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美容

醫療美容

醫療美容(Medical Cosmetology)是指運用藥物、手術、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不可逆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的美容方式。最早起源於古埃及時期,是使容貌美麗的一門藝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美容
  • 外文名:Medical Cosmetology
  • 簡介:使容貌美麗的一門藝術
  • 起源地古埃及時期
簡介,美容,醫療美容,項目,3美容牙科技術,4美容皮膚科,5美容中醫科,6套用技術,學習培訓,培養目標,專業定位,專業課程,管理辦法,第四章 執業規則,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 則,

簡介

美容

古埃及時期,人們為了滋潤皮膚和防止日曬,在皮膚上塗抹各種敷劑和油膏。古埃及婦女喜歡用黑顏料來描眼的輪廓,用孔雀石粉製成的綠顏料塗在眼皮上,用黑灰色的銻粉把眉毛描得像柳葉一樣細長,用乳白色的油脂抹在身上,用紅顏料塗抹嘴唇和臉頰,甚至在手、腳的指甲上都要染上橘紅色,十分惹人注目。美容在中世紀盛極一時,到了文藝復興時期,美容藝術大大發展。人們不惜花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塗脂抹粉、擦口紅、捲髮、染髮、用東方進口的麝香抹手和皮膚。19世紀70年代,歐洲開始出現了近代美容院。在中國殷商時期,人們已用燕地紅藍花葉搗汁凝成脂來飾面。據記載,春秋時周鄭之女,用白粉敷面,用青黑顏料畫眉。漢代以後,開始出現妝點、扮妝、妝飾等詞語。唐代出現了面膜美容 。據記載 ,楊貴妃使用的面膜,是用名貴的中草藥提煉而成,並用珍珠、白玉、人參研磨成粉,以上等藕粉調和。這種古老的美容面膜不但可祛除黃斑,使皮膚白嫩,還可將毛孔深處的污垢、油脂吸出和清除。現代社會婦女擁有更多、更先進的美容方法,她們通過自然美容、蒸汽美容等,使自己青春常駐、容顏俊美。當前,噴霧型和塗抹型化妝品的需求量大幅度增長,這些化妝品使美容方法更加簡單易行,婦女可以在家裡自行操作 ,這將促使家庭美容更加普及。
醫療美容

醫療美容

醫療美容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廣大人民民眾對醫療保健需求的不斷增加,醫療整形美容行業也得到了不斷發展,每年有幾十萬人接受各類醫療整形美容手術

項目

1醫療美容心理診斷及輔導
2美容外科
2.1眉部美容外科
2.1.1眉提升術
2.1.2修眉手術
2.2眼部美容外科
2.2.1重瞼術
2.2.2下瞼袋矯正術
2.2.4眼瞼其他美容術
2.3鼻部美容外科
2.3.1隆鼻術
2.3.4鼻翼缺損修復術
2.3.5鼻尖美容術
2.3.6鼻小柱及鼻孔美容術
2.3.7唇裂術後鼻畸形修復術
2.3.8歪鼻矯正術
2.4耳郭美容外科
2.4.3隱耳矯正術
2.4.4耳垂畸形修復術
2.4.5耳郭再造術
2.5口唇部美容外科
2.5.1唇裂修復術
2.5.2唇裂術後畸形修復術
2.5.3重唇美容術
2.5.4唇峰、薄唇增厚美容術
2.5.5唇珠美容術
2.5.6口角成形術
2.5.7酒窩成形術
2.5.8唇系帶延長成形術
2.6頜面部美容外科
2.6.1顳部填充術
2.6.2顴部美容術
2.6.3頦成形術
2.6.4下頜角肥大矯正術
2.7面部除皺術
2.7.1額部除皺術
2.7.2顳部除皺術
2.7.3面頸部除皺術
2.7.4中面部除皺術
2.7.5額顳部除皺術
2.7.6額顳面部除皺術
2.7.7顳面頸部除皺術
2.7.8全面頸部除皺術
2.8乳房美容外科
2.8.1隆乳術
2.8.2乳房肥大縮小術
2.8.4乳頭肥大縮小術
2.8.6乳頭乳暈重建術
2.9脂肪抽吸及腹壁成形術
2.9.2超聲脂肪抽吸術
2.9.3電子吸脂術
2.9.5腹壁成形術
2.10會陰部美容外科
2.10.2陰道鬆弛緊縮術
2.10.3陰蒂肥大縮小術
2.10.4小陰唇肥大縮小術
2.10.5包皮環切術

