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性橙Ⅱ

酸性橙Ⅱ

酸性橙Ⅱ屬於化工染料,通常是金黃色粉末,故俗稱金黃粉。工業上主要用在羊毛、皮革、蠶絲、錦綸、紙張的染色。同時,它又是一種指示劑,醫學上常用於組織切片的染色。食品工業中,酸性橙Ⅱ屬非食用色素,食品中禁止加入。這些物質如果在食品加工中使用,人食用後可能會引起食物中毒,長期食用甚至會致癌。但是,一些不法商販利用其色澤鮮艷、著色力強、價格低廉的特點,將其作為色素摻入辣椒麵的生產與加工中以牟利,從而嚴重危害著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酸性橙Ⅱ
  • 外文名:Acid Orange Ⅱ
  • 中文別名:酸性金黃Ⅱ;金橙Ⅱ;酸性艷橙GR
  • 化學名:2 -萘酚偶氮對苯磺酸鈉
  • 分 子 式:C16H11N2NaO4S
  • 安全術語:S22;S24/25;
  • 分 子 量:350.32
  • 登記號:633-96-5
性質,用途,製備方法,相關標準,檢測方法,貯存方法,毒性,危害,相關報導,

性質

金黃色粉末,溶於水呈紅光黃色,溶於乙醇呈橙色,於濃硫酸中為品紅色,將其稀釋後生成棕黃色沉澱。其水溶液加鹽酸生成棕黃色沉澱,加氫氧化鈉呈深棕色。染色時遇銅離子趨向紅暗,遇鐵離子色澤淺而暗,拔染性好。
酸性橙Ⅱ分子結構式酸性橙Ⅱ分子結構式

用途

主要用於蠶絲,羊毛織品的染色,也可用於皮革,紙張的染色。在甲酸浴中可染錦綸。該品可在毛,絲錦綸上直接印花,也可用作指標劑和生物著色。

製備方法

製備方法:雙氨基苯磺酸鈉重氮化,與-2-萘酚偶合,鹽析而得。工藝過程:將15%左右的濃度的對氨基苯磺酸鈉溶液(100%173kg)和30-35%濃度的亞硝酸鈉溶液(100%69kg)加入混合桶內攪勻。在重氮桶內加水600L。加入適量冰,攪拌下加入30%鹽酸264kg,控制溫度10-15℃,將混合桶的物料於10min左右均勻加入重氮桶,於10-15℃,保持酸過量,亞硝酸微過量的條件下攪拌0.5h,得得氮為懸浮體。於偶合桶內加水400L,2-萘酚141.8kg,攪拌下將液鹼(30%)143kg加入,升溫到45-50℃,使之溶解後加冰冷卻到8℃,加鹽19kg,快速加入重氮鹽全量的一半。再加鹽37kg,然後將另一半重氮鹽在1h內均勻加完,並調整pH.1攪拌1h,再加鹽75kg,繼續攪拌至重氮鹽消失為偶合終點(約1h)。壓濾,濾餅於100-105℃烘乾。得標準化染料880kg。

相關標準

  1. 商務部流通產業促進中心制訂了行業標準SB/T 10920-2012 食品中酸性橙染料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2. 2013年3月1日,質檢總局下達《關於發布2013年第一批179項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的通知》國質檢認〔2013〕123號檔案,由肇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主持制定的《出口食品中酸性橙Ⅱ號的檢測方法》(標準編號SN/T3536-2013)正式發布,於2013年9月16日開始實施。這項標準的出台,填補了中國食品領域酸性橙Ⅱ號檢測技術空白,對指導食品中酸性橙Ⅱ號檢測的規範化、推動中國食品中酸性橙Ⅱ號檢測技術標準與國際接軌、提高中國食品中禁用食品添加劑的標準化和國際化水平,加強國門安全和保護中國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3. 河北首個《涼拌菜質量安全要求》(以下簡稱《要求》)強制性地方標準於2007年5月15日正式出台實施。省質監局標準處的郭永志介紹,經檢查發現,涼拌菜生產加工中存在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非法使用工業添加劑、大量使用劣質原料等問題。但由於沒有涼拌菜國家或行業標準,不僅政府部門監管難,也使涼拌菜質量安全難以保證。主要負責該標準制定的郭永志說,現出現的一些食品安全事件中,發現甲醛、次硫酸氫鈉甲醛(吊白塊)、蘇丹紅、酸性橙Ⅱ、鹼性橙Ⅱ等非食品添加物對人體存在嚴重危害。因此,該標準特別規定這五種物質“不得檢出”。這是以前其他標準沒有明確規定的。《要求》規定,在盛放涼拌菜容器的顯著位置或隔離設施上,生產經銷者應標明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等。針對此條規定,郭永志說,由於涼拌菜產品的特殊性,標註生產日期須精確到日,配料表中應標註食品添加劑。據了解,此項標準適用於全省的涼拌菜生產加工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此標準5月15日實施後,相關企業和個人須按此要求生產涼拌菜,質監部門也將依據該標準開展檢查。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涼拌菜,不得上市銷售。

