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暫行辦法

重慶市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暫行辦法 ,(渝財規〔2016〕6號 2016年9月28日)

條例全文,解讀,相關報導,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落實涉企政策促進經濟平穩發展的意見》(渝府辦發〔2016〕8號)、《重慶市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實施方案》(渝府辦發〔2016〕15號)等檔案精神,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放大作用,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向依法納稅並有融資需求的小微企業發放貸款力度,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設立重慶市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小微企業風險補償金”)。為保障小微企業風險補償金高效、規範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是指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註冊並從事生產經營,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鼓勵類微型企業和鼓勵類製造業及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小型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貸款是指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和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不包括房地產公司貸款、融資平台公司貸款):
1、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指:簽訂合作協定的金融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單戶小型、微型企業單筆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額分別不超過1000萬元、50萬元,且單戶小型、微型企業確認貸款風險損失補償總額(本金)最高分別不超過300萬元、15萬元。其利率上浮比例不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0%,銀行收取合作擔保公司保證金不高於10%,合作擔保公司擔保費率不得高於2%,收取企業保證金不高於5%,且不再收取其它費用。
2、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指:簽訂合作協定的銀行金融機構向鼓勵類微型企業發放的創業扶持貸款,貸款金額不超過15萬元,確認貸款風險損失補償總額(本金)最高不超過9萬元,貸款利率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擔保費率不高於2%,且不再收取其它費用,市財政給予承貸銀行貸款金額1個百分點的獎勵。
第四條 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是指由市、區縣(自治縣)兩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小微企業貸款風險損失補償的專項資金。市和區縣(自治縣)財政根據轄區內上年小微企業貸款風險損失實際情況按市區兩級分擔比例每年預算安排。
第五條 成立重慶市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工作小組(下稱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由市中小企業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市銀監局等部門組成。
第六條 合作金融機構是指符合併自願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責任,經工作小組認可,並與重慶市中小企業局、重慶市工商局、重慶市財政局等部門簽訂合作協定的銀行金融機構(市級分行或地方商業銀行總行)以及政府性擔保公司(含市級和區縣級)。
第二章合作機構的條件與責任
第七條 合作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合規經營;信貸審批流程先進,風險防控能力強;服務效率高,擁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和適用的小微企業貸款產品。
第八條 合作銀行應貫徹落實《重慶市信貸投向指引》和“三個不低於”的要求,且當年小微企業貸款餘額較上年同比增長。
第九條 合作擔保公司需經有權監管機構依法依規批准設立,賬務處理清晰,貸款管理規範、風險控制嚴密,累計代償率不超過5%。
第十條 合作擔保公司需將與合作銀行合作發放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於貸款發放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重慶市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管理系統進行備案;合作銀行發放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於貸款發放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重慶微型企業發展網微型企業貸款管理系統錄入《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申請表》進行備案。
第三章風險補償條件

第十一條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小微企業貸款損失,經審批後可獲得風險補償: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在本辦法實施後向小型、微型企業新發放的貸款。
(二)合作銀行及擔保公司按規定履行了債權人勤勉盡職的調查、審批、管理、催收、追償等各項義務;
(三)合作擔保公司已代償,並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15〕60號)規定,追收18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及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擔保公司向被擔保企業傳送第一封律師函開始計算);銀行金融機構已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15〕60號)規定追收18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以直接抵、質押或保證擔保方式提供的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銀行金融機構向被貸款企業傳送第一封律師函開始計算)。
(四)申請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前,企業需登錄重慶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管理系統註冊申請,並由所在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市中小企業局進行初審和覆核;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的企業需要在貸款前提交企業所在區縣工商局簽署意見的《重慶市小微企業政策性貸款申請表》,且只能在一家銀行金融機構辦理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
