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地震應急預案

鄂爾多斯市地震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使地震應急能夠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提高快速反應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和《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鄂爾多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或毗鄰盟市交界區域發熱拒生破壞性地震的應對和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抗震救災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實行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地震災害發生後,有關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前期處置工作,處置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事件。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2.1.1市抗震祝凶體雅救災指揮部組成
發生破壞性地震災害,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轉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必要時,在地震災區設立現場指揮部,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直接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抗震救災工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如下。
指揮部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
指揮部副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鄂爾多斯軍分區政委、市地震局局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市民政局局頌踏頁長、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
指揮部成員:市委宣傳部、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市教育局、市科學技術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市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牧業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局、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廣播電視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煤炭局、市旅遊局、市糧食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市地方鐵路辦公室、市民用航空管理辦公室、市經濟開發區(園區)管理辦公室、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鄂爾多斯海關、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鄂爾多斯監察分局、市氣象局、鄂爾多斯電業局、鄂爾多斯軍分區、武警鄂爾多斯市支隊、市公安消防支隊、團市委、市紅十字會、鄂爾多斯日報社、中國聯通鄂爾多斯分公司、中國移動鄂爾多斯分公司、中國電信鄂爾多斯分公司、人保財險公司鄂爾多斯分公司、人壽保險鄂爾多斯分公司負責人。
市地震局承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2.1.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12個工作組,各工作組由牽頭單故判膠位負總責。
(1)搶險救援組。由市公安消防支隊牽頭,武警鄂爾多斯市支隊、市綜合應急救援支隊各有關單位及鄂爾多斯軍分區、市公安局、市民用航空管理辦公室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制定實施搶險救災力量配置方案,調配救援隊伍和裝備,搜救被困民眾和受傷人員。組織救援人員和物資的空運甩凝漿、空投工作,清理災區現場。
(2)次生災害防範處置組。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隊、水務局、衛生局、城鄉建設委員會、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交通運輸局、環境保護局、科學技術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氣象局、地震局、民用航空管理辦公室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及時組織撲救火災,處置奔局舟凳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災區防火以及災區安全生產隱患和環境風險排查、防範工作。對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進行監測預警,一旦發生滑坡、地面塌陷等險情,及時組織疏散民眾。加強災區水質監測和危險化學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災區水庫安全和飲用水源安全。負責易發次生災害的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的監管;加強災區環境監測,減輕或消除環境污染危害。
(3)化工企業安全防範組。由市經信委牽頭,市經濟開發區(園區)管理辦公室、公安消防支隊、城鄉建設委員會、水務局、環境保護局、科學技術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氣象局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組織有關企業停止生產或減負荷生產,並全面檢查現有裝置和設備(包括基礎的穩固程度,是否能安全運行等)。加強現場火源的管理和控制,防止引爆事件發生。及時組織修理罐區受損的防護堤,確保防護完好狀態。加強可能發生破裂管道的巡檢、監控力度,懂駝旋確保管道破裂後物料、產品進入事故池或得到有效控制。加強企業周邊地表水的水質監測,確保災區飲水安全。
(4)煤礦安全防範組。由市煤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地震局及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鄂爾多斯分局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加強對煤礦的日常安全檢查,重點檢查企業的採掘作業規程、通風設備設施、井下現場管理、特種作業人員配備、規章制度、安全生產預案、井下開採布局等,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制定重大隱患專人負責的預案,確保隱患及時整改。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及時組織井下人員疏散撤離危險區,儘快安全升井。檢查巷道及採空區的結構安全,防止由地震引發的地面塌陷、巷道湧水等災害。
(5)民眾生活保障組。由市民政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局、衛生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局、城鄉建設委員會、農牧業局、商務局、旅遊局、糧食局及市紅十字會、團市委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制定並實施受災民眾救助工作方案及相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措施,組織調集、轉運帳篷和災區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災物資,指導有關地區做好受災民眾的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災區,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6)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由市衛生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水務局、農牧業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武警鄂爾多斯支隊、市紅十字會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組派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調集醫療器械、藥品等物資,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和轉移後送。檢查、監測災區飲用水源和食品,防範和控制各種傳染病疫病的暴發流行。做好傷員、災區民眾和救援人員的醫療服務與心理救助。制定並實施災後動物防疫方案,根據當地動物疫病流行情況開展相應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
(7)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組。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民政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城鄉建設委員會、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牧業局、商務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播電影電視局、地震局及人民銀行鄂爾多斯中心支行、鄂爾多斯銀監分局、鄂爾多斯電業局、中國聯通鄂爾多斯分公司、中國移動鄂爾多斯分公司、中國電信鄂爾多斯分公司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指導搶修維護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等交通設施和供電、供水、供氣、防洪、通信、廣播電視等設施。組織生產、調運搶險救援產品,調運生產物資和裝備,保障災區搶險應急物資供應。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和救災物資的運輸需要。對受災的工礦商貿和農牧業損毀情況進行核實,指導制訂科學恢復生產方案,安排落實有關資金和物資。
