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

中組部下發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明確,今後,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等領導成員崗位在內的5類崗位,將不得由裸官擔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
  • 下發單位:中組部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涉及崗位:黨委人大等
現任崗位上的裸官,要么由其配偶(沒有配偶的由其子女)主動回國,要么接受崗位調整。
2014年5月至7月16日,中國有10餘省份以及相關國家部委,已經全面啟動對裸官的摸底清查。
裸官概念 重新定義範圍擴大
裸官概念的提出始於2008年。各地對於裸官的治理也進行過相關探索。
什麼樣的人才算是裸官?2010年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指出,裸官是指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沒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以及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
但中組部此次公布的《辦法》,對裸官進行了重新定義,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都被歸作裸官的範疇。
治理範圍
10餘省份摸底清查
“廣東清理的1000多位裸官,只有二三百名是副處以上的領導幹部,有700多人都是副處以下的。”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說,如果不能把一般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清理的話,裸官的問題是解決不了的,此次《辦法》對於裸官的範圍進行了清晰界定,把各種情況都考慮到了,也使得裸官的範圍進一步明確和擴大。
記者了解到,2014年5月以來,浙江、河北、四川、遼寧等10多個省份已經啟動了針對裸官的摸底清查。
此次下發的辦法,並未限定裸官治理的職務級別,而是明確裸官的治理範圍為“國家工作人員”。不過,多個省份官網上公布的通知顯示,不同省份、不同單位對裸官的治理級別範圍並不完全一致。
比如有的省份明確,對本單位處級幹部進行裸官的摸底排查,有的省份單位則規定範圍確定為副科級以上等。一些國家部委也已開展了相關的裸官摸底。比如國家發改委就表示,將開展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材料匯總綜合及抽查核實工作,落實《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
據稱,針對科級以下裸官的摸底、談話、崗位調整等工作,中組部將在摸清底數後,聯合相關部門統一部署開展。
清理措施 裸官無緣5類崗位
廣州治理“裸官”的雷厲風行和出色的成績單,一度令社會期盼頗多,輿論呼籲廣東之舉能向全國擴展。
此次公布的《辦法》正式將廣州的裸官治理舉措全面鋪開,並首次明確規定將在五大類崗位上對“裸官”進行清理。
按照《辦法》,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領導成員崗位,國有獨資的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正職領導人員、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崗位,及其掌握重大商業機密或其他重大機密的領導班子成員和中層領導人員崗位等5大類崗位,不得由裸官任職。
2014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裸官”)等6種情形人員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上述規定被認為堵死了裸官的晉升之路。而此次《辦法》的出台,則對於現任崗位上的裸官如何處理以及今後裸官的任職給出方向。
《辦法》同時規定,對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且在上述崗位任職的,將由人事部門與其談話,由其家屬主動放棄外國國籍、國(境)外永久居留權和長期居留許可,或調整其現崗位。
建言治理裸官應財產公開
專家們普遍認為,“裸官”並不等於貪官,但兩者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
中國到底有多少裸官?2010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央黨校教授林喆曾透露,1995年到2005年10年間,中國共出現118萬名“裸官”。
但此說法一直未得到官方認可。2012年,中國監察部部長兼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馬馬文在接受採訪時稱,裸官的具體數字“現在還拿不出來”。
汪玉凱認為,下一步治理裸官,必須要嚴格執行裸官清理的相關制度,今後不光是裸官,各級官員應建立財產公開,並嚴格約束官員財產申報行為,“過去要求官員匯報子女配偶的財產情況,很多都是走走過場,必須要真正落到實處”。
此外,裸官的治理也要適度動員社會力量、公眾來監督,只有多管齊下,才能早日解決裸官的問題。
5類崗位裸官須清理
1.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領導成員崗位,上列機關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負責人崗位;
2.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正職領導人員、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崗位,及其掌握重大商業機密或其他重大機密的領導班子成員和中層領導人員崗位;
3.涉及軍事、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國防科技工業、機要、組織人事等部門中的重要崗位;
4.掌握國家安全事項,以及發展和改革、財政、金融監管等重大經濟或科技安全事項等方面的工作崗位;
5.其他不適合由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的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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