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BT模式項目管理,促進政府投資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12月7日鄭州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2月11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0號公布。《辦法》分總則、項目決策、投資人的確定、BT項目契約、建設管理、竣工驗收及項目審計、項目回購、法律責任、附則9章43條,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辦法
  • 施行日期:2012年2月1日
  • 發文單位:鄭州市政府
  • 性質:政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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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號
《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辦法》業經2011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吳天君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BT模式項目管理,促進政府投資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投資項目採用BT模式進行投融資建設的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事業項目。
本辦法所稱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權的項目業主,通過招投標、競爭性談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人(以下簡稱BT投資人),由該投資人承擔項目的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移交給項目業主,項目業主按契約約定回購項目的融資建設模式。
第四條 BT模式融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BT項目)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需要,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量力而行;
(二)公開、公平、公正;
(三)嚴格控制項目建設標準和規模,節約投資;
(四)堅持以概算控制預算,以預算控制決算。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BT項目的投資管理和綜合協調,對BT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財政部門負責BT項目的決算審核和資金撥付與監管。
市城鄉規劃、建設、交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審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BT項目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六條 BT項目的實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
第二章 項目決策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立項後,擬實行BT模式融資建設的項目,由項目業主編制BT模式建設方案。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及其他相關部門對BT模式建設方案審核,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項目不得採用BT模式。
第九條 BT模式建設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內容和總投資;
(二)BT模式與其他投資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較分析;
(三)BT投資人應具備的條件和能力;
(四)確定投資人的方式;
(五)投資建設期限、工程質量要求和監管措施;
(六)BT項目契約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七)回購條件、項目移交方式及程式;
(八)投資成本與收益測算,回購總價(包括回購基數、利息等)的計算方法,回購期限與方式,回購資金來源安排和支付計畫;
(九)項目履約保障措施;
(十)項目風險和應對措施;
(十一)市政府要求應當包含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項目業主應當嚴格按照審批的BT模式建設方案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
第十一條 項目業主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基本建設程式開展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用地、環境影響評價、初步設計等各項前期工作;
(二)組織BT項目招投標和談判;
(三)依法確定BT項目的勘察、設計和監理單位;
(四)負責項目建設資金(包括資金來源及資金使用)的監管工作;
(五)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等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項目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確保檔案資料真實完整;按時向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報送項目推進計畫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等書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設階段性成果等相關材料;
(七)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回購、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投資人的確定
第十二條 BT項目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人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組織招投標。
確需實行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或其他合法方式確定投資人的,應當在BT模式建設方案中說明理由,提供相應依據。由項目業主會同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會簽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BT投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經營狀況良好,具有項目建設必備的投融資能力;
(三)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不低於項目總投資的一定比例,並提供金融機構資金證明,其餘資金應當提供省級以上金融機構出具的中長期貸款承諾函;
(四)誠實守信,財務報表等真實可靠,無工程施工劣跡和不良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項目招標檔案規定的其他條件。
投資人的資信情況、建設能力等,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和項目業主進行考察、認定。
第十四條 BT項目可由分別具有融資優勢和建設管理優勢的不同獨立法人組成的聯合體進行投資建設,聯合體組成單位不得超過兩家。
聯合體應當簽訂聯合體協定,明確雙方承擔的工作內容和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 BT項目評標應當採用綜合評標法。根據採用的不同BT模式,在市政府批准的BT模式建設方案規定的範圍內,對投標單位的投融資能力、施工能力、履約信用、回購費用及讓利、投資回購期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審,並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採用其他方式確定投資人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中標的BT投資人可以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負責BT項目的投融資、建設管理、驗收及項目移交等事項。
項目公司的設立不改變BT投資人對項目業主承擔的義務。BT投資人應當承擔籌集項目資本金並足額到位的責任,保證項目公司取得銀行貸款或其他來源的融資資金,劃入專用資金賬戶。
第十七條 BT投資人應當履行下列主要義務:
(一)按照項目契約約定按期保質完成工程建設任務和移交手續;
(二)為項目建設提供建設履約保證金或保函;
(三)承擔工程質量、工程安全責任;
(四)接受項目業主及相關監管部門的財務審查及工程質量安全等監督檢查;
(五)按月度向項目業主、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報送工程建設進度和資金支付情況。
第四章 BT項目契約
第十八條 項目業主應當與BT投資人簽訂書面BT項目契約。BT項目契約的主要條款包括:
(一)相關定義與解釋;
(二)項目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建設方式、建設工期、施工各個階段的進度、質量標準;
(三)項目公司的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等;
(四)有關項目前期工作及費用(包括征地、房屋徵收補償等)的約定;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契約總價、項目資金來源安排、投資收益測算依據和計算方法,以及支付契約價款的方式、計畫;
(七)項目投資建設的監管;
(八)項目契約履約保障;
(九)工程質量、工程安全責任;
(十)項目竣工驗收;
(十一)項目移交條件、移交方式與程式;
(十二)項目契約的終止;
(十三)違約責任;
(十四)爭議解決方式;
(十五)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BT項目契約簽訂前,由項目業主將BT項目契約報送市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項目業主報送審查時,應當一併報送下列材料:
(一)契約文本草擬稿及其電子文本;
(二)相關主體資格、資質證明材料;