檢測方法

據中國國內文獻報導,酸性橙II的測定方法有紙層析法和分光光度法等,這些方法操作時間長,定量精度差。經過大量實驗摸索,建立了高效液相色譜(HPLC)法測定食品中酸性橙Ⅱ的方法,本方法快速、準確,適用於食品中合成食用色素與非食用色素酸性橙II的同時測定。
原理:食品中非食用色素酸性橙Ⅱ經提取製成水溶液,注入高效液相色譜儀,經反相色譜分離,根據保留時間定性,採用外標法進行定量。
儀器:高效液相色譜儀:Waters515泵,Waters紫外可見波長檢測器,KQ-100DB型數控超音波清洗器,離心機。
試劑:重蒸餾水、乙酸、甲醇(色譜純)、聚醯胺粉(過200目篩)、乙酸銨溶液(0.02mol/L)、檸檬酸溶液、無水乙醇-氨水-水溶液。酸性橙Ⅱ:美國Aldrich公司;檸檬黃、莧菜紅、胭脂紅、日落黃:國家標準物質中心。
酸性橙Ⅱ標準溶液:準確稱取乾燥的酸性橙標樣0.1000g,蒸餾水溶解,定容至100ml,此溶液1ml含1.00mg酸性橙Ⅱ。臨用時,用蒸餾水稀釋至1ml含10mg的酸性橙Ⅱ標準使用液。混合著色劑標準溶液:準確稱取按其純度折算為100%質量的檸檬黃、日落黃、莧菜紅、胭脂紅、酸性橙Ⅱ各0.100g,置100ml容量瓶中,加pH6水到刻度,配成水溶液(1.00mg/ml),臨用時,用水稀釋經0.45μm濾膜過濾,配成每毫升含各種標準物質10μg的混合著色劑標準使用液。
高效液相色譜參考條件
色譜柱:Diamonsil TM (鑽石)C 18 5μm,200mm4.6mm色譜柱(迪馬公司產品);
流動相:甲醇(A):0.02mol/L醋酸銨(B);
流速:1.0ml/min,梯度洗脫如表1所示;
進樣量:20μl;
柱溫:室溫;
紫外可變波長檢測器:λ=484nm。
試樣製備及測定
結果判斷示意圖液體樣品:飲料實驗前,對於含二氧化碳試樣應預先加熱驅除二氧化碳;配製酒類加熱驅逐乙醇,可不經稀釋,過0.45μm濾膜後測定。
固體樣品:糕點類、滷製品類、灌製品類、辣椒麵等樣品,稱樣5.00~10.00g,粉碎混勻,加無水乙醇-氨水-水(70+1+29)溶液20ml,振搖0.5h,過濾,洗濾渣2次,合併濾液,用水(pH=6)定容,過0.45μm濾膜測定。
奶製品:可稱量5.00g試樣,按GB5009.23-2003聚醯胺吸附法提取色素,經0.45μm濾膜過濾測定。
色譜條件對測定的影響:酸性橙II在波長484nm測定,樣品中常見的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鈉、咖啡因、維生素C、乙酸、檸檬酸等(1mg/ml)在可見波長下無回響,不干擾測定。
流動相的選擇:採用甲醇+醋酸銨體系作流動相,試劑價格便宜、易得,採用梯度洗脫可以同時測定檸檬黃、莧菜紅、胭脂紅、日落黃。
線性範圍:對酸性橙Ⅱ在0.00~200μg/ml的範圍內配製標準溶液系列9點,每標樣進3針,以標樣的峰面積的平均值為縱坐標,以標樣的濃度為橫坐標,繪製標準曲線,並利用最小二階乘法進行線性回歸,得到在0.00~100μg/ml範圍內的線性方程為:A=85339.63C+105139.37,相關係數r=0.9997,酸性橙Ⅱ的檢出限為0.05μg。檸檬黃、莧菜紅、胭脂紅及日落黃在0.00~50μg/ml範圍內的線性方程分別為:A=74329.36C+5351.26,相關係數r=0.9987;A=85428.98C+125212.42,相關係數r=0.9982;A=85268.23C+112145.94,相關係數r=0.990;A=929123.47C+152372.68,相關係數r=0.9972。
精密度:將酸性橙II試樣(滷雞爪)溶液套用本方法分別連續進樣8次(n=8)。可以看出此方法精密度高,其變異係數為5.91%。
檢出限:進樣量10.0μl,酸性橙II的最小檢出量為0.10μg,結果相對允許偏差<10%。

