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中山市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信息來源: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4年04月14日
  • 文號:中府辦〔2014〕17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名錄庫》的建立及企業職責,第三章 合作銀行的選取,第四章 擔保金的設立、用途和管理,第五章 企業助保金,第六章 “助保貸”業務具體內容,第七章 貼 息,第八章 擔保金的補償程式,第九章 監督管理,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山市小微企業的扶持,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促進小微企業發展上規上限,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粵府〔2010〕3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和民營企業做大做強的意見》(粵府〔2013〕115號)、省金融辦《關於印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粵金〔2013〕6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其中2014年安排2億元用於國有企業中山中盈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中盈投資公司)為《中山市上規上限培育企業名錄庫》(下稱名錄庫)內企業向銀行貸款提供增信並對所產生的風險損失進行補償;2015-2016年連續2年每年安排3000萬元用於對《名錄庫》內企業貸款進行貼息,鼓勵和促進小微企業發展上規上限。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助保貸”業務模式是指合作銀行向《名錄庫》內企業發放貸款,由中盈投資公司和小微企業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和助保金共同作為增信手段的信貸業務。中盈投資公司對合作銀行為《名錄庫》內企業貸款提供風險補償,政府並對小微企業給予適當貼息。
第四條 中盈投資公司負責推進開展“助保貸”業務和日常工作,中山市加快企業上規上限工程領導小組(下稱領導小組)對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合作銀行是指與中盈投資公司簽訂小微企業“助保貸”業務合作協定,向《名錄庫》內企業發放貸款的銀行。

第二章 《名錄庫》的建立及企業職責

第六條 《名錄庫》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市政府關於企業上規上限工程的實施意見要求建立。
第七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建立《名錄庫》後,在中山市經信網和中山市社會徵信和金融服務一體化系統等網站公布。
第八條 《名錄庫》內企業如要享受本辦法有關融資扶持政策,必須書面承諾於當年末達到上規上限標準。
《名錄庫》內企業當年末是否達到上規上限標準由市統計局予以認定。如享受扶持政策後經認定未能達到上規上限標準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助保貸”業務相關扶持政策。

第三章 合作銀行的選取

第九條 合作銀行職責
(一)根據本行信貸規模和業務發展規劃確定當年開展“助保貸”業務的目標任務,並制定措施確保實現目標任務。
(二)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加強貸款風險控制,確保貸款的安全性。
(三)推薦資金增值方案,為擔保金提供增值服務。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助保貸”業務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條 合作銀行的準入條件
中盈投資公司採用競爭性法則在本地銀行機構中選取6家銀行作為合作銀行,並在中山金融網等相關網站公布。申請合作的銀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貸管理制度,貸款風險防控能力較強。
(二)制定了詳細的“助保貸”業務操作規程,確保為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
(三)有足夠的信貸額度支持《名錄庫》內企業發展。
(四)承諾按中盈投資公司擔保金的10倍以上放大對《名錄庫》內企業的貸款額度。
(五)當《名錄庫》內企業貸款時提供了標準抵(質)押物的,承諾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貸款額度不低於企業所提供抵(質)押物評估價值的1倍。
(六)可接受的貸款擔保方式靈活多樣,除標準抵押物擔保貸款外,還可接受非標準抵押物擔保、股權質押、智慧財產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聯保聯貸、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或經營權質押等擔保方式,甚至可以信用方式貸款。
(七)加大對《名錄庫》內企業的扶持力度,儘可能為《名錄庫》內企業提供優惠利率,企業貸款時提供了標準抵(質)押物的,原則上貸款利率上浮不超過基準利率的15%。
(八)接受本辦法的有關條款。

第四章 擔保金的設立、用途和管理

第十一條 擔保金的設立
擔保金是指由中盈投資公司安排作為“助保貸”業務貸款擔保及風險補償的資金,專門用於對合作銀行為符合條件的《名錄庫》內企業貸款時提供增信並對所產生的風險損失進行補償。
中盈投資公司在合作銀行開立擔保金專用賬戶,擔保金總額為2億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擔保金用途
(一)分險。用於中盈投資公司為《名錄庫》內企業通過“助保貸”業務模式獲得貸款的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即通過擔保金與合作銀行機構各按50%的比例共同分擔貸款風險。
(二)增信。依託政府扶持,國有企業提供資金擔保,為小微企業增加信用等級,使融資更加便利。
(三)增值。通過擔保金的結構性安排,開展擔保金保值增值業務,獲取收益滾存進入資金池。
第十三條 擔保金的管理
(一)中盈投資公司在銀行開設專戶存放擔保金。擔保金孳生的利息滾存進入資金池。
(二)擔保金僅限於為《名錄庫》內企業以“助保貸”業務模式獲得合作銀行貸款提供增信和風險補償。
(三)擔保金的設立期限暫定2年,期限內根據銀行“助保貸”業務規模變化增減。擔保金終止運作時,按照相關程式對資金進行清算,擔保金有盈餘的,於設立期限屆滿後1年內將餘額歸還市財政資金賬戶。

第五章 企業助保金

第十四條 企業助保金
企業助保金是指《名錄庫》內企業自願選擇以“助保貸”業務模式向合作銀行貸款,在貸款發放前,按每筆貸款金額的2%繳納的保證金。
第十五條 企業助保金的管理
(一)借款企業在合作銀行開設專門賬戶,用於存放企業助保金,根據“風險共擔”的原則,企業繳納的助保金在該企業“助保貸”業務存續期間不得支取,由合作銀行負責監督管理。
(二)如企業按時還款、無任何不良記錄,則當該企業“助保貸”業務終止且所有貸款本息結清後,企業助保金本金連同孳生的利息一次性全額退還給該企業。

