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律師協會

重慶市律師協會正式建立於1987年,是由律師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截至2012年9月,市律師協會共有團體會員 483個,個人會員5314人。根據法律規定,重慶市律師協會同時也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律師協會
  • 建立:1987
  • 個人會員:5314人(2012)
  • 性質:律師的自律性組織
協會宗旨,組織結構,協會職責,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組織結構

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律師代表大會。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
重慶市律師協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律師代表大會常設機構,理事會任期三年。
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會是其常設機構,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協會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重慶市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市律師協會主要履行下列一些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完善會員執業保障體系;
(二)制定並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範;
(三)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執業水準;
(五)制訂律師繼續教育規劃和大綱,開展律師業務培訓,制訂實習律師的培訓大綱和教材,開展執業前培訓工作;
(六)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七)制定並監督實施會員獎懲辦法;
(八)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九)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一)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二)舉辦律師福利事業;
(十三)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規範化管理工作;
(十四)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行政機關的關係;
(十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六)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協會章程

重慶市律師協會章程
(1998年11月28日重慶市第一次律師代表大會通過
2002年3月24日重慶市第二次律師代表大會第一次修訂
2005年4月26日重慶市第三次律師代表大會第二次修訂
2008年5月28日重慶市第四次律師代表大會第三次修訂
2011年7月8日重慶市第五次律師代表大會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律師管理體制,發揮律師協會的作用,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重慶市律師協會(下稱本會)是依法設立的由重慶市律師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本會根據需要可以在區縣(自治縣、市)設立分會或會員聯絡組。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第四條 本會接受重慶市司法局的監督和指導。本會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本市律師以及取得重慶市司法行政管理機關所頒發《律師助理證》的律師助理,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加入本會的律師,同時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
第六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提出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的要求;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培訓;
(四)參加法律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舉辦的福利;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信息、設施等;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培訓,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按本會規定按期交納會費;
(六)履行本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七)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第八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共享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信息、設施等資源;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業務交流;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建議或者質詢;
(五)申請本會調解內部爭議;
(六)對被投訴、舉報或者懲戒有申辯的權利;
(七)請求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就執業過程中有關問題和意見,請求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二)教育律師遵守律師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
(三)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對律師執業活動進行監督和年度考核;
(五)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六)按規定交納和代收會費;
(七)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律師協會職責
第十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完善會員執業保障體系;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
(八)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九)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宣傳律師工作;
(十一)開展會員福利事業;
(十二)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規範化管理工作;
(十三)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行政機關的關係;
(十四)司法行政部門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市律師代表大會。
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選產生。
根據需要,本會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理事會確定。
第十二條 本會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向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全國律協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三)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選舉、免除本會理事;
(六)審議本會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七)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三年。
第十四條 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和常務理事若干人;
根據工作需要,可推舉名譽會長和聘請顧問若干人。
會長可以連選連任,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罷免會長,須經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
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每屆副會長、常務理事的候選人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理事、常務理事連續兩次不履行職責者,視為自動退出理事會。
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可增補或免除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
第十五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延期或提前舉行。理事會全體會議聽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審查會費的收支情況,審議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計畫,討論、決定本會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本會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會的工作。
會長召集並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託副會長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部署的工作。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定期召集開會。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組織本會的執行機構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出(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本會執行機構的工作部門由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設定。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懲戒委員會。
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可以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有關律師的業務規範和標準。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五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會可以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在律師事業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對違反法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必要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予以表彰、嘉獎、授予榮譽稱號:
(一)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推動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效顯著的;
(四)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三)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影響律師職業形象和榮譽的。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向有處分權的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收入;
(二)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會費按年度收取,會員必須於每年登記註冊前交納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會費主要用於: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以及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交流活動等;
(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會員獎懲工作;
(三)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四)本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五)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六)舉辦會員福利事業;
(七)支援貧困地區團體會員;
(八)開展律師國際交流活動,開展與台、港、澳地區律師組織的交流;
(九)律師事業宣傳;
(十)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交納會費;
(十一)撥付分會工作經費;
(十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九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全市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必要時,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提議,經本會理事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可對本章程作補充性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本會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重慶市司法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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