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製鹽企業生產發展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重慶市製鹽企業生產發展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是重慶市人民政府1993年8月17日發布的細則。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重府函[1993]72號
【發布日期】1993-08-17
【生效日期】1993-11-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製鹽企業生產發展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重府函〔1993〕72號1993年8月17日)
根據輕工業部、財政部〔1990〕輕綜字第6號文《製鹽企業生產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計委、輕工業部、財政部〔1990〕輕綜計字第30號文以及輕工業部、財政部〔1990〕輕綜計字第52號檔案精神,參照《四川省製鹽企業生產發展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為切實管好用好“製鹽企業生產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基金的建立。
(一)基金計提的範圍。
凡在我市從事開採、生產液體鹽和固體鹽的企業,不分所有制和隸屬關係,均按本規定設立製鹽企業生產發展基金。
(二)基金的計提及解繳標準。
我市國營集體製鹽礦(廠)均應按實際銷鹽量(含液體工業鹽不含作鹽原料的滷水)定額計提本“基金”,提取標準為每噸(液體鹽按滷水折鹽計)54元,其中,上交中國鹽業總公司13.5元,地方和企業留用40.5元。
在地方和企業留用的基金中,由市集中量部分建立“重慶市鹽業企業生產發展基金”。市集中的比例為:全民製鹽企業集中20%,即每噸鹽8.1元(含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財政預算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兩金”);集體製鹽企業集中40%,即每噸16.2元(含“兩金”)。製鹽企業上交市集中的基金,由企業繳納“兩金”後,按國營企業每噸鹽6元,集體企業每噸12元的標準,直接上交市集中管理使用。
二、基金收繳辦法。
上交中國鹽業總公司的鹽業生產發展基金13.5元/噸(含“兩金”),委託市鹽務管理局集中收繳,接交納“兩金”後的淨額,在每季終了後20天上交中國鹽業總公司“國家鹽業生產發展基金專戶”。
上交市的鹽業生產發展基金由各鹽礦(廠)提取,於每季終了後15天內上交重慶市鹽務管理局“市鹽業生產發展基金”專戶(渝期不交,將收取滯納金)。
三、市集中“基金”的使用與管理。
(一)市集中的“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我市鹽業資源的開發建設和製鹽企業生產發展所需的固定資產投入。
(二)“基金”實行有償使用。使用“基金”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上報其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查後,報重慶市計畫委員會,由計委會同輕工局、鹽務管理局審批。市計委下達項目及投資計畫。
(三)市財政局對基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四、企業留用“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為維持企業簡單再生產所採取的措施;
(二)挖潛增產,改進工藝,節能降耗,提高產品質量,增加品種;
(三)新技術的引進、推廣、套用;
(四)改善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條件和生產現場的基本改施;
(五)治理“三廢”,防止環境污染。
五、“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結存情況,由市鹽務管理局定期上報市計委、市財政局,抄送市輕工局。
“基金”年終結餘,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對不按期上交“基金”和不按規定使用“基金”的單位,市將採取措施對其進行處理。
六、製鹽企業需使用國家鹽業生產發展基金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
七、本辦法由市計委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從1989年11月25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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