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是一種政府檔案,發文字號是渝府發〔2006〕13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6〕132號
渝府發〔2006〕132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中央在渝有關單位:
《重慶市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人事部、財政部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理順收入分配關係,構建科學合理、公正公平的公務員收入分配體系,關係廣大公務員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充分發揮,關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全局。各區縣(自治縣、市)、各部門及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制訂本地區、本部門的實施意見,周密安排,精心組織,紮實工作,把各項政策落實到位。要嚴格執行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認真抓好組織實施工作;要嚴格組織人事紀律和財經紀律,執行中一律不得突破國家的政策規定。
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是一項複雜而艱巨的任務。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大家充分認識這次工資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艱巨性,要切實解決好本地區和本部門在這次工資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改革平穩順利進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四日
重慶市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按照黨的十六大關於“完善幹部職務與職級相結合的制度,建立幹部激勵和保障機制”的精神和公務員法規定,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改革公務員現行工資制度,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公務員工資制度,完善機關工人工資制度,形成科學合理的工資水平決定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建立適應經濟體制和幹部管理體制要求的工資管理體制,實現工資分配的科學化、規範化和法制化。
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國發〔2006〕22號)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8號)精神,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原則
(一)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進一步理順工資關係,合理拉開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工資差距。
(二)堅持職務與級別相結合,增強級別的激勵功能,實行級別與工資等待遇適當掛鈎。
(三)健全公務員工資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建立工資調查制度,定期調整工資標準,使公務員的工資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加強工資管理,嚴格監督檢查,有效調控地區工資差距,逐步將地區工資差距控制在合理的範圍。
二、改革的基本內容
改革公務員現行工資制度,完善機關工人崗位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制,完善津貼補貼制度,健全工資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實行年終一次性獎金。
(一)改革公務員職級工資制
1.調整基本工資結構
公務員基本工資構成由現行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調整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取消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
職務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職責大小。一個職務對應一個工資標準,領導職務和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對應不同的工資標準(附屬檔案1)。公務員按所任職務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
級別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實績和資歷。公務員的級別由現行15個調整為27個,取消現行級別。每一職務層次對應若干個級別(附屬檔案3),每一級別設若干個工資檔次(附屬檔案2)。公務員根據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執行相應的級別工資標準。
2.調整基本工資正常晉升辦法
公務員晉升職務後,執行新任職務的職務工資標準,並按規定晉升級別和增加級別工資。公務員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職務對應的級別內晉升1個級別,一般每兩年可在所任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內晉升1個工資檔次。公務員的級別達到所任職務對應最高級別後,不再晉升級別,在最高級別工資標準內晉升級別工資檔次。
(二)完善機關工人崗位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制
1.調整機關工人基本工資結構
技術工人仍實行崗位技術等級工資制,基本工資構成由現行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項調整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兩項。崗位工資根據工作難易程度和工作質量確定,按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3個技術等級和技師、高級技師2個技術職務設定,分別設若干工資檔次。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根據技術水平高低確定,1個技術等級(職務)對應1個工資標準(附屬檔案4)。
普通工人仍實行崗位工資制,基本工資構成由現行崗位工資和獎金兩項調整為崗位工資一項(附屬檔案4)。
2.基本工資正常晉升辦法
機關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兩年可在對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內晉升1個工資檔次。
(三)完善津貼補貼制度
在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和崗位津貼制度。
1.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
地區附加津貼主要反映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消費水平等方面的差異。在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按國家規定執行。
2.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
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主要是根據自然地理環境、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差異,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員給予適當補償。考慮自然地理環境和人文社會發展等因素,建立科學的評估指標體系,合理界定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實施範圍和類別,適當增設津貼類別,合理體現地區之間艱苦邊遠程度的差異。依據評估指標體系對各地區艱苦邊遠程度的評估結果,綜合考慮政策性因素,確定實施範圍和類別。建立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和實施範圍、類別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財力增長及調控地區工資差距的需要,適時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定期評估並適時調整實施範圍和類別。執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所需資金,屬於財政支付的,由中央財政負擔。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按國家的實施方案執行。
