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收費公路管理若干規定

重慶市收費公路管理若干規定,為了加強對收費公路的管理,維護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收費公路管理若干規定
  • 通過時間:2006年2月6日
  • 施行時間:2006年4月1日
  • 發布時間:2006年2月16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192 號,重慶市收費公路管理若干規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192 號

《重慶市收費公路管理若干規定》已經2006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重慶市收費公路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收費公路的管理,維護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支持、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發展應當堅持以發展非收費公路為主,適當發展收費公路的原則。
第三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收費公路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全市收費公路的日常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設立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本級政府還貸公路及其招商引資建設的經營性公路的管理工作。
價格、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收費公路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收費公路的基本建設程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公路規劃,提出擬建收費公路項目的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擬建收費公路項目方案的內容包括建設規模、技術等級、投資估算、收費性質、收費標準、最長收費期限、收費站點設定方案。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修建政府還貸公路的,在確定收費期限後,由依法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負責建設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確定為經營性公路的建設項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項目方案向社會公布,並根據項目方案編制招標檔案,採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和選定收費期限。
第七條 設定收費公路收費站點,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總量控制、講求效益、減少站點的原則,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同一收費公路主線由不同主體建設、經營和管理的,由各投資主體按照“統一收費,按比例分成”的原則聯合設定;
(二)高速公路實行聯網收費。
設定收費道口,應當滿足車輛行駛安全要求;並按規定設定大型運輸車輛通道和專用通道。
第八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提出我市高速公路、一級、二級公路和獨立橋樑、隧道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並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組織聽證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第九條 新建成的收費公路按照規定經交工驗收合格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才能辦理收取車輛通行費的相關手續;經依法批准後,方可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十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將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費的公路名稱、站點、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信息在收費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市公路管理機構的規定,加強收費站點的規範化建設,提高收費站點的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範,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證收費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路面養護質量指數應當保持在80以上,全路段的路面國際平整度指數合格率應當保持在90%以上;二級公路的好路率應當保持在90%以上,全路段的路面國際平整度指數合格率應當保持在85%以上。
第十三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每年收取的車輛通行費中安排必要的養護費用,及時維護公路及附屬設施。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範以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做好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水土保持和綠化工作,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定期進行路況檢查,作好自我評定記錄,按照規定報送公路養護質量報表。
第十四條 收費公路的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應當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契約管理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將收費公路的大修、改建等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工程施工信息提前10日向社會公布。
收費公路的養護工程應當按期施工、如期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並按照有關規定設定道路交通標誌和安全設施,加強養護作業現場監督管理,不得影響車輛安全通行。
第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路養護質量檢查制度。
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收費公路實施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督促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依法履行義務。
區縣(自治縣、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其管理許可權內的收費公路進行路況檢查,作好評定記錄,建立路況檔案。
第十六條 政府還貸公路的車輛通行費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政府還貸公路的車輛通行費收入除用於收費公路的養護、管理和人員的正常開支外,全部用於償還貸款、集資款本息,不得挪用。
第十七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採用招標投標的方式選擇經營管理者,依法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轉讓雙方訂立轉讓協定。
第十八條 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可採用進口發放通行卡,出口回收通行卡並交費出票的方式。
對在高速公路路網內一次通行同一收費站出入口以及遺失、損壞通行卡的車輛,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按照該站距路網最遠的收費站的收費標準補收車輛通行費;對持偽造的通行卡和違法闖站的車輛,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按照路網內最長里程的收費標準補收車輛通行費。
遺失、損壞通行卡的,應當按照通行卡工本費的標準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收費公路路況差或者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及其工作人員有違規行為的,有權向交通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設定投訴和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收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在3日內按照規定許可權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束後,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二十條 收費道口未全部開放,在開放的收費道口前停車等待通行的車輛超過5輛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立即增開收費道口;未及時增開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責令立即開放,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違反本規定,未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養護施工作業,影響車輛通行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違反本規定,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導致收費公路達不到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養護質量指數要求,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絕改正或未按期改正的,責令停止收費,並於次日向社會公布。
停止收費後30日內仍未按規定履行公路養護義務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指定單位養護,養護費用由原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拒不承擔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依照有關規定履行養護義務後需要恢復收費的,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向市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一)持偽造的通行卡或者車輛通行費票證的,責令補繳車輛通行費,處5000元罰款;
(二)在高速公路路網內一次通行同一收費站出入口的車輛,拒不按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補交車輛通行費的,責令補繳車輛通行費,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行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違反規定擅自批准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
(二)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實行招標投標而未實行招標投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對收費公路進行檢查的;
(四)收費公路路況達不到本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未及時予以查處的;
(五)未按本規定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
(六)對公眾的投訴或舉報未按規定及時調查處理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索賄受賄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本規定的,分別由交通、價格、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施行前,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費立項而無站點設定許可的收費公路,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持站點設定示意圖和收費立項批覆,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站點設定申請。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審批。
第二十七條 納入主城區路橋收費改革的收費公路,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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