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2年11月29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11.29
  • 實施時間:2012.11.29
(2012年11月29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於2012年11月29日經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1月29日
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
一、刪除《重慶市技術市場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十條。
二、將《重慶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對市場的開辦、變更和註銷進行登記管理"。
刪除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或年檢"。
三、刪除《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四、將《重慶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水錶、電能表、天然氣表、煤氣表按以下規定實行首次強制檢定:
"(一)經營者在本市銷售的,由該經營者向本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檢定;
"(二)從本市以外採購並直接在本市安裝、使用的,由採購者向本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檢定;
"(三)本市對同一隻水錶、電能表、天然氣表、煤氣表的首次強制檢定只進行一次,不得重複檢定。"
刪除第四十四條。
五、刪除《重慶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或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人員"和"或檢驗員證"。
六、將《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自建設施供水管網需要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線的,應當徵得公共供水企業同意,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七、刪除《重慶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第三十一條。
八、刪除《重慶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
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對農業機械駕駛證和操作證的審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執行。"
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業機械必須保持機件完好,安全設施齊全,技術狀況良好;嚴禁擅自改裝改型農用動力機械,實行牌證管理的農用動力機械確需改裝改型的,應經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核准。"
九、將《重慶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及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四條修改為:"駕駛、操作農業機械,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接受審驗,審驗不合格的,應當參加補審。未參加年審或者補審仍不合格的,不得繼續駕駛或者操作農業機械。"
十、將《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申請開工。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刪除第八條。
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範圍按國家或者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將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未按照國家或者本市有關規定實行工程監理的。"
十一、刪除《重慶市電信條例》第十條中的"從事電信工程建設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承接電信建設工程。"
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施工"。
十二、將《重慶市中醫條例》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中醫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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