3.完善崗位津貼制度
在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崗位津貼制度。國家對崗位津貼實行統一管理。在清理現有各項崗位津貼的基礎上,由國家對崗位津貼進行規範,各地按國家規定執行。在此之前,經國家批准建立的機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仍按現行規定執行。除國務院和國務院授權的人事部、財政部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建立崗位津貼項目或調整崗位津貼實施範圍和標準。地區、部門和單位現自行建立的崗位津貼以及在國家規定之外自行擴大範圍和提高標準的一律取消。
(四)健全工資水平正常增長機制
建立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收入水平的調查比較。
國家根據工資調查比較的結果,結合國民經濟發展、財政狀況、物價水平等情況,適時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工資調查制度建立前,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財政狀況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幅度。
各類津貼補貼標準的調整辦法,結合完善津貼補貼制度另行制定,並按國家新規定執行。
三、實施範圍
(一)實施單位
本實施辦法的實施範圍為,按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和經批准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其中,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必須是2006年7月1日以後經批准和重新批准的單位。
(二)實施人員
1.依法進行公務員登記,且2006年7月1日在冊正式工作人員(不含2006年6月30日前達到離退休年齡未經組織批准留用的人員)。
2.從2006年7月1日起,改按新工資制度規定的試用期、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執行的人員:
(1)2006年7月1日以後仍執行試用期工資待遇的各類學校畢業生;
(2)2006年7月1日以後仍執行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的工人。
3.2006年6月30日前畢業並參加工作,且2006年7月1日以後,仍在試用期間並按有關規定實行定級工資待遇的各類學校畢業生,從2006年7月1日起,改按新工資制度規定的定級工資標準執行。
4.暫緩套改新工資制度的人員:
(1)正在接受立案審查或停職審查未作出結論的人員;
(2)被羈押的人員;
(3)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緩刑,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正在處分或處罰期內由所在單位發給生活費的人員。
四、職級工資制的實施
列入實施範圍的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實行職級工資制。
(一)套改工資的辦法
職務工資。公務員按現任職務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
級別工資。公務員的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按現任職務、任職年限和套改年限確定(附屬檔案5)。
現任職務,是指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正式任命的職務。
任職年限,是指從正式任命現任職務當年起計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併計算的年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試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稱職的年限。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是指在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未計算為工齡的學習時間(只適用於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齡計算問題)。在校學習的時間以國家規定的學制為依據,如短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如長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國家規定學制計算。
任職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計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務員按現任職務套改的級別,如低於或等於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的級別,可先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在此基礎上高套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高套入對應的工資標準;如高於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的級別,但級別工資額低於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的級別工資額,可先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現任職務套改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時,現任職務的任職年限與原任低一職務的任職年限合併計算為低一職務的任職年限。
公務員套改的級別和級別工資額低於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的級別和級別工資額的,執行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的級別和級別工資額;套改的級別高於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定級的級別,但級別工資額低於定級的級別工資額的,可按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定級的級別工資額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
(二)正常晉升工資的辦法
1.晉升職務增加工資
公務員晉升職務後,從晉升職務的次月起執行新任職務的職務工資和相應的級別工資。原級別低於新任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新任職務的最低級別;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以內的,晉升一個級別。級別工資逐級就近就高套入晉升後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
2.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增加工資
從2006年7月1日起,公務員年度考核累計五年稱職及以上的,從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內晉升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高套入晉升後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的考核年限,從級別變動的當年起重新計算。公務員晉升職務相應晉升級別時,如晉升一個級別,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的考核年限從上一次按考核結果晉升級別的當年起計算;如晉升兩個級別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的考核年限從晉升職務變動級別的當年起重新計算。
公務員按套改辦法重新確定級別後,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並達到級別工資套改表規定年限的,可從達到規定年限當年的1月1日起晉升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高套入晉升後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其中,職務未發生變動的,須按現任職務達到上一級別規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職務達到套改確定級別規定年限;晉升職務只晉升一個級別的,須按原任職務達到晉升後級別的規定年限。按有關規定高定級別的人員,先按高定前的級別執行上述辦法,在此基礎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按上述辦法晉升級別後,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的考核年限從級別變動的當年起重新計算。
