金、辦學過程中增資和對發展項目的注資。
(二)事業收入,即學院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 教學收入,指學院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單位或學生個人收取的學費、培養費、住宿費和其他教學收入。 科研和為社會服務收入,指學院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財政補助收入,即學院從財政部門得到的支持補助經費。具體包括:項目性補貼經費、按學生數撥付的公用經費和其他費用;科研經費撥款,即學院從有關主管部門取得的科學研究經費,包括科學事業費和科技三項費用等;其他經費撥款等。
(四)上級補助收入,即學院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學院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九十八條 學院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採取多種手段,保證辦學經費逐步增長。
第九十九條 學院依法妥善管理辦學資金,節約支出,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學院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一百條 學院對出資人投資、事業收入、國家扶助、財政支持和社會捐助等辦學投入的資產以及學校辦學積累,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所有資產由學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抽逃或挪用。
第一百零一條 學院辦學收入優先保證教學費用和發展基金,年度結餘按要求作為發展基金用於學院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一百零二條 實行院系兩級管理的預算體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立財務管理機構,選配財務管理人員。
第一百零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統一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一百零四條 學院財務接受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監督。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一百零五條 學院資產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具體包括固定資產(房產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圖書、其他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存貨等)、無形資產(含校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和對外投資(指學院用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向校辦產業和其他單位的投資)等。
學院資產屬於學校法人財產,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六條 學院設立財務工作領導小組,為學院資產管理的決策和領導機構。院長任領導小組組長。下設資產管理辦公室對學院資產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一百零七條 學院資產後勤處為學院對資產進行日常管理的辦事機構,工作重點為學院資產的巨觀管理和資產價值形態的統計,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學院資產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學院資產管理體系。
(二)對各歸口管理單位的資產進行保值、增值和使用效率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資產管理制度者提出處理意見。
(三)負責組織全院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登記和年檢、資產評估和資產變更的審批等基礎管理工作。
(四)負責擬訂學院資產保值增值考核體系以及學院應得權益收繳辦法與標準的制定,監督檢查款項上繳學校工作。
(五)匯總和整理學院資產的情況和信息,建立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向舉辦者和學院領導報告工作,提供報表及相關信息。
第一百零八條 學院貨幣和資產總值的歸口管理單位為財務處。資產後勤處、實訓部和圖書館是資產管理的實物歸口管理部門。學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和二級使用部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學院資產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樹立學院資產“誰使用,誰負責管理”的全員管理思想。
(二)明確學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資產管理責任制,把資產的管理落實到人。
(三)制定各類資產的管理辦法,保障學院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
第一百零九條 學院通過學院資產統計報告制度,來反映學院一定時期內資產存量的構成、分布、增減變動及其使用情況,以考核各歸口管理單位及資產使用單位管理、使用資產的情況,從而更好地提高資產的運用效率,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一百一十條 學院保護併合理利用無形資產,包括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等。
第十二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第一百一十二條 學院徽志是雙圓套圓形徽標,中間是由故宮房頂抽象化疊加組合而成,畫面呈三個“F”(房字拼音的首個字母)形象,突出重慶房地產職業學院的專業特性,體現中國建築的文化內涵,下方有“1984 ”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重慶房地產職業學院”的英文大寫,下方是周恩來題字組合校名。
第一百一十三條 學院徽章為教職員工(紅色)和學生(白色)佩戴的題有院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一百一十四條 學院校旗為寶石藍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周恩來題字組合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
第一百一十五條 學院校歌是《房院之歌》(暫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學院確定每年的6月18日為校慶日。
第十三章 學校變更與終止
第一百一十七條 學院要求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院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學院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院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學院舉辦者發生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院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院應當終止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根據學院章程規定的辦學期限,理事會決議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並經審批機關批准而終止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教育主管機關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五)其他引起學院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一百一十九條 學院終止前,須依法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妥善安置在校學生,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一百二十條 學院終止,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時,學院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留足在校生完成學業的所有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四)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學院經審批機關審查批准終止,應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上交審批機關予以銷毀,並辦理註銷登記。
第一百二十二條 清算組成立後,理事會、院長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學院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十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章程可以進入修改程式: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院舉辦者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院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要求並說明修改理由;須由1/3以上(含1/3)的理事會成員提出,經學院理事會2/3以上(含2/3)成員表決同意後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章程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徵求意見後,經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由重慶房地產職業學院理事會審定,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備案後實施。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章程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一百二十七條 章程是學院的基本規章,根據學院章程制定的學校管理條例、辦法及實施細則等均應該符合章程精神,不得與章程相牴觸。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院長辦公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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