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2014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2014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的決定》是一份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2014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的決定
  • 性質:決定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 文號:渝府發〔2014〕32號
渝府發〔2014〕3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國發〔2014〕5號),我市承接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43項,市政府決定對應取消行政審批項目19項,同時,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取消45項、以授權或委託形式下放63項市級行政審批項目。
要求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不得轉交下屬事業單位、協會繼續審批;不得通過拆分、合併或重組等方式以新的名義、條目替代審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變相審批。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具體承接辦法,確保及時承接到位。要求下放到區縣(自治縣)的行政審批項目,市政府有關部門要規範下放程式,明確許可權劃分,完善工作流程,嚴禁隨意截留。
此次取消、承接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市政府有關部門要依照法定程式,及時清理和修改有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推進行政審批項目調整信息公開,推進行政審批過程和結果公開,推進審批事項、依據、條件、數量、時限、程式和所需材料公開,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市審改辦(設在市編辦)反饋。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4日
附屬檔案:重慶市2014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
一、貫徹國發〔2013〕44號、國發〔2014〕5號檔案承接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43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國家實施部門
我市承接部門
備 注
1
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
《註冊會計師法》
財政部
市財政局

2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辦理審計業務審批
《註冊會計師法》
財政部
市財政局

3
財政部負責的會計從業資格認定
《會計法》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05年第26號)
財政部
市財政局

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經濟信息委

5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審批
《國務院關於發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通知》(國發〔1988〕15號)
教育部
市教委
此為“省級自學考試機構開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審批”項目的子項
6
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中第三方檢索機構認定
《財政部關於印發〈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47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
市科委

7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交通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1年第9號)
交通運輸部
市交委

8
省際普通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交通運輸部
市交委
此為“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項目的子項
9
水運工程監理乙級企業資質認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
交通運輸部
市交委
此2項為“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項目的子項
10
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企業資質認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
交通運輸部
市交委
11
採集農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國務院令第204號)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農業部令2002年第21號)
農業部
市農委

12
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採集審批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450號)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
農業部
市農委

13
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批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農業部
市農委

14
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
《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農業部
市農委

15
執業獸醫資格認定
《動物防疫法》
農業部
市農委

16
草種檢驗員資格認定
《種子法》
《草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56號)
農業部
市農委
此3項為“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質量檢驗機構及檢驗員資格認定”的子項
17
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資格考核評定
《種子法》
《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5年第49號)
農業部
市農委
18
食用菌菌種檢驗員資格認定
《種子法》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2號)
農業部
市農委
19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七十公頃以上草原審批
《草原法》
《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58號)
農業部
市農委

20
食用菌菌種進出口審批
《種子法》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2號)
農業部
市農委
此2項為“向境外提供種子資源和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審批”項目的子項
21
草種進出口審批
《種子法》
《草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56號)
農業部
市農委
22
向國外申請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審批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13號公布,第635號修訂)
農業部
市農委
此為“向國外申請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及向外國人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審批”項目的子項
23
食用菌菌種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種子法》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2號)
農業部
市農委
此2項為“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質量檢驗機構及檢驗員資格認定”項目的子項
24
草種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種子法》
《草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56號)
農業部
市農委
25
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從事生產審查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
國土資源部
市國土房管局

26
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環境保護部
市環保局

27
醫療使用的Ⅰ類放射源單位、製備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PET)用放射性藥物(自用)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國務院令第449號)
環境保護部
市環保局
此為“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和Ⅰ類射線裝置單位許可證核發”項目的子項
28
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文化部
市文化委

29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文化部
市文化委

30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文化部
市文化委

31
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文化部
市文化委

32
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文化部
市文化委

33
考古發掘單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標本許可
《文物保護法》
《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
國家文物局
市文物局

34
在華外國人集體進行宗教活動臨時地點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宗教局
市民宗委

35
特種設備改造單位許可
《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公布,第549號修訂)
質檢總局
市質監局
此為“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項目的子項
36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類人員資格認定
《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公布,第549號修訂)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質檢總局
市質監局
此2項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驗、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限於氧艙維護管理人員、客運索道作業人員、大型遊樂設施管理安裝人員)資格認定”項目的子項
37
特種設備安全操作類作業人員資格認定
《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公布,第549號修訂)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質檢總局
市質監局
38
區域性批發企業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審批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食品藥品監管
總局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39
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審批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食品藥品監管
總局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40
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進口準許證核發
《反興奮劑條例》(國務院令第398號)
食品藥品監管
總局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41
林木種子檢驗員考核評定
《種子法》
國家林業局
市林業局

42
營造林工程監理員職業資格審核
《勞動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加強職業技能鑑定質量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8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國家林業局
市林業局