(8)震情監測與趨勢判斷組。由地震局牽頭,受災地人民政府及當地公安、民政、住建、氣象,國土、通信等有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市地震局負責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台站,加強震情跟蹤監測、分析研判工作。受災地人民政府負責綜合協調工作。受災地公安部門負責地震台站、監測設施設備等安全保衛工作。受災地國土部門負責布設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台站臨時用地以及提供地震現場相關地質資料;受災地氣象部門負責提供地震現場氣象資料。
(9)社會治安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教育局、民族事務委員會、司法局、信訪局及中國人民銀行鄂爾多斯中心支行、鄂爾多斯銀監分局、武警鄂爾多斯支隊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嚴密防範和嚴厲打擊趁機進行哄搶救災物資、以賑災募捐名義詐欺斂取不義之財、藉機傳播各種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10)救災捐贈與涉外、涉港澳台事務組。由市民政局牽頭,市商務局、旅遊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鄂爾多斯海關、市紅十字會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接受和安排市內外捐贈,處理其他涉外事務和涉港澳台事務。
(11)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組。由市民政局和地震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委員會、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災區範圍、建構築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工程結構震害特徵、人員傷亡數量、地震巨觀異常現象、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調查,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評估,指導災區做好保險理賠和給付。
(12)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民政局、廣播電影電視局、旅遊局及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市地震局、鄂爾多斯日報社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發布。指導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區內外輿論。適時組織安排境外新聞媒體採訪報導。
2.2 旗區抗震救災指揮部
旗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旗區有關部門及當地駐軍、武警部隊、消防和民兵組織等,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3 回響機制
3.1 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級(詳見下表)。
表1:地震災害分級標準
地震災害分級
分級標準
震級
預評估結果
死亡人員(含失蹤)
經濟損失
社會影響度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M≥7.0級
300人以上
直接經濟損失占鄂爾多斯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
特別重大
社會影響
重大地震災害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M<7.0級
50—300人
嚴重經濟損失
重大社會
影響
較大地震災害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M<6.0級
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0≤M<5.0級
10—50人
較重經濟損失
較大社會
影響
一般地震災害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0≤M<5.0級
10人以下
一定經濟損失
一定社會
影響
3.2 分級回響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地震災害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地震應急回響級別及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詳見下表)。
表2:地震應急回響級別及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地震災害級別
回響級別
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Ⅰ級
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下,自治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按照國務院的要求組織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重大地震災害
Ⅱ級
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下,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較大地震災害
Ⅲ級
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支持下,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一般地震災害
Ⅳ級
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支持下,災區所在旗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地震發生地區,可根據需要適當提高回響級別。地震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災情及其發展情況對回響級別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3.3 回響啟動程式
符合以上Ⅰ、Ⅱ級回響級別和條件的地震發生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震情和災情確定回響級別,其中Ⅰ級回響級別的應急工作接受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市、旗區先行自動按照本地區地震應急預案處置地震事件,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回響級別後,按自治區的統一部署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符合以上Ⅲ、Ⅳ級回響級別和條件的地震發生後,分別由市、旗區人民政府根據震情和災情確定回響級別。
4 監測報告
4.1 地震監測預報
市地震局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並報自治區地震局評審。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預報情況發布臨震預報。
4.2 震情速報
對於我市境內震級大於等於4級的地震、地震部門要迅速與自治區地震台網中心取得聯繫,在震後1小時內完成地震速報參數的測定,同時報市人民政府。
4.3 災情報告
地震災害發生後,災區所在旗區人民政府及時將震情、災情等信息報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市地震局。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地震災害,民政、地震等部門迅速組織開展現場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報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地震局,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公安、安監、交通、水務、住建、經信、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及時將收集了解的情況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5 應急回響
5.1 搜救人員
立即組織基層應急隊伍和廣大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同時組織協調當地駐軍、武警部隊、消防、地震、建築和市政等救援力量,調配大型吊車、起重機、生命探測儀等救援裝備,搶救被壓埋人員。加強現場救援隊伍之間的銜接、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邊界,遇有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5.2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迅速組織協調應急醫療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受傷民眾,必要時建立野外流動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特別是加大對重災區及偏遠地區醫療器械、藥品供應,確保被救(傷、病)人員得到及時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開展災後心理援助。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飲用水監督;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加強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亂等腸道傳染病的監測、防控和處理,有針對性接種疫苗;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衛生事件每日報告制度。
5.3 安置受災民眾
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民眾吃飯、飲水、穿衣、住處等問題;在受災蘇木鄉鎮、嘎查村、街道社區設定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的有序發放;根據需要組織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民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嚴防火災發生。救災物資優先保證學校、醫院、福利院的需要;優先安置孤兒、孤老及殘疾人員,確保其基本生活。鼓勵採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民眾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災區學校複課。
5.4 搶修基礎設施