(三)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意見;
(四)與BT項目契約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BT項目契約價應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內,並明確契約總價的構成,分別列出房屋徵收補償費、建築安裝工程費、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其他費用和進入總價但由項目業主掌握使用的資金額等。
BT項目契約計價時,建設期和回購期資金利息不得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第二十一條 BT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嚴重損害BT投資人預期利益的,BT投資人可以依法向項目業主提出補償申請。項目業主應當在收到BT投資人的補償申請後6個月內調查核實,經市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初審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報請市政府決定。
第二十二條 BT投資人未經項目業主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其BT項目契約項下投融資建設、移交的權利。
BT投資人依照本辦法設立項目公司的,未經項目業主書面同意不得變更項目公司股東。
第二十三條 BT項目當事人不得終止契約,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確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市政府批准可以終止BT項目契約,但應當給予BT投資人相應補償。
第二十四條 BT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業主有權終止BT項目契約,並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一)不按照契約的約定進行項目投融資建設的;
(二)擅自轉讓契約權利義務的;
(三)擅自停止、中斷項目工程建設影響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資人資不抵債或瀕臨破產等原因導致契約不能履行的;
(五)用BT項目為其他項目設定抵押擔保的;
(六)其他嚴重影響契約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BT項目契約被終止的,BT投資人應當按照BT項目契約約定或者市政府的決定移交項目工程,項目業主應當組織對項目工程進行評估。對依法應當對BT投資人作出補償的,依據BT項目契約的約定給予補償。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六條 BT投資人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項目建設,並符合契約約定的工程質量、工期和進度等要求。
BT項目採取施工二次招標的,BT投資人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和採購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控制價由財政部門審核。項目業主參與招標過程,並對BT投資人的招標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變更項目規模、功能、標準的,BT投資人應當事先徵得項目業主書面同意,重大設計變更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BT投資人不得將BT項目進行轉包。因項目建設需要,經項目業主書面同意後,可對非主體專項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資質以及分包契約條件應當符合BT項目契約的約定。
BT投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墊資施工。
第二十九條 BT投資人應當建立工程質量管理體系,投保建設工程所涉及的險種,並對項目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建設質量、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
項目業主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負總責,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並對發現的問題責令投資人限期處理。
第三十條 實行BT項目施工進度計畫制度。BT投資人應當按照BT項目契約規定編制施工進度計畫並嚴格執行,每月據實編制施工進度表報項目業主。
項目業主應當加強對項目施工進度的控制,每月定期檢查工程建設實際進度。對實際進度與計畫進度出現偏差的,督促BT投資人在保證質量安全和不增加投資的前提下,加緊施工,確保工程進度。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項目業主不得為BT投資人和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但可以為投資人融資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 竣工驗收及項目審計
第三十二條 BT項目工程完工後具備驗收條件的,項目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契約約定程式組織竣工驗收。
自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BT投資人應當向項目業主辦理有關檔案資料和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十三條 對BT項目實行國家審計制度。項目業主編制竣工決算,報市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竣工決算之日起90日內辦理完畢。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報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
審計機關出具的竣工決算審計結論,作為回購總價的計價依據。
第七章 項目回購
第三十四條 項目業主應當根據BT項目契約及政府建設資金平衡狀況確定項目回購總價、回購條件、回購期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五條 回購總價應當按照BT項目契約約定的方法計算。在初步設計範圍之外的設計變更,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可計入回購總價。
第三十六條 BT項目回購期限不得低於5年。
第三十七條 BT項目竣工驗收並具備正式交付使用條件後,項目業主會同相關單位,與BT投資人按照契約約定對回購條件逐項核查、認定。需中介機構作出結論的,由雙方共同委託的機構作出結論。
項目符合回購條件的,雙方簽訂回購備忘錄。回購備忘錄報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備案。
項目未達到回購條件的,項目業主不得回購,由BT投資人組織整改,直至符合回購條件。經整改仍不符合回購條件的,雙方應當按契約約定的處置辦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項目業主應當按照批准的BT模式建設方案和契約有關約定向BT投資人支付回購款。回購期內,BT投資人不得影響項目業主對該項目的正常使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BT項目建設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其他有處理許可權的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決策,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浪費、流失的;
(二)違法批准變更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或建設標準的;
(三)疏於監管,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
(四)違法撥付回購資金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賄賂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項目業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項目未按規定程式進行科學論證、設計最佳化開工建設造成較大損失的;
(二)擅自確定BT融資建設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進行招投標的;
(四)擅自改變設計檔案進行招標或建設、擅自突破核准預算的;
(五)未履行職責,導致項目建設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
(六)未履行職責,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
(七)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並擅自決定回購的;
(八)項目建設相關檔案、技術和財務等資料不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收集、整理、歸檔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在BT項目的前期運作及實施過程中,各參與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與單位有下列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項目勘察設計單位、諮詢中介機構、監理機構、原材料供應商等單位,在項目投融資建設過程中有違法或嚴重違約行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或按照契約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外,5年內不得參與競爭本市行政區域內項目的相關專業工作;
(二)BT投資人在項目投融資建設過程中有違法或嚴重違約行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或按照契約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外,該BT投資人5年內不得參與競爭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融資項目的建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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