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長壽區鼓勵黃標車提前淘汰獎勵補貼實施細則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減少黃標車排氣污染,促使黃標車加快淘汰更新,改善我區大氣環境質量,根據《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關於印髮長壽區環保“六大行動”實施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長壽府發〔2013〕140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下達2015年全市黃標車淘汰工作任務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105號)及《重慶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對部分區縣(自治縣)提前淘汰黃標車進行市級財政補貼的通知》(渝環〔2015〕274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黃標車”即取得黃色環保標誌的車輛,是指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Ⅰ排放標準的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和國Ⅲ排放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
“黃標車提前淘汰”是指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住址或單位註冊地在長壽區且機動車在長壽區車管所登記註冊的未到國家強制報廢年限(與《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使用年限表》(見附屬檔案1)中規定的使用年限相比),且非因自然報廢或交通事故等導致直接報廢的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和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有效期內的“黃標車”,車主自願將其車輛交由依法設立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並經公安車管部門合法註銷。
第三條“黃標車”提前淘汰獎勵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按照《重慶市環境保護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商業委員會、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關於印發〈重慶市主城區鼓勵黃標車提前淘汰獎勵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渝環發〔2013〕72號)對各車型補貼標準的30%對我區黃標車提前淘汰進行補貼。
第四條職責分工:
區環保統籌協調轄區“黃標車”提前淘汰獎勵補貼工作,負責審核報廢車輛是否屬於“黃標車”,統計黃標車提前淘汰的數量、車型等資料,匯總黃標車提前淘汰材料,按期報送《黃標車提前淘汰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至市環保局,積極爭取黃標車提前淘汰財政補貼資金;負責“黃標車”提前淘汰獎勵補貼資金撥付;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進行環境監管。
區公安局(車管所)負責查驗車輛的環保標誌、審核是否屬於提前淘汰的機動車;配合區環保局統計“黃標車”提前淘汰的數量、車型等資料,爭取財政補助資金;負責辦理“黃標車”提前淘汰報廢註銷登記業務,出具《機動車註銷證明》,負責審核車主提供的《機動車註銷證明》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區商務局負責審核車主提供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監督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黃標車的回收、拆解;監督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做好黃標車回收的服務工作;提供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經營地點及聯繫方式,並向社會公告。
區財政局負責下達“黃標車”提前淘汰獎勵補貼資金計畫,積極協調落實相應區級補貼經費,並及時撥付到位。
第二章 補貼期限和標準
第五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黃標車,適用本辦法:
(一)在我區註冊登記上牌,有明確強制報廢年限,登記所有單位為非財政供養。
(二)於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提前於《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中機動車使用年限淘汰的車輛,年限計算的起始和終止日期分別為車輛初次登記日期和車主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有資質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日期。
第六條 享受國家老舊汽車淘汰補貼的黃標車不在本方案補貼範圍內。
市、區財政供養單位的“黃標車”以及自本辦法發布後註冊地在重慶市轄區外的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住址或單位註冊地址變更至我區的“黃標車”淘汰不予補貼。
若以後國家、市出台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不重複享受補貼。
第七條“黃標車”提前淘汰暫按照主城區補貼標準的30%予以補貼(如有區級配套補貼將另行規定)。主城區補貼標準如下:
報廢重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8000元。
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3000元。
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9000元。
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報廢大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8000元。
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1000元。
報廢小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7000元。
報廢微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報廢1.35升及以上排量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8000元。
報廢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轎車,每輛補貼
人民幣10000元。
報廢1升及以下排量轎車、專項作業車,每輛補貼人民幣
6000元。
各類車型界定詳見附屬檔案3。
第三章 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發放
第八條擬申請補貼資金的車主應當將車輛交售給合法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對車輛拆解,向車主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並自收到車輛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副聯(車主或單位應向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說明是“黃標車”提前淘汰,副聯應註明是“黃標車”提前淘汰)等交至區公安局車管所辦理註銷登記,區公安局車管所向車主交付《機動車註銷證明》。
第九條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在《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備註欄中註明車主身份證住址或單位註冊地址、車輛初次登記日期、車輛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總質量、車長、乘坐人數等信息,並將副聯報送區商務局備案。
第十條申請補貼資金的車主或單位應於2015年12月31日前到區環保局辦理申領手續(逾期未申請,不予受理),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慶市長壽區黃標車提前淘汰補助資金申請表》四聯(見附屬檔案4,在區環保局領取,也可在區環保局網站下載);
(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
(三)《機動車註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車輛所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
(五)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六)《機動車登記證書》複印件;
(七)由委託代理人辦理申領手續的,還需提供車主全權委託書或單位法人全權委託書、全權代理人身份證;
(八)補貼資金原則上只對機動車註冊單位或所有人發放。如機動車註冊所有人為車主所掛靠的單位,而車主本人來申請補貼資金的,為方便車主申領,簡化程式,申請人必須提供所掛靠單位出具的黃標車補貼申請授權證明,明確補貼資金領取對象,並提供車輛掛靠契約。
第十一條 區環保、公安、商務等部門分別對受理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經聯合審核,對符合規定要求的,區環保局按照市環保局要求,按期向市環保局報送《黃標車提前淘汰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下達區財政局後,區財政局及時下達我區黃標車提前淘汰獎勵補貼資金計畫,並及時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區環保局。
第十三條區環保局將在財政補貼資金下達後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至機動車所有人或單位指定賬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區財政局、區環保局、區商務局、區公安局及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黃標車”提前淘汰工作的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區相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黃標車”提前淘汰工作,確保資金安全、及時發放。
第十六條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有關部門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 號)處理。
第十七條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 號)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違反有關規定或不履行有關義務,區級相關部門將依法對其採取公告違規企業行為、從承擔“黃標車”提前淘汰車輛回收工作企業名單剔除、收回或暫停發給《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取消回收拆解資格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條本實施細則由區環保局會同區公安局、區商務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