第十二條 在“政銀擔”合作模式下,對合作銀行與合作擔保公司共同確認出現不良,且擔保公司按規定追償180天后確認損失的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貸款本金損失按“政銀擔”3:2:5共同分擔,其中財政承擔部分按市、區縣兩級財政各15%分擔;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風險損失(本金)分擔比例按銀行及擔保機構、市級財政、區縣財政4:3:3比例分別承擔。
第十三條 市再擔保公司應按照《重慶市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實施方案》(渝府發〔2016〕15號)要求,大力發展小微企業等普惠領域擔保業務,將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保持在較低水平。鼓勵合作擔保公司積極參與再擔保機制化解代償風險,市再擔保公司代償比例不超過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及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損失(本金)總額的10%。市財政按市再擔保公司實際代償的50%予以補助。
第四章風險補償程式

第十四條 合作擔保公司應在其合作銀行將貸款確認為逾期60日後,在7個工作日內將除銀行承擔風險損失以外部分代償給合作銀行(所欠利息按“銀擔”各一半承擔,罰息由銀行全額承擔),並在追償期滿並確認損失後,由擔保公司直接進行補償申報;由銀行金融機構以直接抵、質押或保證擔保方式提供的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由銀行金融機構在追償期滿並確認損失後,直接進行補償申報。
第十五條 小微企業風險補償嚴格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報。按照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15〕60號)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對形成呆賬的,按規定程式核銷。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出現損失的,市級擔保公司及區縣級擔保公司應於每年9月10日前將貸款損失補償申報情況分別按小型、微型企業匯總後通過重慶市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管理系統申報,並將相關資料報市中小企業局;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出現損失的,市級擔保公司及區縣級擔保公司(或銀行)應於每年9月10日前通過重慶微型企業發展網微型企業貸款管理系統申報,並將貸款損失補償申報資料報市工商局。
(二)初審。市中小企業局收到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損失補償相關材料後,分發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做好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損失真實性的初審工作。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核實企業註冊地、貸款真實性及實際經營狀況;市工商局收到微企創業扶持貸款損失補償相關材料後,分發各區縣工商部門。各區縣工商部門應及時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做好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損失真實性的初審工作,各區縣工商部門應及時核實企業是否屬於本轄區,並對其經營情況(開業、停業、失聯)進行核查。初審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並簽署確認意見。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工商部門應將初審結果分別匯總形成報告後報市中小企業局、市工商局匯總。
(三)複審。市財政局會同市中小企業局、市工商局組織中介機構對擔保公司(或銀行)申報資料進行覆核。中介機構應及時與擔保公司(或銀行)銜接,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出據審核意見。市財政局匯總中介覆核情況後,提交工作小組複審。
(四)劃撥。市財政根據工作小組複審意見,將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各市級擔保公司(或銀行)。區縣財政應承擔部分由市財政墊付並通過年終結算上解市財政。市財政應補助區縣級擔保公司(或銀行)資金,由市財政預算下達相關區縣財政,由區縣財政與本級補助一併撥付。
第十六條 合作擔保公司(或銀行)申請風險補償需向工作小組提交以下材料(單筆貸款資料需裝訂成冊):
(一)書面申請檔案;
(二)貸款契約、抵押契約、擔保契約(如有則必須提供)、再擔保契約(如有則必須提供),抵押登記證書(加蓋鮮章的複印件);
(三)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政策的相關規定,提供相關呆賬核銷材料(加蓋鮮章的複印件);
(四)金融機構逐級批准核銷呆賬的檔案以及具體核銷呆賬的證明材料(加蓋鮮章的複印件);
(五)貸前調查、貸中定期不定期檢查以及貸款追償的相關材料(加蓋鮮章的複印件);
(六)小微企業貸款最終損失補償審核匯總表;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對於已獲得風險補償的貸款,合作銀行、擔保公司即使已予以核銷,仍應按照“賬銷案存”的原則,統一管理,面向市場,有效處置,積極清收,減少損失。不良資產處置前應將處置方案報工作小組同意,原則上應通過公共交易平台進行公開處置並提供交易鑑證。處置後每年1月末應向工作小組書面報告上年已獲得風險補償的損失類貸款清收和抵押物處置情況。
第十八條 各合作銀行、擔保公司清收已獲得風險補償的損失類貸款及處置對應的抵押資產收回的現金,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1、扣除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2、扣除銀行承擔的罰息;
3、扣除該筆貸款所欠利息(按承擔比例分配);
4、按該筆貸款前期取得補償比例原渠道返還。市財政部分建立“小微企業貸款再擔保代償補償基金”,用於補償小微企業再擔保代償損失。當基金規模足以覆蓋再擔保公司實際代償損失時,風險補償資金不再補助再擔保公司代償損失。(“再擔保代償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另行制定);
5、若還有剩餘,則退還至借款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為進一步鼓勵小微企業在區域性場外市場開展直接融資,可視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將擔保機構為小微企業在區域性場外市場發債進行擔保發生的代償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中小企業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中小企業局、市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解讀

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為銀行、擔保機構分險,引導銀行加大小微企業貸款投入,進一步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
9月28日,市財政局、中小企業局、工商局三部門發布《重慶市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暫行辦法》(渝財規〔2016〕6號),推出“政銀擔”合作模式,再解小微企業貸款難。據測算,此項政策將新增小微企業貸款200億元,超過1萬戶小微企業受益。