43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鹽務局

二、貫徹國發〔2013〕44號、國發〔2014〕5號檔案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9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實施部門
實施方式
處理決定
1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國際招標國內中標機電設備進口零部件免徵關稅審核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市發展改革委
初審
取消
2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市經濟信息委
初審
取消
3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人員資質評定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規〔2002〕382號)
市經濟信息委
初審
取消
4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市經濟信息委
初審
取消
5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審批
《煤炭法》
市經濟信息委
審批
取消
6
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准
《民辦教育促進法》
市教委
初審
取消
7
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材料核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
《“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准”行政許可實施細則》(建標〔2005〕124號)
市城鄉建委
初審
取消
8
鎢、銻生產企業出口供貨資格審批
《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暫行辦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1年第21號)
市外經貿委
初審
取消
9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批
《招標投標法》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
市外經貿委
初審
取消
10
整裝勘查實施方案審批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征管勘查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40號)
市國土房管局
初審
取消
11
環境保護(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甲級資質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20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市環保局
初審
取消
12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文物(二、三級文物除外)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市文物局
初審
取消
13
由政府出資修繕的非國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審批
《文物保護法》
市文物局
初審
取消
14
出版物總發行單位設立審批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號公布,第594號修訂)
市文化委
初審
取消
15
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的單位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併、合併、分立審批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號公布,第594號修訂)
市文化委
初審
取消
16
房地產開發企業計稅成本對象確定核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區縣(自治縣)地稅局
審批
取消
17
運動員交流協定批准
《全國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2003〕82號)
市體育局
初審
取消
18
煤炭生產許可證核發
《煤炭法》
市煤管局
審批
取消
19
製鹽項目核准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市鹽務局
初審
取消
三、市政府決定取消下放的市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取消45項,下放63項)
序號
審批部門
項目名稱
設立依據
處理
建議
備 注


1
市發展改革委
境外投資項目核准
《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
取消
改為備案

2
市發展改革委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國際招標國內中標機電設備進口零部件免徵關稅審核(限額內)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3
市發展改革委
非國家規劃礦區的一般煤炭開發項目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9號)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渝辦發〔2009〕255號)
下放
停止核准新建生產能力低於30萬噸/年的煤礦

4
市發展改革委
除高速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外的幹線項目外的其他地方公路項目核准
下放


5
市發展改革委
除城市快速軌道交通、跨省(區、市)日調水50
萬噸及以上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以及跨長江、嘉陵江、烏江的城市道路橋樑、隧道項目外的其他城建項目核准
下放


6
市發展改革委
除大型水庫、中型水庫項目和跨區縣(自治縣)水資源配置調整的小一型水庫項目以外的水庫項目核准
下放


7
市發展改革委
除涉及跨省(區、市)和跨區縣(自治縣)水資源配置調整的其他水事工程項目和涉及在長江、嘉陵江、烏江上及區縣(自治縣)城市規劃區內、跨區縣(自治縣)建設的堤防工程以外的其他水事工程項目核准
下放


8
市發展改革委
除在長江、嘉陵江、烏江幹流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和我市市內主要河流上的水電站項目、非主要河流上聯合梯級開發及跨區縣(自治縣)建設的水電站項目(小水電代燃料和農村電氣化項目除外)以外的其他水電站項目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
的通知》(國發〔2013〕47號)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9號)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渝辦發〔2009〕255號)
下放


9
市發展改革委
非燃煤燃氣熱電項目核准
下放


10
市發展改革委
除地方許可權內220千伏及以上交流電網工程項目、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項目、投資主體為國家電網公司的項目以外的其餘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下電網項目核准
下放


11
市發展改革委
非跨長江、嘉陵江、烏江的獨立公路橋樑、隧道項目核准
下放


12
市發展改革委
在長江、嘉陵江、烏江以外的我市河流上建設千噸級以下內河通航建築物項目核准
下放


13
市發展改革委
除主題公園、旅遊項目和國務院已明確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外,由區縣(自治縣)屬企事業單位實施的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核准
下放


14
市發展改革委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小於3億美元的鼓勵類項目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屬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目錄中應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除外)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
《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
下放


15
市財政局
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


16
市財政局
經國務院批准列入計畫的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項目費用預案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


17
市財政局
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會計法》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05年第27號)
下放


18
市經濟信息委(國防科工辦)
國家三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規〔1999〕1047號)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申報程式(試行)》(信規函〔2001〕2號)
取消


19
市經濟信息委(國防科工辦)
國家四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
取消


20
市經濟信息委(國防科工辦)
重慶市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
《重慶市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修訂)》(渝經信軟體〔2011〕9號)
取消


21
市經濟信息委(國防科工辦)
對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內資)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
下放
屬市經濟信息委主管企業

22
市教委
市內舉辦國際教育展覽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對在華舉辦國際教育展覽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外廳〔1999〕27號)
取消
實行告知性備案