公務員的級別達到所任職務最高級別後,年度考核累計五年稱職及以上,不再晉升級別,在所任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3.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工資檔次
從2006年7月1日起,公務員年度考核累計兩年稱職及以上的,從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工資檔次晉升的當年起重新計算。
4.其他
公務員晉升級別相應增加級別工資時,如增資額超過下一級別1個工資檔差,晉升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級別晉升的當年起重新計算;如增資額不超過下一級別1個工資檔差,晉升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上一次晉升級別工資檔次的當年起計算。晉升兩個以上級別時,逐級計算增資額是否超過下一級別1個工資檔差。
公務員晉升級別和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工資檔次在同一時間的,先晉升級別,再晉升級別工資檔次。
(三)新錄用人員工資待遇
1.試用期工資
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工資分別為:國中畢業生570元,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59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65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685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710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77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工資,按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參考錄用前本人工作經歷和錄用後擬任職務、級別,按照比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的數額確定。
新錄用到國家規定的我市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工作的公務員,仍實行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工資可直接按試用期滿後工資確定。
2.試用期滿後工資。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合格後,按所任職務和級別執行相應的工資標準。
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公務員,職務工資分別執行下列職務對應的標準:國中、高中和中專畢業生按辦事員;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按科員;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員;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員。級別和級別工資分別定為:國中畢業生二十七級1檔;高中、中專畢業生二十七級2檔;大學專科畢業生二十六級2檔;大學本科畢業生二十五級2檔;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級3檔;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級3檔;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級1檔。
其他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合格後,按所任職務比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執行相應的工資標準。
2006年7月1日及以後錄用到國家規定的我市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機關工作的各類大中專以上畢業生(含工人,下同),試用期滿合格後級別(崗位)工資高定1—2檔:
錄用到黔江區、武隆縣、巫山縣、雲陽縣、城口縣、巫溪縣、奉節縣、石柱縣、彭水縣、酉陽縣、秀山縣、萬州區、開縣、豐都縣機關工作的各類大中專以上畢業生,試用期間直接按試用期滿後的工資標準執行;試用期滿合格後級別(崗位)工資高定2檔。
五、機關工人工資制度的實施
(一)機關工人工資套改辦法
1.技術工人工資套改辦法
技術等級工資。技術工人按考評(聘任)的技術等級(職務)執行相應的技術等級工資標準。
崗位工資。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檔次按現任技術等級(職務)、任技術等級(職務)年限和套改年限確定(附屬檔案6)。
現任技術等級(職務)是指技術工人按機關事業單位技術等級(職務)考評規定考評(聘任)的技術等級(職務);任技術等級(職務)年限是指技術工人從考評(聘任)技術等級(職務)當年起計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併計算的年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學徒期、熟練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術等級(職務)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計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術工人按現任技術等級(職務)套改的崗位工資額,如低於或等於按原任低一技術等級(職務)套改的崗位工資額,可先按原任低一技術等級(職務)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現任技術等級(職務)對應的工資標準。按原任低一技術等級(職務)套改時,現任技術等級(職務)的年限與原任低一技術等級(職務)的年限合併計算為低一技術等級(職務)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資套改辦法
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檔次,按套改年限確定。套改年限的計算辦法與技術工人相同。
(二)正常晉升工資辦法
1.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從2006年7月1日起,機關工人年度考核累計兩年為合格及以上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一檔崗位工資。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崗位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工資檔次晉升的當年起重新計算。
技術工人晉升技術等級(職務)後,崗位工資逐級就近就高套入晉升後的技術等級(職務)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如增資額超過按原技術等級(職務)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增加工資的數額,晉升崗位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晉升技術等級(職務)的當年起重新計算;如增資額不超過按原技術等級(職務)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增加工資的數額,晉升崗位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上一次晉升崗位工資檔次的當年起計算。
2.晉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技術工人晉升技術等級(職務)後,執行新任技術等級(職務)對應的技術等級工資標準。
(三)其他
普通工人經考核轉為技術工人後,根據本單位同等條件技術工人的工資水平重新確定工資。
2006年7月1日以後新參加工作的工人,仍實行學徒期和熟練期制度。學徒期為半年;熟練期,技術工人為1年半,普通工人為半年。學徒期、熟練期及熟練期滿後的定級工資標準分別為:
學徒期: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每人每月570元;
熟練期: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每人每月590元;
熟練期滿後:高中、中專以下學歷的技術工人執行技術工人崗位工資初級工1檔和初級工技術等級工資標準,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工人執行技術工人崗位工資初級工2檔和初級工技術等級工資標準;高中、中專以下學歷的普通工人執行普通工崗位工資1檔,大專以上學歷的普通工人執行普通工崗位工資2檔。
六、調整基本工資標準