政策為何出台?貸款風險怎么補、如何補、補多少?市財政局近日對此進行了解讀。
小微企業融資供求矛盾逐步顯現
小微企業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對穩定增長、擴大就業、繁榮市場等具有重要作用。受巨觀經濟下行影響,小微企業生存發展壓力較大,特別是隨著銀行貸款不良率、擔保公司代償率上升,銀行對小微企業的新增貸款規模逐漸萎縮,部分銀行甚至抽貸、斷貸、惜貸等,小微企業融資供求矛盾逐步顯現。
2013年末全市銀行貸款不良率0.36%,2016年9月上升至1.04%;其中,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由2013年末0.72%上升至2016年9月末 1.92%。
2013年末全市擔保公司當年代償率0.5%,2014年末擔保當年代償率1.4%,2015年擔保當年代償率2.2%,2016年6月末擔保當年代償率1.6%。
2014年全市小微企業貸款當年新增934.63億元,2015年末小微企業貸款當年新增521.44億元,2016年9月末全市小微企業貸款當年新增428.74億元,同比下降6.1%。
為幫助小微企業渡過“融資”寒冬,減輕企業負擔、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根據《國務院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完善小微企業扶持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14〕36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落實涉企政策促進經濟平穩發展的意見》(渝府辦發〔2016〕8號)等檔案精神,在原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風險補償政策基礎上,推出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政策,建立政、銀、擔貸款風險分擔機制,將微企貸款風險補償金使用範圍擴大到符合相關政策要求的鼓勵類製造業及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小微企業,幫助銀行及擔保公司減輕不良貸款和代償壓力,鼓勵加大小微企業貸款投放。
市和區縣預算安排建風補資金池
辦法規定,小微企業貸款分為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和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兩部分。具體看:
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指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辦法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單戶小型、微型企業單筆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額分別不超過1000萬元、50萬元,且單戶小型、微型企業確認貸款風險損失補償總額(本金)最高分別不超過300萬元、15萬元。其貸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0%,銀行收取合作擔保公司保證金不高於10%,合作擔保公司擔保費率不得高於2%,收取企業保證金不高於5%,且不再收取其它費用。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指簽訂合作協定的銀行金融機構向鼓勵類微型企業發放的創業扶持貸款,貸款金額不超過15萬元,確認貸款風險損失補償總額(本金)最高不超過9萬元,貸款利率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擔保費率不高於2%,且不再收取其它費用,市財政給予承貸銀行貸款金額1個百分點的獎勵。
辦法明確,可申請小微企業貸款的企業是指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註冊並從事生產經營,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鼓勵類微型企業,以及鼓勵類製造業及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小型企業。
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由市和區縣財政根據轄區上年小微企業貸款風險損失實際情況按一定的分擔比例每年預算安排。
辦法同時對合作機構的條件與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合作銀行應貫徹落實《重慶市信貸投向指引》和“三個不低於”的要求,且當年小微企業貸款餘額較上年同比增長。合作政府性擔保公司需經有權監管機構依法依規批准設立,賬務處理清晰,貸款管理規範、風險控制嚴密,累計代償率不超過5%。 合作擔保公司及銀行應按規定在貸款發放後10個工作日內做好小微企業貸款備案登記。
本金損失按“政銀擔”3:2:5分擔
辦法明確,在“政銀擔”合作模式下,對合作銀行與合作擔保公司共同確認出現不良,且擔保公司按規定追償180天后確認損失的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貸款本金損失按“政銀擔”3:2:5分擔,其中財政承擔部分按市、區縣兩級財政各15%分擔;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風險損失(本金)分擔比例按銀行及擔保機構、市級財政、區縣財政4:3:3比例分別承擔。
為積極發揮再擔保分險、增信等作用,鼓勵合作擔保公司積極參與再擔保機制化解代償風險,市再擔保公司按不超過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及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損失(本金)總額的10%比例給予代償,市財政按市再擔保公司實際代償的50%補助。
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及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申報主體為合作擔保公司,部分以抵、質押或保證擔保方式提供的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貸款損失由銀行機構直接申報。由合作擔保公司進行補償申報的應在其合作銀行將貸款確認為逾期60日後,在7個工作日內將除銀行承擔風險損失以外部分代償給合作銀行(所欠利息按“銀擔”各一半承擔,罰息由銀行全額承擔),並在追償期滿並確認損失後進行補償申報;由銀行金融機構進行補償申報的應在追償期滿並確認損失後,進行補償申報。
申請風險補償的金融機構需同時滿足四項條件:按辦法規定標準,在本辦法實施後向小型、微型企業新發放的貸款;合作銀行及擔保公司按規定履行了債權人勤勉盡職的調查、審批、管理、催收、追償等各項義務;合作擔保公司已代償,並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15〕60號)規定追收18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及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或銀行金融機構已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15〕60號)規定追收18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以直接抵、質押或保證擔保方式提供的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申請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前,企業需登錄重慶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管理系統註冊申請,並由所在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市中小企業局進行初審和覆核。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的企業需要在貸款前提交企業所在區縣工商局簽署意見的《重慶市小微企業政策性貸款申請表》,且只能在一家銀行金融機構辦理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