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機場、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等交通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民眾基本生活需要和應急工作需要。
5.5 加強現場監測
加強震情和氣候檢測。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部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禦次生災害
加強次生災害監測預警,防範因強餘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土石流、滾石等造成新的人員傷亡和交通堵塞;組織專家對水庫、堤壩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下游危險地區人員轉移。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供電、供氣等受損情況排查,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5.7 維護社會治安
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受災民眾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增設臨時警務站,加強治安巡邏,增強災區民眾的安全感;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5.8 開展社會動員
受災地抗震救災指揮部明確專門的組織機構或人員,加強志願服務管理;及時開通志願服務聯繫電話,統一接收志願者組織報名,做好志願者派遣和相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交通運輸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志願服務需求指南,引導志願者安全有序參與。視情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活動,加強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工作。必要時,組織非災區人民政府,通過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形式,對災區民眾生活安置、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搶修和生產恢復等開展對口支援。
5.9 加強涉外事務管理
妥善安置在災區工作和旅遊的國(境)外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5.10 發布信息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統一、及時、準確、客觀地做好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發布工作,回應社會關切。
5.11 開展災害調查與評估
調查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巨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及受災範圍、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築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5.12 應急結束
在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原機關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6 指揮與協調
6.1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根據市地震局的信息通報,各級各有關部門立即組織做好交通、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市交通運輸局、民用航空管理辦公室、地方鐵路辦公室採取必要的交通、航行措施,提供一切便利條件,優先保證抗震救災隊伍和物資快速到達災區,保障抗震救災工作需要。
(2)中國聯通鄂爾多斯分公司、中諾移動鄂爾多斯分公司、中國電信鄂爾多斯分公司及時採取應對措施,搶修受損通信設施,協調應急通信資源,優先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暢通。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儘快恢複本部門受到損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應急救援指揮通信暢通。
6.1.2 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發動基層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基層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防範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同時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安排部署,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6.2 較大、一般地震災害
市、旗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災民安置、次生災害防範和應急恢復等工作。根據應對工作實際需要或旗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請求,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派遣專業技術力量和救援隊伍,組織調運抗震救災物資裝備,指導開展抗震救災各項工作。
7 恢復重建
7.1 恢復重建規劃
地震災害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7.2 恢復重建實施
受災地人民政府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後恢復重建。市直各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指導。
8 保障措施
8.1 隊伍保障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公安消防、陸地搜尋與救護、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市地震局要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鑑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團市委、紅十字會要積極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各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8.2 指揮平台保障
市地震局、旗區地震局要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等技術,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震應急指揮平台,實現震情災情快速回響、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災中進行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8.3 物資與資金保障
市直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路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的生產供應。旗區及其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並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定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抗震救災工作經費由市、旗區人民政府負責保障。
8.4 避難場所保障
旗區及其有關部門,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加強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設定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8.5 基礎設施保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指導、協調、監督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地方鐵路辦公室、民用航空管理辦公室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公路、鐵路、航空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採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市廣播電視局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市應急廣播體系,確保民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發布的權威信息。中國聯通鄂爾多斯分公司、中國移動鄂爾多斯分公司、中國電信鄂爾多斯分公司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工作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路等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立即啟動應急衛星、短波等無線通信系統和終端設備,確保至少有一種以上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8.6 宣傳、培訓與演練
市委宣傳部及市教育局、文化局、廣播電視局、地震局等部門要統一口徑、密切配合,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級各類學校要把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願者等進行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制定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9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
9.1 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
當市內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庫、電站等重要設施場地及其附近地區發生強有感地震事件並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市地震局加強震情趨勢研判,提出意見報告市人民政府,同時通報市直有關部門。市人民政府督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聞及信息發布與宣傳工作,保持社會穩定。