國家建立工資調查制度,定期對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進行調查比較,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工資調查指標列入國家統計指標體系,調查比較每年進行一次,由人事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國家根據工資調查比較的結果,結合國家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工資標準調整的幅度,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財政狀況、物價變動等情況和工資調查比較結果確定。在工資調查制度建立前,主要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財政狀況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並組織實施。
七、實行年終一次性獎金
對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在考核結果確定後兌現,獎金標準為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不稱職(不合格)的人員,不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
八、改革的有關政策
(一)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公務員,在其工資辦法出台前,暫按本實施辦法執行。
(二)軍隊轉業幹部按本人現任職務套改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如現任職務低於轉業時部隊原職務的,根據其現執行工資待遇對應的職務套改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執行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工資標準。
(三)被授予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且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按國家規定高定了工資檔次的人員,仍保持榮譽的,在本人套改工資的基礎上高定1—2檔級別(崗位)工資檔次:
1.獲得全國勞動模範和全國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人員,在本人套改工資的基礎上高定2檔級別(崗位)工資;
2.獲得省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重慶市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必須是1997年直轄後授予的)榮譽稱號的人員,在本人套改工資的基礎上高定1檔級別(崗位)工資;
3.獲得國家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1990年以後必須是由中央各部委與人事部聯合授予的)榮譽稱號的人員,在本人套改工資的基礎上高定1檔級別(崗位)工資。
高定的級別工資原則上不得超過2個檔次。因同一事跡同時獲得多個榮譽稱號的,不得重複高定工資檔次。
(四)在工資套改時,已經按國發〔1983〕68號、國發〔1983〕74號、國辦發〔1983〕40號、國發〔1984〕77號、勞人薪發〔1985〕41號、勞人薪發〔1986〕100號、勞人薪發〔1986〕105號、人薪函〔1992〕7號等檔案規定固定晉升工資檔次的人員,公務員高定一檔級別工資檔次;機關工人高定一檔崗位工資檔次。
(五)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受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公務員,在套改確定的級別基礎上低定1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套入相應的級別工資標準,如套改級別為本職務最低級別,在套改確定的級別工資基礎上低定1個級別工資檔次;受過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機關工人,在套改的崗位工資基礎上降低3個工資檔次,崗位工資在第4檔以下的,執行最低工資檔次。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受過下列行政、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本人套改工資的基礎上低定級別工資:
1.被勞動教養,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處罰期滿由單位接收並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公務員,在本人套改級別工資的基礎上低定1個級別,低定2檔級別工資檔次;如套改級別為本職務最低級別的,在套改確定的級別工資基礎上,再降低3個級別工資檔次;如級別工資在第3檔以下的,執行最低檔次級別工資;
2.受過上述行政、刑事處罰的機關工人,在本人套改崗位工資的基礎上低定3檔崗位工資,崗位工資在第4檔以下的,執行最低工資檔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職審查的人員,暫緩套改工資,待審查結束作出結論後,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六)工資關係未轉入現所在工作單位的人員,須將工資關係轉入後,再參加工資改革。
(七)關於公務員由領導職務改任同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後的工資問題。
對由領導職務改任同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的公務員,由任免機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根據實際情況明確其應執行的職務工資標準。
(八)在機關機構改革中經批准提前離崗,截至2006年6月30日尚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列入套改新工資制度人員範圍。工作年限和任職年限均計算到提前離崗時截止。
(九)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實行新的工資制度,適當增加離退休費。
這次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後,在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相應調整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計發辦法。
(十)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執行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合格後及時確定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
九、經費渠道
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所需經費,由財政負擔的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係,由財政分級負擔。
十、實施時間
改革公務員職級工資制、完善機關工人崗位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十一、組織領導
全市公務員工資改革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各區縣(自治縣、市)公務員工資改革工作,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級機關公務員工資改革工作,由市人事局、市財政局組織實施;委託我市代管工資的中央在渝機關的工資改革工作,由市人事局指導實施。
市、區縣(自治縣、市)人事、財政部門要密切協作,相互支持,溝通協調,共同做好工資改革工作。
十二、工作要求
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直接關係全體機關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地區、部門和單位收入分配格局的調整,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影響各級機關的穩定。各級、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精心組織實施好這次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
在工資制度改革中,各級、各部門要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維護好社會穩定。要加強組織紀律,嚴格執行政策,嚴禁在國家和市規定的政策外,擅自變通和自行制定工資政策規定。對實施過程中反映出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以確保工資改革工作的順利、平穩進行。
本實施意見由重慶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公務員職務工資標準表
2.公務員級別工資標準表
3.職務與級別對應關係表
4.機關技術工人崗位技術等級工資標準表
5.公務員級別工資套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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