3美容牙科技術

3.1牙齒美容修復技術
3.1.1潔齒術
3.1.2牙齒修形術
3.1.3牙齒漂白朮
3.1.4複合樹脂黏結修復技術
3.1.5瓷貼面修復技術
3.1.6樁冠修復技術
3.1.7金屬烤瓷冠橋修復技術
3.1.8全瓷冠技術
3.1.9自凝丙烯酸樹脂臨時冠技術
3.1.10可摘局部義齒美容修復技術
3.1.11全口義齒美容修復技術
3.1.12即刻義齒美容修復技術
3.1.13植牙美容修復技術
3.1.14黏結鑄造固定橋美容修復技術
3.1.15柔性義齦美容修復技術
3.1.16隱性義齒美容修復技術
3.1.17套筒冠義齒美容修復技術
3.2牙周美容技術操作
3.2.1牙齦切除術
3.2.2牙齦成形術
3.2.3牙冠延長術
3.2.4牙周骨手術
3.2.5根尖向復位瓣術
3.2.6側向轉位瓣術
3.2.7雙乳頭瓣移位術
3.2.8冠向復位瓣術
3.2.10牙周引導組織再生術
3.2.11牙糟骨修整術
3.2.11.1牙糟骨嵴修整術
3.2.11.2牙槽嵴增高術
3.3牙牙合畸形美容矯治技術
3.3.1機械性活動性矯治器矯治技術
3.3.2功能性矯治器矯治技術
3.3.3固定矯治技術

4美容皮膚科

4.1美容皮膚內科
4.1.1診斷技術
4.1.1.1真菌鏡檢技術
4.1.1.2斑貼試驗技術
4.1.1.3皮膚活檢術
4.1.2治療技術
4.1.2.1糖皮質激素皮損內注射
4.1.2.2藥物加壓治療
4.1.2.3外用藥物治療
4.1.2.4光化學療法
4.2美容皮膚外科
4.2.1皮膚磨削術
4.2.2酒渣鼻切割術
4.2.3皮膚腫物切除術
4.2.4拔甲術
4.2.5刮除術
4.2.6自體表皮移植術
4.2.7腋臭手術
4.2.8足病修治術
4.2.9毛髮移植術

5美容中醫科

5.1針灸美容
5.1.1針刺術
5.1.1.1毫針術
5.1.1.2三棱針術
5.1.1.3皮膚針(梅花針)術
5.1.1.4皮內針術
5.1.1.5火針術
5.1.1.6電針術
5.1.1.7水針(穴位注射)術
5.1.2灸術
5.1.3耳針術
5.1.4拔罐術
5.2中醫推拿美容
5.3中藥外治
5.4.1穴位埋線療法
5.4.2結紮法

6套用技術

6.1物理美容治療術
6.1.1雷射美容治療術
6.1.2高頻電美容治療
6.1.3冷凍美容治療
6.1.4其它物理美容術
6.1.4.1脫毛術
6.1.4.2穿耳技術
6.2注射美容技術
6.2.1A型肉毒毒素美容注射技術
6.2.2皮膚(軟組織)注射(填充)美容技術
6.3美容文飾技術
6.3.1紋眉技術
6.3.2紋眼線技術
6.3.3紋唇技術
6.4不良文飾修復技術