9.2 地震謠言事件應急
當市內出現地震謠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市地震局和有關旗區地震局要和宣傳、公安、新聞及通訊運營商配合,採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並將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協助市人民政府和旗區督導謠言發生地區人民政府做好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工作,採取措施平息地震謠言。
9.3 應對毗鄰震災
自治區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毗鄰盟(市)發生6.0級以上地震並對我市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應急處置,市人民政府根據市地震局的建議確定回響級別,並按照國務院部署組織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毗鄰盟市發生4.0級以下有感地震後,市地震局召開緊急會商會,加強震情趨勢研判,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
10 附則
10.1 獎勵與責任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實施後,市地震局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各旗區人民政府制訂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各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能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學校、醫院,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旗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10.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地震局負責解釋。
10.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主要職責:及時組織撲救火災,處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災區防火以及災區安全生產隱患和環境風險排查、防範工作。對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進行監測預警,一旦發生滑坡、地面塌陷等險情,及時組織疏散民眾。加強災區水質監測和危險化學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災區水庫安全和飲用水源安全。負責易發次生災害的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的監管;加強災區環境監測,減輕或消除環境污染危害。
(3)化工企業安全防範組。由市經信委牽頭,市經濟開發區(園區)管理辦公室、公安消防支隊、城鄉建設委員會、水務局、環境保護局、科學技術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氣象局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組織有關企業停止生產或減負荷生產,並全面檢查現有裝置和設備(包括基礎的穩固程度,是否能安全運行等)。加強現場火源的管理和控制,防止引爆事件發生。及時組織修理罐區受損的防護堤,確保防護完好狀態。加強可能發生破裂管道的巡檢、監控力度,確保管道破裂後物料、產品進入事故池或得到有效控制。加強企業周邊地表水的水質監測,確保災區飲水安全。
(4)煤礦安全防範組。由市煤炭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地震局及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鄂爾多斯分局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加強對煤礦的日常安全檢查,重點檢查企業的採掘作業規程、通風設備設施、井下現場管理、特種作業人員配備、規章制度、安全生產預案、井下開採布局等,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制定重大隱患專人負責的預案,確保隱患及時整改。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及時組織井下人員疏散撤離危險區,儘快安全升井。檢查巷道及採空區的結構安全,防止由地震引發的地面塌陷、巷道湧水等災害。
(5)民眾生活保障組。由市民政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局、衛生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局、城鄉建設委員會、農牧業局、商務局、旅遊局、糧食局及市紅十字會、團市委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制定並實施受災民眾救助工作方案及相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措施,組織調集、轉運帳篷和災區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災物資,指導有關地區做好受災民眾的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災區,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6)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由市衛生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水務局、農牧業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武警鄂爾多斯支隊、市紅十字會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組派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調集醫療器械、藥品等物資,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和轉移後送。檢查、監測災區飲用水源和食品,防範和控制各種傳染病疫病的暴發流行。做好傷員、災區民眾和救援人員的醫療服務與心理救助。制定並實施災後動物防疫方案,根據當地動物疫病流行情況開展相應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
(7)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組。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民政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城鄉建設委員會、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牧業局、商務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播電影電視局、地震局及人民銀行鄂爾多斯中心支行、鄂爾多斯銀監分局、鄂爾多斯電業局、中國聯通鄂爾多斯分公司、中國移動鄂爾多斯分公司、中國電信鄂爾多斯分公司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指導搶修維護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等交通設施和供電、供水、供氣、防洪、通信、廣播電視等設施。組織生產、調運搶險救援產品,調運生產物資和裝備,保障災區搶險應急物資供應。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和救災物資的運輸需要。對受災的工礦商貿和農牧業損毀情況進行核實,指導制訂科學恢復生產方案,安排落實有關資金和物資。
(8)震情監測與趨勢判斷組。由地震局牽頭,受災地人民政府及當地公安、民政、住建、氣象,國土、通信等有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市地震局負責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台站,加強震情跟蹤監測、分析研判工作。受災地人民政府負責綜合協調工作。受災地公安部門負責地震台站、監測設施設備等安全保衛工作。受災地國土部門負責布設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台站臨時用地以及提供地震現場相關地質資料;受災地氣象部門負責提供地震現場氣象資料。
(9)社會治安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教育局、民族事務委員會、司法局、信訪局及中國人民銀行鄂爾多斯中心支行、鄂爾多斯銀監分局、武警鄂爾多斯支隊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嚴密防範和嚴厲打擊趁機進行哄搶救災物資、以賑災募捐名義詐欺斂取不義之財、藉機傳播各種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10)救災捐贈與涉外、涉港澳台事務組。由市民政局牽頭,市商務局、旅遊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鄂爾多斯海關、市紅十字會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接受和安排市內外捐贈,處理其他涉外事務和涉港澳台事務。
(11)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組。由市民政局和地震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委員會、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災區範圍、建構築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工程結構震害特徵、人員傷亡數量、地震巨觀異常現象、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調查,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評估,指導災區做好保險理賠和給付。
(12)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民政局、廣播電影電視局、旅遊局及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市地震局、鄂爾多斯日報社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發布。指導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區內外輿論。適時組織安排境外新聞媒體採訪報導。
