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市居住小區管理暫行辦法

《鄭州市城市居住小區管理暫行辦法》是一則檔案,為加強城市居住小區管理,為居民提供一個社會安定、環境優美、整潔文明、舒適方便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城市居住小區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Zhengzhou city residential area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 條款:四十條
  • 章節:七章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管理費用,第三章 居住小區的接收管理,第四章 房地產與公用設施管理,第五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第六章 公共秩序管理,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居住小區管理,為居民提供一個社會安定、環境優美、整潔文明、舒適方便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住小區系指按照統一規劃開發建設、具有相當規模、相對集中的居民住宅區。
第三條 居住小區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綜合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居民自我管理與政府行政指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監督指導城市居住小區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居住小區。
居住小區的所有單位、居民及在居住小區範圍內進行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管理費用

第六條 城市居住小區成立居住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小區管委會)。
小區管委會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和房屋產權單位、私房產權人、居民的代表,以及城市建設、房產、市容、市政、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
小區管委會主任由小區管委會成中推薦,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批准。
第七條 小區管委會在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居民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
(二)維護居住小區內的公共秩序,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居住小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三)組織開展治理環境衛生、養護綠化植物、修建公用設施等社會公益活動;
(四)協助有關單位管理居住小區內的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公用設施;
(五)負責居住小區內的市政、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六)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便民服務活動。
第八條 居住小區居民公約由小區管委會制定並監督執行。制定居民公約應廣泛徵求居民意見。居民公約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
第九條 小區管委會維護居住小區的費用來源:
(一)建設單位一次性交納的開辦經費;
(二)單位自管公房產權人、私房產權人和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房的使用人交納的維護管理費;
(三)按規定收取的衛生費;
(四)按規定收取的非交通占用道路和公共場所的費用;
(五)小區管委會興辦經濟實體和開展有償便民服務的收入;
(六)市或縣(市)、區財政撥付的補助費。
第十條 居住小區內需修建非經營性公用設施,投資較大的,根據實際需要,經小區管委會半數以上成員同意,由單位自管公房產權人、私房產權人和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房的使用人集資。
第十一條 小區管委會收取的費用必須用於居住小區的日常管理和設施維護。其收支情況應定期向居民公布,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及集資者或居民的監督。

第三章 居住小區的接收管理

第十二條 居住小區建成移交接收時,建設單位應向小區管委會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書。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移交手續時,應當向小區管委同時提交規劃設計平面圖、地下管網系統圖、供電線路系統圖、綠化設計圖、房屋建築平面圖、小區概況及使用說明書、房地產情況統計表等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小區管委會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驗證、核查無異議後,雙方應當簽訂交接協定書。
在交接過程中發生爭議,由市或縣(市)、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裁決。
第十五條 居住小區內的市政、環衛、綠化等公用設施和按規劃建造的公用房屋,由小區管委會負責接收和管理、維護。
第十六條 居住小區交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期限負責保修。保修期內,因施工質量造成房屋或其他設施損壞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維修責任並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居住小區在建設過程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可派人參與管理,掌握熟悉各種管線及其他公用設施的建設情況。

第四章 房地產與公用設施管理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購買居住小區的房屋後,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到小區管委會辦理登記手續。
居民遷入或遷出居住小區,應到小區管委會辦理登記手續,憑登記手續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十九條 居住小區內的房屋應當按照設計用途合理使用。確需改變設計用途的,應徵得產權人同意。室內裝修、安裝防盜門窗等不得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封閉陽台需報經小區管委會批准,並統一的設計標準進行。
第二十條 居住小區內的房屋由產權單位和個人負責維修,確保全全和正常使用。維修作業的時間和物料堆放地點應徵得小區管委會同意。維修作業結束後,維修作業單位應當將下房土及廢棄物料在限期內運出居住小區,並及時清理現場。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居住小區內亂占土地或違法建築。凡須在居住小區內興建總體規劃設計以外的房屋或其他設施的,應經小區管委會同意,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居住小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房屋和室內外設施,未經小區管委會同意和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改變房屋和室內外設施的結構,不得擅自開設門窗、亂接管線或者在房頂、陽台、公共過道上亂搭亂建。
第二十三條 住宅樓的走廊、樓梯間和室外牆面不準占用或堆放、吊掛物品。
第二十四條 居住小區內的道路、排水管線、路燈,由小區管委會負責管理、維修。路面損壞應及時修復;排水管道應定期清掏,發生堵塞或損壞應及時疏通、修復;路燈應保持夜間長明,發生故障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五條 小區管委會應當按規劃的綠化面積和要求,負責小區內樹木、花草的管理、養護和更新。
居住小區內的居民應當愛護樹木、花草及園林建築小品,不得攀折、損壞,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更換樹木、花草,不得在村上繫繩、釘釘、捆鐵絲、掛物品。
第二十六條 居住小區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郵政等公用設施,由各專業單位按產權歸屬負責管理維修。發生故障應及時排除,保證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條 占用、掘動居住小區內的道路應經小區管委會批准,並按照規定標準向小區管委會交納占道費、修復費。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居民應當愛護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及公用設施。損壞房屋及公用設施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九條 居住小區的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應保持完好整潔,禁止在建築物、構築物上亂寫、亂畫、亂貼、亂掛,不得隨意改變建築物色調。
第三十條 禁止在居住小區內的道路、公共場所亂搭、亂建或擅自擺攤設點、堆放物料。
第三十一條 居住小區內的道路、公共場所和公共廁所由小區管委會組織清掃、保潔,並按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居民生活垃圾由小區管委會組織收集,並傾倒在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第三十二條 居住小區內禁止亂倒污水、垃圾,禁止亂扔菸蒂、瓜果皮核、紙屑等廢棄物,禁止隨地吐痰、便溺,禁止焚燒落葉、枯草。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居住小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狗等家畜、家禽。

第六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未經小區管委會許可,機動車輛不得進入居住小區。進入居住小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按小區管分會規定的路線和地點行駛、停放。需在居住小區內過夜停放的機動車輛,由小區管委會負責看管,並按規定收取看管費。
消防、救護、警車、工程搶險等特種車輛和居住小區內單位及個人的機動車輛不適用上款規定。
第三十五條 小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搞好居住小區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治安巡邏,教育居民做好防盜、防火工作,預防各類治安、刑事案件的發生,確保居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三十六條 禁止在居住小區內生產、儲存有損建築物、構築物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七條 小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居住小區內商業攤群的管理工作,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小區管委會有權制止、責令糾正;對制止無效或拒不糾正的,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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