23
市教委
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准
《民辦教育促進法》
取消
適用於市教委管理的學校

24
市教委
體育尖子生高考加分資格認定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大中專招生委員會關於加強重慶市體育尖子生高考加分資格認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體衛藝〔2008〕31)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大學中專招生委員會關於調整我市部分高考加分規定的通知》(渝教基〔2008〕50號)
取消


25
市教委
重點普通高中審批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於重慶市重點中學評審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渝教基〔2012〕52號)
取消


26
市教委
示範幼稚園審批
《重慶市示範幼稚園基本要求(修訂稿)》(渝教基〔2002〕48號)
取消


27
市科委
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
《重慶市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辦法》
取消


28
市城鄉建委
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核准
《建築法》
《重慶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
取消


29
市城鄉建委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審批
《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取消


30
市城鄉建委
建設工程(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除外)初步設計審批
《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調整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許可權的通知》(渝建〔2013〕545號)
部分下放
除《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調整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許可權的通知》(渝建〔2013〕545號)規定的9類建設工程外,其他下放區縣(自治縣)

31
市城鄉建委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
《建築法》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1號)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調整主城區工程項目建築管理許可權的意見》(渝建發〔2006〕181號)
部分下放
除《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調整主城區工程項目建築管理許可權的意見》(渝建發〔2006〕181號)明確的主城區內市管工程、主城區外的國家和市的重點建設項目外,其他工程下放區縣(自治縣)

32
市城鄉建委
建設工程招標組織形式核准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
部分下放
具體下放範圍詳見《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調整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管理許可權的通知》(渝建發〔2014〕39號)

33
市城鄉建委
建設工程發包方式核准
部分下放

34
市交委
區縣(自治縣)內客、渡運經營許可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下放


35
市交委
區縣(自治縣)內客、渡運船舶營業運輸證核發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第2號)
《重慶市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下放


36
市交委
普通貨船新增運力登記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號)
下放


37
市農委
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單一飼料生產許可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下放


38
市商委
二手車交易市場設立審批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二手車流通行業管理的意見》(渝府發〔2008〕17號)
取消


39
市商委
拍賣企業分公司設立審批
《拍賣法》
《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
下放


40
市外經貿委
部分稅號銅、鋼材自動進口許可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


41
市外經貿委
外國、港澳台地區企業承包經營中外合營企業、受託經營管理合營企業審批
取消


42
市外經貿委
外商投資項目的產品涉及出口配額、許可證的審批
取消


43
市外經貿委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對外貿易法》
下放


44
市公安局
出租汽車企業、個人經營治安登記
《重慶市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
取消


45
市公安局
出租汽車治安登記
取消


46
市公安局
出租汽車從業人員治安登記
取消


47
市公安局
租賃汽車企業治安登記備案
《重慶市公安局關於加強汽車租賃治安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公發〔2001〕16號)
取消


48
市公安局
租賃汽車治安登記備案
取消


49
市公安局
消防設計審核
《消防法》
《公安部關於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19號)
部分
下放
除國家級、市級重點項目,跨區域的建設工程,特殊建設工程,以及經公安部或市政府指定由市級公安消防機構審批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及消防驗收項目外,其餘由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

50
市公安局
消防驗收
部分
下放

51
市民政局
全市性社會團體和市內跨區縣(自治縣)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登記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23號)
取消


52
市民政局
全市性社會團體和市內跨區縣(自治縣)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23號)
取消


53
市民政局
全市性社會團體和市內跨區縣(自治縣)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註銷登記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23號)
取消


54
市民政局
異地商會登記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異地商會登記有關問題的意見》
(民辦函〔2003〕16號)
《重慶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渝民發〔2013〕133號)
下放


55
市民政局
福利企業資格認定
《民政部關於印發〈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103號)
下放


56
市人力社保局
勞務派遣許可
《勞動契約法》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社部令19號)
部分下放
除註冊資本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一年內月均被派遣勞動者在6000人以上的、在重慶市外設立有子公司、分公司的,其餘全部下放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

57
市人力社保局
特殊工時審批
《勞動法》
下放


58
市國土房管局
地質調查備案核准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4〕5號)
取消
改為備案

59
市國土房管局
礦山閉坑地址報告審批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


60
市國土房管局
物業服務企業三級資質審批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4號)
《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行政審批事權下放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國土房管發〔2008〕517號)
下放


61
市國土房管局
2公頃以上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審批審查
《土地管理法》
《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
《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行政審批事權下放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國土房管發〔2008〕517號)
下放


62
市環保局
環境保護(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乙級、臨時資質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4〕5號)
取消


63
市水利局
護堤護岸林木採伐許可
《防洪法》
《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取消


64
市水利局
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


65
市水利局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備案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
按《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辦理

