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辦法

重慶市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辦法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針對重慶市國家公務員實際情況,制定出的適用於重慶市本地的公務員職務升降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1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月25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內容解讀,

內容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工作,保證公正合理地任用國家公務員,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適用本辦法。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職務升降,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政府工作部門內的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升降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必須貫徹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堅持德才兼備,民眾公認,注重實績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二章 晉職
第五條晉升國家公務員職務,應在規定的職務名稱序列和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六條晉升國家公務員職務,應逐級晉升。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又特別突出的,可以越一級晉升領導職務。
第七條晉升職務,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能堅定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
(二)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努力為人民服務,工作實績突出;
(三)廉潔奉公,遵紀守法,作風正派,能團結共事;
(四)具有擬任職務所需要的文化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國家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還必須具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理論政策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並符合領導集體在年齡結構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條國家公務員晉升職務,必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近2年年度考核中定為優秀或近3年年度考核中定為稱職以上;
(二)晉升科、處、局(廳)級正職,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2年以上;晉升科、處、局(廳)級副職和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3年以上;晉升助理調研員、調研員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4年以上;晉升助理巡視員、巡視員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5年以上;
(三)晉升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一般應有5年以上工齡和2年以上的基層工作經歷;晉升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職,應有在下一級2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四)晉升科級正副職和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職務,應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晉升處、局(廳)級正副職和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職務,應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符合任職迴避規定;
(七)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有關機關根據具體職位需要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對少數因工作特別需要,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的,可適當放寬前款(二)、(三)、(四)項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九條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按照下列基本程式進行:
(一)公布職位空缺、任職條件,採取領導和民眾相結合的辦法,推薦預選對象;
(二)按照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對預選對象進行資格審查,產生考察對象,考察對象人選數一般應多於職位空缺數;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採取個別談話、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專項調查、實地考察、同考察對象面談、面試答辯等方法,廣泛了解情況,並進行綜合分析,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考察,擇優提出擬晉升人選;
(四)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有關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並依法任命。
前款規定中,晉升領導職務的,還應同時嚴格按照有關選拔任用領導人員程式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
第十一條對晉升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應當按規定進行任職培訓。
第十二條國家公務員職務晉升後,其級別低於新任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應升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低級別。
第十三條晉升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決定其職務任免的機關或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
第三章 降職
第十四條擔任科員以上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予降職。
第十五條降低國家公務員職務,每次降低一級職務。
第十六條降低國家公務員職務,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任免機關的人事工作機構提出降職安排意見;
(二)任免機關對降職事由進行審核並聽取擬降職人的意見;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有權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並依法任免。
第十七條國家公務員被降職的,其級別超過新任職務對應最高級別的,應降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
第十八條國家公務員對降職決定不服,可按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被降職的國家公務員,如在新的職位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確實突出,經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職年限的限制,重新晉升其職務和級別。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條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並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和不按規定職位要求及規定條件晉升國家公務員職務;
(二)不準隨意放寬或改變國家公務員職務晉升的條件;
(三)不準違反規定程式,個人決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或突擊晉升國家公務員職務;
(四)不準要求晉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的職務,或者要求晉升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職務;
(五)不準封官許願,打擊報復,營私舞弊;
(六)不準有其他有礙職務升降工作公正合理進行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應掌握本級政府各工作部門職位設定和人員配備情況及本辦法的實施情況,對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受理對職務升降工作的舉報、申訴等事宜。
第二十二條對晉升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處級職務,萬州、黔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工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科(股)級職務以及上述職務降職的,應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在1個月內不提出異議的,方可宣布任免決定。其中對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越級和放寬任職資格條件等晉升的,須事先報市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編制職數、職位要求、規定條件晉升國家公務員職務以及突擊晉升國家公務員職務的,應宣布無效;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程式晉升或降低國家公務員職務的,應責令其按照規定程式重新辦理或補辦有關手續;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它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依法對主要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問題,由市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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