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畜牧獸醫站管理辦法

一九九三年二月六日農業部發布。為加強鄉鎮畜牧獸醫站(以下簡稱鄉鎮站)的管理和建設,增強其推廣服務功能,促進畜牧業發展,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推動農村經濟進步,制定鄉鎮畜牧獸醫站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鎮畜牧獸醫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農業部
  • 頒布時間:1993.02.06
  • 實施時間:1993.02.06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畜牧獸醫站(以下簡稱鄉鎮站)的管理和建設,增強其推廣服務功能,促進畜牧業發展,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推動農村經濟進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站是國家在基層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接受縣畜牧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雙重領導。
第三條 鄉鎮站的基本職責是:宣傳貫徹發展畜牧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鄉鎮政府搞好牧政管理工作;開展畜牧業產前、產中、產後各項服務;培訓指導村級服務人員、科技示範戶和廣大農牧民;推廣科技成果和實用技術;組織農牧民發展商品生產。
第四條 鼓勵鄉鎮站開展有償服務,興辦經濟實體,不斷增強自身經濟實力。
第五條 鄉鎮站應面向農村,面向生產,面向農牧民,以服務為宗旨,以發展畜牧業為目的,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推動當地畜牧業向專業化、商品化、現代化轉化。
第六條 縣和縣以上畜牧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鄉鎮站的管理,協調各方關係,解決存在問題,為鄉鎮站建設與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鄉鎮站實行條塊結合,雙重領導。縣畜牧主管部門重點負責業務、財務、人事工作的管理,鄉鎮政府主要負責行政管理工作。縣鄉既要分工,又要協作。
第八條 鄉鎮站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由畜牧、人事、編制主管部門根據農業部、人事部(1992)農(人)字第1號檔案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編制和補充人員由縣畜牧主管部門管理。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編制。
第九條 編制內人員由錄用制幹部和聘用制幹部組成。鄉鎮站應安排好未進編的在崗集體人員、農民技術員的工作,可允許其留在站內從事服務或經營性工作,與編內人員統一管理、統一報酬。經費主要靠服務創收解決。
第十條 鄉鎮站編制應主要用於安排從事技術和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十一條 鄉鎮站的技術人員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或經過專業培訓達到相當水平。
第十二條 鄉鎮站站長由縣畜牧主管部門和所在鄉鎮政府協調後,由縣畜牧主管部門任命。要保持鄉鎮站人員的相對穩定,保證他們從事技術工作的時間,人員安排調動由縣畜牧主管部門負責,但要徵求所在鄉鎮政府意見。
第十三條 要解決好鄉鎮站科技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問題,採取有力措施,制定優惠政策,使院校畢業生下得去,留得住、用得活。
第十四條 要建立健全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隊伍的培訓,不斷提高文化水平和技術素質。對未達到中專文化水平的在崗人員,可以通過成人教育,限期達標。
第十五條 鄉鎮站編內人員的職稱評定執行國家農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系列的有關規定,其他在崗人員參照執行,並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六條 鄉鎮站的事業費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隨著事業的發展,事業費應保持適當的增長比例。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十七條 鄉鎮站的主要業務是:
(一)協助鄉鎮政府制定發展畜牧業的計畫、規劃,進行生產統計,制定技術推廣計畫;
(二)畜禽疫病免疫接種、檢疫、消毒、化驗診斷、監督、檢查等;
(三)畜禽品種生產、供應、配種、改良等;
(四)草原和草地建設、管理、監護等;
(五)飼草飼料的生產、加工、銷售;
(六)畜產品收購、加工、貯運、銷售;
(七)開展技術培訓、講座、諮詢、信息等服務,開展技術示範與指導;
(八)承擔上級下達的技術推廣任務。
鄉鎮站要加強對村服務組織、民辦服務組織、科技示範戶的建設和指導。支持民眾協會、研究會和有關團體開展服務工作,發揮整體效能,加速普及科學技術。
第十八條 鄉鎮站要做好專業調查研究,總結民眾生產經驗,組織和指導農牧民發展商品生產。
鄉鎮站要切實做好本職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獸醫衛生工作。品種改良、草原和草地建設、飼草飼料推廣套用等要注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要創造條件,積極參與產後流通服務工作,推動畜牧業商品生產發展。
第十九條 鄉鎮站工作人員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對有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視情節給予適當處分。
第四章 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 鄉鎮站應具備基本的工作條件,包括獨立的辦公房屋、培訓場所、試驗示範基地、技術服務和經營服務設施等。要注意改善職工的生活條件。鄉鎮站建設資金由國家投資和服務創收等途徑解決。
第二十一條 鄉鎮站定性為全民事業單位後,縣畜牧主管部門要牽頭組織對鄉鎮站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進行清查,分類登記造冊,由鄉鎮站統一管理,統一使用。原屬鄉鎮站的資產(包括創辦、聯營的經濟實體的資產),仍屬鄉鎮站所有,對鄉鎮站存在的債權、債務問題,仍由鄉鎮站承擔。
第二十二條 鄉鎮站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
第二十三條 鄉鎮站是經濟獨立核算單位,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和會計制度,設定賬目、完善報表制度,要建立健全嚴格的經濟核算制度。要堅持勤儉辦站、民主理財,講求經濟效益,不斷增加站內積累,增強服務實力和活力。
第五章 經營服務
第二十四條 鄉鎮站應堅持“立足服務搞經營,搞好經營促服務”的原則,適應農村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圍繞畜牧業生產,開展有償服務,興辦經濟實體。
第二十五條 經營服務項目主要是:飼草飼料、藥品藥械、畜禽品種、生產設施材料等的供應,畜產品收購、加工、貯運、銷售等。可以辦畜禽良種場、商品畜禽飼養場、飼料加工廠、藥品藥械廠、屠宰加工廠等。有條件的站可以根據當地農牧民需要,拓寬經營服務領域,興辦商業性、工業性實體。可以跨行業、跨部門經營或聯營。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完成推廣服務任務的條件下,站內職工可以從事經營服務工作,也可以從社會上招聘人員。
第二十七條 經營服務收入主要用於本單位發展推廣服務事業、改善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要制定適當的積累與分配比例。處理好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係。
第二十八條 鄉鎮站開展經營服務、興辦經濟實體的財產、資金和取得的收入不得侵占和平調。
第二十九條 鄉鎮站開展有償服務、興辦經濟實體,享受國家和地方現行的優惠政策。各級畜牧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為鄉鎮站開展有償服務、興辦經濟實體繼續爭取政策,創造更加寬鬆的環境,促進社會化服務向縱深發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82)農業(牧)字第47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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