66
市水利局
圍墾河道審查
《水法》
《防洪法》
《河道管理條例》
下放


67
市文化委
廣播電視新聞采編人員資格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


68
市文化委
期刊出版增刊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
按期刊出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69
市文化委
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接受境外委託製作電子出版物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


70
市文化委
沒收、追繳文物中一般文物投入流通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
沒收、追繳文物除交還失主外應移交文物行政部門

71
市文化委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館藏三級文物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


72
市文化委
為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拍攝館藏三級文物審批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5號)
下放


73
市衛生計生委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發〔1987〕24號)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
《重慶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管理辦法》(渝衛監督〔2013〕67號)
部分下放
除少量承擔大型會議活動、接待任務的賓館酒店外,其他下放。賓館酒店具體目錄由市衛生計生委明確

74
市衛生計生委
新建、改擴建公共場所預防性衛生審查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發〔1987〕24號)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
《重慶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管理辦法》(渝衛監督〔2013〕67號)
部分下放
除少量承擔大型會議活動、接待任務的賓館酒店外,其他下放。賓館酒店具體目錄由市衛生計生委明確

75
市衛生計生委
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傳染病防治法》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


76
市衛生計生委
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新建、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查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
《重慶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部分下放


77
市衛生計生委
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傳染病防治法》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
《重慶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部分下放


78
市衛生計生委
機構從事助產技術、節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服務許可
《母嬰保健法》
《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國務院令第348號)
部分下放
除市屬醫療機構外,其他下放

79
市衛生計生委
人員從事助產技術、節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服務許可
《母嬰保健法》
《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國務院令第348號)
《重慶市實施〈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部分下放
除市屬醫療機構外,其他下放

80
市衛生計生委
港、澳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執業許可
《執業醫師法》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執業管理暫行規定》(衛醫政發〔2010〕106號)
《台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64號)
部分下放
除市屬醫療機構,其他下放

81
市衛生計生委
台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許可
部分下放
除市屬醫療機構,其他下放

82
市衛生計生委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核發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8號)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人口計畫生育委員會令第6號)
下放


83
市民宗委
地方性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國(境)外捐贈宗教書刊、音像製品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


84
市民宗委
地方性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國(境)外捐款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家宗教事務局關於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捐贈批准許可權問題的通知》(國宗發〔1993〕214號)
下放


85
市地稅局
房產稅困難減免審批
《房產稅暫行條例》
《重慶市房產稅實施細則》
下放


86
市地稅局
資源稅重大損失減免審批
《資源稅暫行條例》
下放


87
市地稅局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下放


88
市地稅局
1994年前簽訂契約或立項的房地產項目首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審批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契約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的通知》(財法字〔1995〕7號)
取消
該項目目前由區縣(自治縣)地稅局實施

89
市質監局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核發
《計量法》
下放


90
市質監局
計量檢定員資格核准
《計量法》
下放


91
市質監局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資格許可
《特種設備安全法》
下放


92
市質監局
特種設備修理許可
《特種設備安全法》
下放


93
市質監局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特種設備安全法》
下放


94
市安監局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安全生產法》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18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
部分下放
50萬噸以下(不含50萬噸)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新建露天採石場除外)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下放

95
市安監局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部分下放
區縣(自治縣)安監局負責50萬噸以下(不含50萬噸)小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新建露天採石場除外)、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尾礦庫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市安監局會同區縣(自治縣)安監局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石油天然氣、地質勘探、四等以上尾礦庫、50萬噸以上大中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和50萬噸以下(不含50萬噸)新建小型露天採石場項目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96
市林業局
因教學、科研需在非疫區對省級規定的植物檢疫對象進行研究審批
《植物檢疫條例》(國務院令第98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
禁止在非疫區進行植物檢疫對象研究

97
市林業局
外國人進入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審批
《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下放


98
市林業局
從相鄰省市屬於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引進林木良種審批
《種子法》
下放


99
市林業局
從事林木良種推廣使用工作人員認定
《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國家林業部令第13號)
下放


100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第三類醫療器械中非高風險醫療器械臨床試用、臨床驗證審批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


101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境外委託生產備案
《反興奮劑條例》(國務院令第398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


102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認定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


103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指導老師和繼承人資格認定
《中醫藥條例》(國務院令第374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


104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醫療器械經營許可(二、三類)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


105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認證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第360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


106
市煤管局
(重慶煤監局)
煤礦職業衛生培訓合格證核發
《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重慶市煤炭工業管理局關於舉辦全市煤礦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業衛生知識培訓班的通知》(渝煤監辦字〔2013〕11號)
取消


107
市檔案局
對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應當保密的檔案向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贈送(贈送外國人除外)審批
《檔案法實施辦法》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


108
市檔案局
檔案數位化工程項目驗收
《重慶市檔案數位化工程項目驗收管理辦法》(渝檔發〔2010〕6號)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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