第六章 “助保貸”業務具體內容

第十六條 貸款對象
貸款對象為《名錄庫》內的企業。
第十七條 貸款額度
單戶企業累計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人民幣。
第十八條 貸款利率
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合作銀行應儘可能為《名錄庫》內企業提供優惠利率,企業貸款時提供了標準抵(質)押物的,原則上貸款利率上浮不超過基準利率的15%。
第十九條 擔保金
(一)開立賬戶。中盈投資公司在每家合作銀行開立賬戶,先期在賬戶中存放500萬元作為擔保金的鋪底資金,待合作銀行發放的“助保貸”模式貸款達到5000萬元後,每月再根據銀行“助保貸”業務的審批計畫按10%的比例核算是否補充資金,如存放合作銀行的擔保金餘額多於銀行已審批“助保貸”業務金額的10%,則暫停補充資金;如存放合作銀行的擔保金餘額少於銀行已審批“助保貸”業務金額的10%,則按差額補充資金,直至各合作銀行的擔保金總額達2億元。
票據融資、非合作銀行發放的貸款以及違反法律法規發放的貸款項目不屬風險補償範圍。
(二)擔保金補充程式。當存放合作銀行的擔保金餘額少於合作銀行已審批“助保貸”餘額的10%時,由合作銀行向中盈投資公司申請補充資金,中盈投資公司審核後報市國資委按有關規定審批。
第二十條 業務辦理
(一)《名錄庫》內有貸款需求的小微企業向合作銀行提出“助保貸”業務申請,由合作銀行根據內部操作規程獨立審批該貸款項目,並將相關材料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核對後,要求企業出具承諾於當年末達到市統計局上規上限標準的《承諾函》。
(二)貸款發放前,企業必須按貸款金額的2%繳納助保金。貸款發放後,合作銀行及時將借款契約、借據等及相關材料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
(三)合作銀行在每月初將“助保貸”業務辦理情況報市金融局;每年年末向市金融局提交“助保貸”業務的績效評估報告(含每戶借款人經營情況分析),對潛在風險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助保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四)當合作銀行“助保貸”業務代償率超過3%時,中盈投資公司有權暫停“助保貸”業務,與合作銀行共商解決辦法;代償率下降後,可恢復“助保貸”業務。

第七章 貼 息

第二十一條 貼息資金來源:市政府在本文生效後次年起,連續2年每年安排3000萬元用於對上年通過“助保貸”業務模式獲得貸款的企業進行貼息。
第二十二條 貼息標準:以“助保貸”業務模式取得貸款的企業,根據當年專項用於《名錄庫》企業“助保貸”貼息資金總體規模,按照月均貸款餘額(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人民幣)給予年貼息率不超過2%的貼息,每家企業每年貼息不超過30萬元,每年總貼息額度以3000萬元為限。
第二十三條 貼息計算期間:上年5月1日至本年4月30日,按照實際付息月數計付貼息,付息月數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二十四條 貸款貼息計算方法:貼息額=月均貸款餘額×年貼息率×實際付息月數/12。
第二十五條 申請貼息的條件:
(一)必須是《名錄庫》中的企業。
(二)年末經市統計局認定符合上規上限標準。
(三)通過“助保貸”業務模式獲得貸款;如非通過“助保貸”業務模式或不是通過合作銀行獲得貸款,但為《名錄庫》中的企業,且年末經市統計局認定達到上規上限標準的企業也可申請貼息。
(四)企業承諾申報材料真實可靠。
(五)同年度內未獲市政府其他貸款貼息。
第二十六條 貼息申請材料:企業申請“助保貸”貼息,應於每年5月25日前,向鎮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提出貼息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三)經銀行蓋章確認的《中山市“助保貸”業務貼息申請表》。
(四)與銀行機構簽訂的授信協定或借款協定、貸款契約複印件。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憑證(借據)和計息單複印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貼息審查程式:鎮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後,對企業的貼息申報材料和申請貼息數額進行審核,鎮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加具意見並蓋章,連同企業的申報材料一起報市金融局,並上傳到《中山市產業扶持資金信息管理系統》,市金融局聘請中介機構或協會對貼息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資助對象和補助金額,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後撥付。

第八章 擔保金的補償程式

第二十八條 貸款風險處置
(一)當辦理“助保貸”業務的企業發生貸款風險時,由合作銀行進行追償,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償還銀行債權。
(二)當合作銀行啟動追索程式後,貸款企業發生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達1個月時,追索回的資金仍不足償還銀行債權的,由銀行通知中盈投資公司後按有關規定用企業助保金先行代償貸款本息。
(三)當企業助保金不足代償逾期貸款本息時,不足部分由合作銀行向中盈投資公司提出補償申請,中盈投資公司報市國資委按有關規定審批後,由擔保金和銀行各自按50%比例進行風險分攤。
(四)風險補償發生以後,由合作銀行執行債務追收程式和處置抵押物,追收及處置抵押物所得在抵扣追索費用後先償還銀行債權,其次償還擔保金,剩餘部分補回企業助保金損失。
第二十九條 如每家合作銀行“助保貸”業務代償額度超過企業助保金及存放該銀行的擔保金總額,超出部分由銀行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 風險補償的範圍僅限於合作銀行向《名錄庫》中的企業發放的“助保貸”貸款。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領導小組負責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市國資委負責對中盈投資公司的日常工作的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三十二條 貸款企業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財經紀律、提供虛假信息,騙取政府扶持資金的行為,政府和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人民銀行徵信黑名單。
第三十三條 對於惡意逃避債務導致擔保金和銀行貸款損失的貸款企業,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2014年末經認定達到上規上限標準的《名錄庫》內企業,次年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繼續享受融資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2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