2.2 旗區抗震救災指揮部
旗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旗區有關部門及當地駐軍、武警部隊、消防和民兵組織等,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3 回響機制
3.1 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級(詳見下表)。
表1:地震災害分級標準
地震災害分級
分級標準
震級
預評估結果
死亡人員(含失蹤)
經濟損失
社會影響度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M≥7.0級
300人以上
直接經濟損失占鄂爾多斯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
特別重大
社會影響
重大地震災害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M<7.0級
50—300人
嚴重經濟損失
重大社會
影響
較大地震災害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M<6.0級
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0≤M<5.0級
10—50人
較重經濟損失
較大社會
影響
一般地震災害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0≤M<5.0級
10人以下
一定經濟損失
一定社會
影響
3.2 分級回響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地震災害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地震應急回響級別及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詳見下表)。
表2:地震應急回響級別及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地震災害級別
回響級別
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Ⅰ級
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下,自治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按照國務院的要求組織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重大地震災害
Ⅱ級
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下,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較大地震災害
Ⅲ級
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支持下,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一般地震災害
Ⅳ級
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支持下,災區所在旗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地震發生地區,可根據需要適當提高回響級別。地震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災情及其發展情況對回響級別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3.3 回響啟動程式
符合以上Ⅰ、Ⅱ級回響級別和條件的地震發生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震情和災情確定回響級別,其中Ⅰ級回響級別的應急工作接受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市、旗區先行自動按照本地區地震應急預案處置地震事件,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回響級別後,按自治區的統一部署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符合以上Ⅲ、Ⅳ級回響級別和條件的地震發生後,分別由市、旗區人民政府根據震情和災情確定回響級別。
4 監測報告
4.1 地震監測預報
市地震局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並報自治區地震局評審。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預報情況發布臨震預報。
4.2 震情速報
對於我市境內震級大於等於4級的地震、地震部門要迅速與自治區地震台網中心取得聯繫,在震後1小時內完成地震速報參數的測定,同時報市人民政府。
4.3 災情報告
地震災害發生後,災區所在旗區人民政府及時將震情、災情等信息報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市地震局。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地震災害,民政、地震等部門迅速組織開展現場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報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地震局,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公安、安監、交通、水務、住建、經信、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及時將收集了解的情況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5 應急回響
5.1 搜救人員
立即組織基層應急隊伍和廣大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同時組織協調當地駐軍、武警部隊、消防、地震、建築和市政等救援力量,調配大型吊車、起重機、生命探測儀等救援裝備,搶救被壓埋人員。加強現場救援隊伍之間的銜接、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邊界,遇有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5.2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迅速組織協調應急醫療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受傷民眾,必要時建立野外流動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特別是加大對重災區及偏遠地區醫療器械、藥品供應,確保被救(傷、病)人員得到及時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開展災後心理援助。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飲用水監督;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加強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亂等腸道傳染病的監測、防控和處理,有針對性接種疫苗;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衛生事件每日報告制度。
5.3 安置受災民眾
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民眾吃飯、飲水、穿衣、住處等問題;在受災蘇木鄉鎮、嘎查村、街道社區設定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的有序發放;根據需要組織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民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嚴防火災發生。救災物資優先保證學校、醫院、福利院的需要;優先安置孤兒、孤老及殘疾人員,確保其基本生活。鼓勵採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民眾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災區學校複課。
5.4 搶修基礎設施
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機場、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等交通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民眾基本生活需要和應急工作需要。
5.5 加強現場監測
加強震情和氣候檢測。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部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禦次生災害
加強次生災害監測預警,防範因強餘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土石流、滾石等造成新的人員傷亡和交通堵塞;組織專家對水庫、堤壩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下游危險地區人員轉移。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供電、供氣等受損情況排查,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5.7 維護社會治安
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受災民眾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增設臨時警務站,加強治安巡邏,增強災區民眾的安全感;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5.8 開展社會動員
受災地抗震救災指揮部明確專門的組織機構或人員,加強志願服務管理;及時開通志願服務聯繫電話,統一接收志願者組織報名,做好志願者派遣和相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交通運輸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志願服務需求指南,引導志願者安全有序參與。視情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活動,加強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工作。必要時,組織非災區人民政府,通過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形式,對災區民眾生活安置、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搶修和生產恢復等開展對口支援。
5.9 加強涉外事務管理