學習培訓

醫療美容技術專業是一門以人體形式美理論為指導,採用手術和非手術的醫學手段,來直接維護、修護和再塑造人體美,並以增進人的生命活力為目的的新興醫學技術類專業。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人民物質生活和精神文明水平的不斷提高,美容行業在我國得到了迅猛發展。進入本世紀後,美容行業逐漸走向成熟,伴隨著人民大眾對高品質的醫療條件及美容保健行業的服務需求,各級醫療美容機構和美容保健行業得到了進一步的快速發展。然而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醫療美容技術專業人才卻是嚴重地供不應求,尤其是美容保健行業高素質、高技能的醫療美容技術人才的缺口甚大。
通過對《醫學美學導論》、《美容實用藝術基礎》、《美容局部解剖學》等專業基礎課程的學習,培養和鍛鍊學生的審美素養及審美標準,並使學生掌握基礎的審美技巧等醫學專業基礎知識;通過對《中醫美容學》、《皮膚美容學》、《美容化妝學》、《美容外科學》、《美容牙科學》、《醫學美容技術》等美容專業課程的學習,使學生掌握中醫、外科、口腔、化妝及皮膚護理保健和物理治療等技術的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並通過實驗、實踐、實訓等多種教學手段,使學生理論與實踐相互結合,逐步熟練掌握各類美容專業技術操作技能。

培養目標

具有一定的醫療美容基本知識和技能,並掌握生活美容的基本知識和操作技能,同時從事醫療和生活美容技術工作的技師。醫療美容專業的學生在學校能夠學到並掌握整形外科基本知識和技能,皮膚護理技術,化妝技術,素描基本技能,攝影技能,中醫推拿、拔罐、針灸、艾炙技術等,成績合格後可到醫院、美容院、影樓及推拿館等從事醫療整形行業、生活美容(皮膚護理技術及中醫推拿、拔罐、針灸、艾炙)、攝影、化妝及圖象處理等。

專業定位

醫療美容技術專業培養人才的根本任務是面向美容就業市場。在此類高素質人員短缺而需求量較大的情況下,培養出具有一定的醫療美容和生活美容基本知識及實踐操作技能的高技能型、套用性人才,同時從事醫療美容技術工作的治療師。

專業課程

基礎課程:《人體解剖學》、《組織胚胎學》、《生理學》、《生物化學》、《微生物與免疫學》、《藥理學》、《醫學心理學》、《病理學》、《醫學倫理學》、《外科總論》、《臨床疾病概要》和《化妝品化學》等  專業課程:《美容局部解剖學》、《美容實用藝術基礎》、《美容化妝學》、《美容心理學》、《皮膚美容學》、《中醫美容學》、《醫學美學導論》、《美容外科學》、《美容牙科學》、《美容藥物學》、《醫學美容技術》和《美容倫理學》《純沁肌語美容》等。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
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診療科目。
醫療美容項目由衛生部委託中華醫學會制定並發布。
第三條 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定、登記
第五條 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設定醫療美容科室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明確的醫療美容診療服務範圍;
(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辦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定審批和登記註冊手續。
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合格申辦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答覆申辦者。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核發美容醫療機構《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規作出的審批決定應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予以糾正或撤銷。
第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註冊並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
第九條 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目的,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式,向登記註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開展醫療美容項目應當由登記機關指定的專業學會核准,並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章 執業人員資格
第十一條 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註冊機關註冊;
(二)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病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併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未取得主診醫師資格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護士資格,並經護士註冊機關註冊;
(二)具有2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並非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
第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中介組織對主診醫師資格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定並辦理執業註冊手續的人員不得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服務。

第四章 執業規則

第十六條 實施醫療美容項目必須在相應的美容醫療機構或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中進行。
第十七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在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診療科目範圍內開展醫療服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擴大診療範圍。
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未向登記機關備案的醫療美容項目。
第十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執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醫療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程。
美容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用材料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醫療美容服務實行主診醫師負責制。醫療美容項目必須由主診醫師負責或在其指導下實施。
第二十條 執業醫師對就醫者實施治療前,必須向就醫者本人或親屬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症、禁忌症、醫療風險和注意事項等,並取得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的簽字同意。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一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的從業人員要尊重就醫者的隱私權,未經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醫者病情及病歷資料。
第二十二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要按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經登記機關核准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
第二十五條 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並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美容項目備案的審核。發現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的醫療機構不具備開展某醫療美容項目的條件和能力,應及時通知該機構停止開展該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七條 各相關專業學會和行業協會要積極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規範醫療美容服務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膚科、中醫科等相關臨床學科在疾病治療過程中涉及的相關醫療美容活動不受本辦法調整。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辦法施行1後年內,按本辦法規定對已開辦的美容醫療機構和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進行審核並重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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