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鄭州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由鄭州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 性質:暫行辦法
  • 地點:鄭州市
  • 內容: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
檔案目的,實施規劃,

檔案目的

為加快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土地綜合利用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相應辦法。

實施規劃

一、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空間,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表以下土地空間。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相關法律、法規。
二、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應貫徹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依法管理,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新建小區、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應同步開發地下空間,並符合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求。
三、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同步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的發展方向和戰略目標編制,規劃期限與城市總體規劃保持一致,並作為規劃許可的主要技術依據。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包括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的發展戰略,功能分區,用地規模和布局,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地下空間的範圍,環境保護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相關內容。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規劃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四、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工程應當取得地下空間使用權。符合《劃撥用地目錄》,按劃撥方式辦理地上使用權的,與地上使用權同步開發的地下空間使用權,應按相應的規劃一併簽入《劃撥決定書》。
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地上使用權的,與地上使用權同步開發的地下空間使用權,依法按照地上折算樓面地價的20%繳納地下空間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一併簽入《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契約》。獨立開發的城市地下空間工程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按照劃撥方式供應地下空間使用權。
獨立開發的城市地下空間工程項目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一律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地下空間使用權;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同地段商業基準地價的20%。對於已經取得地上使用權,需要開發地下空間,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仍按劃撥方式供應;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按地上現行市場價折算樓面地價的20%補交土地出讓金。城市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的30%專項用於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五、設立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明確地下空間使用權的空間範圍、平面坐標和豎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積、起止深度、用途、規劃設計條件等。
六、依照本辦法取得地下空間權的使用者,其地下構築物產權歸投資者所有。結合地表建築同步開發的地下空間為人防工程的,法定義務以外部分,其產權屬投資者所有。
七、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獨立開發的城市地下空間工程項目屬於停車場、地下過街通道、人防工程、配套建設公園、廣場等公益性項目,本市及城區人民政府予以獎補(具體獎補政策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並為投資者提供相應的協調服務。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新建小區、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項目利用周邊道路建設人防工程用於公共停車場且不需要辦理產權登記的,所需地下空間政府予以保障。結合城市道路改造、大修建設人防工程,其地下空間使用權可以採取協定方式轉讓。
八、地下交通建設項目及附著地下交通建設項目開發的人民防空工程,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協定方式一併出讓(或劃撥)給已經取得地下交通建設項目的使用權人。地下空間工程建設涉及地下連通工程的,建設單位、地下空間使用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履行地下連通義務。市軌道公司對軌道交通沿線、站點周邊區域可供開發的地下空間享有優先開發權,並負責軌道交通站點、沿線地下空間的綜合開發利用經營管理工作。
九、市人防辦受市政府委託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工作。市建委負責地下空間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市規劃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管理。市國土資源管理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用地審批和登記管理。市房管局負責產權登記管理。市環保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市消防支隊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消防管理。市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的相應工作。
十、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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