妥善安置在災區工作和旅遊的國(境)外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5.10 發布信息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統一、及時、準確、客觀地做好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發布工作,回應社會關切。
5.11 開展災害調查與評估
調查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巨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及受災範圍、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築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5.12 應急結束
在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原機關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6 指揮與協調
6.1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根據市地震局的信息通報,各級各有關部門立即組織做好交通、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市交通運輸局、民用航空管理辦公室、地方鐵路辦公室採取必要的交通、航行措施,提供一切便利條件,優先保證抗震救災隊伍和物資快速到達災區,保障抗震救災工作需要。
(2)中國聯通鄂爾多斯分公司、中諾移動鄂爾多斯分公司、中國電信鄂爾多斯分公司及時採取應對措施,搶修受損通信設施,協調應急通信資源,優先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暢通。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儘快恢複本部門受到損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應急救援指揮通信暢通。
6.1.2 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發動基層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基層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防範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同時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安排部署,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6.2 較大、一般地震災害
市、旗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災民安置、次生災害防範和應急恢復等工作。根據應對工作實際需要或旗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請求,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派遣專業技術力量和救援隊伍,組織調運抗震救災物資裝備,指導開展抗震救災各項工作。
7 恢復重建
7.1 恢復重建規劃
地震災害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7.2 恢復重建實施
受災地人民政府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後恢復重建。市直各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指導。
8 保障措施
8.1 隊伍保障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公安消防、陸地搜尋與救護、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市地震局要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鑑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團市委、紅十字會要積極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各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8.2 指揮平台保障
市地震局、旗區地震局要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等技術,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震應急指揮平台,實現震情災情快速回響、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災中進行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8.3 物資與資金保障
市直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路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的生產供應。旗區及其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並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定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抗震救災工作經費由市、旗區人民政府負責保障。
8.4 避難場所保障
旗區及其有關部門,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加強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設定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8.5 基礎設施保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指導、協調、監督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地方鐵路辦公室、民用航空管理辦公室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公路、鐵路、航空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採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市廣播電視局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市應急廣播體系,確保民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發布的權威信息。中國聯通鄂爾多斯分公司、中國移動鄂爾多斯分公司、中國電信鄂爾多斯分公司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工作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路等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立即啟動應急衛星、短波等無線通信系統和終端設備,確保至少有一種以上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8.6 宣傳、培訓與演練
市委宣傳部及市教育局、文化局、廣播電視局、地震局等部門要統一口徑、密切配合,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級各類學校要把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願者等進行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制定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9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
9.1 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
當市內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庫、電站等重要設施場地及其附近地區發生強有感地震事件並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市地震局加強震情趨勢研判,提出意見報告市人民政府,同時通報市直有關部門。市人民政府督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聞及信息發布與宣傳工作,保持社會穩定。
9.2 地震謠言事件應急
當市內出現地震謠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市地震局和有關旗區地震局要和宣傳、公安、新聞及通訊運營商配合,採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並將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協助市人民政府和旗區督導謠言發生地區人民政府做好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工作,採取措施平息地震謠言。
9.3 應對毗鄰震災
自治區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毗鄰盟(市)發生6.0級以上地震並對我市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應急處置,市人民政府根據市地震局的建議確定回響級別,並按照國務院部署組織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毗鄰盟市發生4.0級以下有感地震後,市地震局召開緊急會商會,加強震情趨勢研判,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
10 附則
10.1 獎勵與責任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實施後,市地震局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各旗區人民政府制訂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各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能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學校、醫院,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旗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10.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地震局負責解釋。
10.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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