貯存方法

  1. 儲存於陰涼、通風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
  2. 包裝密封。應與氧化劑、鹼類、食用化學品分開存放,切忌混儲。

毒性

  1. 急性毒性:大鼠經腹腔LD50:1mg/kg,,除致死劑量外無詳細說明;大鼠經口TDLo:546 mg/kg/2Y-C,慢性死亡;
  2. 致腫瘤數據:大鼠經皮下TDLo:9360 mg/kg/2Y-I ,RTECS標準皮膚及附屬檔案-腫瘤;
  3. 致突變數據:微生物機體TEST系統突變:細菌-鼠傷寒沙門氏桿菌:600umol/L;

危害

酸性橙屬非食用色素,食品中不允許加入。但是由於酸性橙色澤鮮艷、著色穩定、價廉等特點,一些不法商販為了牟取暴利將其用於食品生產與加工,嚴重危害了消費者身體健康。
酸性橙Ⅱ酸性橙Ⅱ
危害:如果在肉加工過程中使用就會污染肉成品,人吃了以後可能會引起食物中毒。該染料中有大量的化學助劑,如果長時間在那種環境下,有可能對將來的生育造成影響,比如不孕或者畸形兒。對自身健康也可能有影響。
如何識別:看起來色澤十分鮮亮的滷製品就可能是添加了酸性橙,要小心。

相關報導

  1. 2011年4月,蘇州市衛生監督部門接到投訴,顧客稱在就餐過程中發現某酒店菜品顏色異常,懷疑其為了美化菜餚色澤,違法添加色素。衛監部門隨即展開調查,4月8日,衛生部門對該酒店進行檢查,當場查獲調製好的紅色液體、橙黃色液體各一瓶及德國雙燕牌鮮艷顏料一罐。經蘇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在查獲的紅色液體及德國雙燕牌鮮艷顏料中均檢出酸性橙Ⅱ物質,而這種物質是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質,食用後對人體有害。蘇州市滄浪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三名被告被法院認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九個月和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在該案的庭審過程中,三名被告都表示對檢察院起訴的事實沒有異議。
  2. 2011年8月29日下午,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對兩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進行公開宣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林映輝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王思旭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林映輝系張家港某國際美食匯館廚師長,負責製作鮑汁類菜餚,他將用於裝飾餐盤的含有酸性橙Ⅱ成分的德國雙燕酸性金黃色素兌水溶解後,添加在菜餚中,菜餚顏色更鮮艷,觀感十足,便擅自在自己製作的鮑汁類菜餚中使用該中色素,至案發,林映輝使用該色素製作鮑汁類菜餚20餘份予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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