風險補償分申報、初審、複審、撥款四階段
申報:按照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15〕60號)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對形成呆賬的,按規定程式核銷。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出現損失的,市級擔保公司及區縣級擔保公司應於每年9月10日前將貸款損失補償申報情況分別按小型、微型企業匯總後通過重慶市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管理系統申報,並將相關資料報市中小企業局;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出現損失的,市級擔保公司及區縣級擔保公司(或銀行)應於每年9月10日前通過重慶微型企業發展網微型企業貸款管理系統申報,並將貸款損失補償申報資料報市工商局。
初審:市中小企業局收到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損失補償相關材料後,分發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做好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損失真實性的初審工作。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核實企業註冊地、貸款真實性及實際經營狀況;市工商局收到微企創業扶持貸款損失補償相關材料後,分發各區縣工商部門。各區縣工商部門應及時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做好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損失真實性的初審工作,各區縣工商部門應及時核實企業是否屬於本轄區,並對其經營情況(開業、停業、失聯)進行核查。初審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並簽署確認意見。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工商部門應將初審結果分別匯總形成報告後報市中小企業局、市工商局匯總。
複審:市財政局會同市中小企業局、市工商局組織中介機構對擔保公司(或銀行)申報資料進行覆核。中介機構應及時與擔保公司(或銀行)銜接,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出據審核意見。市財政局匯總中介覆核情況後,提交工作小組複審。
撥款:市財政根據工作小組複審意見,將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各市級擔保公司(或銀行)。區縣財政應承擔部分由市財政墊付並通過年終結算上解市財政。市財政應補助區縣級擔保公司(或銀行)資金,由市財政預算下達相關區縣財政,由區縣財政與本級補助一併撥付。
不良資產須在公共交易平台公開處置
辦法明確,對已獲得風險補償的貸款,合作銀行、擔保公司(或銀行)即使已經核銷,仍應按“賬銷案存”原則統一管理、面向市場、有效處置、積極清收、減少損失。不良資產處置前應將處置方案報批後,原則上通過公共交易平台進行公開處置並提供交易鑑證。處置後每年1月末應書面報告上年已獲得風險補償的損失類貸款清收和抵押物處置情況。
各合作銀行、擔保公司清收已獲得風險補償的損失類貸款及處置對應的抵押資產收回的現金,按以下先後順序進行分配:扣除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評估費、拍賣費等);扣除銀行承擔的罰息;扣除該筆貸款所欠利息(按承擔比例分配);按該筆貸款前期取得補償比例原渠道返還。市財政部分建立“小微企業貸款再擔保代償補償基金”,用於補償小微企業再擔保代償損失。當基金規模足以覆蓋再擔保公司實際代償損失時,風險補償資金不再補助再擔保公司代償損失。若仍有剩餘,則退還至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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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財政局、市中小企業局、市工商局近日聯合發布《重慶市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暫行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暫行辦法提出了“政銀擔”合作模式,即小微企業貸款出現本金損失時,可由政府、擔保、銀行三方共同承擔。
小微企業貸款包括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和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不包括房地產公司貸款、融資平台公司貸款)。小微企業出現貸款損失後,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經審批後即可獲得風險補償:
一是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在本辦法實施後向小型、微型企業新發放的貸款。
二是合作銀行及擔保公司按規定履行了債權人勤勉盡職的調查、審批、管理、催收、追償等各項義務。
三是合作擔保公司已代償,並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追收18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及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擔保公司向被擔保企業傳送第一封律師函開始計算);銀行金融機構已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規定追收18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以直接抵、質押或保證擔保方式提供的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銀行金融機構向被貸款企業傳送第一封律師函開始計算)。
四是申請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前,企業需登錄重慶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管理系統註冊申請,並由所在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市中小企業局進行初審和覆核;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的企業需要在貸款前提交企業所在區縣工商局簽署意見的《重慶市小微企業政策性貸款申請表》,且只能在一家銀行金融機構辦理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
在“政銀擔”合作模式下,對合作銀行與合作擔保公司共同確認出現不良,且擔保公司按規定追償180天后確認損失的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本金損失將按“政銀擔”3:2:5共同分擔;微企創業扶持貸款風險損失(本金)按銀行及擔保機構、市級財政、區縣財政4:3:3比例分別承擔。市再擔保公司代償比例不超過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及微企創業扶持貸款損失(本金)總額的10%,市財政按實際代償的50%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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