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

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

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簡稱“都勻一中學委會”,是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學生委員會自覺接受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的管理,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
  • 外文名:DUYUN NO.1 HIGH SCHOOL STUDENT COMMITTEE
  • 簡稱:都勻一中學委會
  • 領導部門:都勻一中校黨委、都勻一中校團委
組織介紹,歷屆委員會,工作條例,顧問組織,成立決定,工作條例,歷屆顧問,

組織介紹

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簡稱都勻一中學委會,是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學生委員會自覺接受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的管理,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學生委員會在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大會的決議,維護學校全局利益,服務於學校總體發展。圍繞學校工作任務,依照“自主管理”的核心理念,引導全校同學實現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營造良好的學風和校風,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學生委員會設委員若干,均由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各委員職務學生委員會第一次常務會議召開時根據學生代表大會秘書長的建議確定。
學生委員會下設紀檢監察委員會、辦公室、人力資源部、社團事務部、學生活動部、高一年級部、高二年級部、高三年級部、對外宣傳部、新聞媒體部共十個職能部門,下設廣播站、國旗班、禮儀隊、志願者協會四個直屬部門。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和直屬部門自覺接受學生委員會的管理,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歷屆委員會

第一屆學生委員會
主席:熊恩石
副主席:謝仁慈
秘書長:楊金林
委員:姚駿 周賢敏 劉焜山 李正曉 黎曉希
第二屆學生委員會
主席:楊金林
副主席:邱泓
秘書長:鄒昕童
委員:劉詩倩 顧金塏 陳璨 陸俊愷
第三屆學生委員會
主席:楊洪彪
常務副主席:李籌著
秘書長:陸俊愷
副主席:曾傑 安柬澤 田如鑫
副秘書長:牟茂
第四屆學生委員會
主席:李籌著
常務副主席:鄒雨辰
秘書長:劉代涵
副主席:張駿雄 潘建偉 陸濤濤
副秘書長:伍光春燕 陸榮福
第五屆學生委員會
主席:韋治怡
常務副主席:陳海林
秘書長:黃曌雲
副主席:劉沄濤 莫程瑜 王晨
副秘書長:莫蘭茜
第六屆學生委員會
主席:韋治怡
常務副主席:張健成
秘書長:吳禎睿
副主席:庹馨予 李明倩 李安琦
副秘書長:胡文劍 莫錢權 柯宇璇
第七屆學生委員會
主席:李安琦
常務副主席:李亭驍
秘書長:蔣家熙
副主席:何羽雯 金喆 羅鎣
副秘書長:劉友浩 羅吉龍 陳靖逸
機構章程
(2012年12月14日都勻一中第一次學生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根據2013年11月15日都勻一中第二次學生代表大會通過的《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修正案》,2014年11月28日都勻一中第三次學生代表大會通過的《<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修正案》,2016年12月22日都勻一中第五次學生代表大會通過的《<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鞏固學生在學校中的主體地位,完善學校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學生在學校發展建設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推進校園文化建設,根據憲法、法律、《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和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是我校全體學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和根本途徑。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全校學生的利益、權利,並履行應盡義務,代表全校學生的意志,維護全校學生的權利。
第三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是學生委員會。
第四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在中共都勻一中委員會領導下和共青團都勻一中委員會具體指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本章程,相對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五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的基本任務:
(一)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團結和引導廣大學生刻苦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積極投身社會實踐,成為熱愛祖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合格人才;
(二)發揮聯繫學校各部門和廣大學生的橋樑作用,積極參與學校有關學生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廣大學生的合法利益,反映學生的意見和要求,推動學校的民主建設;
(三)倡導和組織廣大同學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養學生的自主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及創新能力,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
(四)指導、組織、監督廣大學生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活動,推動校園文明建設,創造富有特色的校園文化氛圍。
第六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執行以下職權:
(一)修改、解釋本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討論並決定學生委員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三)討論學校有關學生的重大決定;
(四)審查和批准學生委員會工作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監督學生委員會的工作;
(六)根據學生委員會建議,選舉下屆學生委員會委員;
(七)罷免學生委員會委員;
(八)撤銷或改變學生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應當由學代表大會執行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章程的修改,由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學生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辦法、規定及其它議案由學生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半數通過。
第八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在本章程下開展工作。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學生委員會和秘書長都必須承認本章程,依照本章程精神落實各項工作。學生代表大會和學生委員會做出的任何決議不得與本章程牴觸。
第二章學生委員會
第九條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委員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條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委員換屆實行差額選舉,由上屆學生委員會決定差額比例。
第十一條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新當選委員必須在當選時向學生代表大會宣誓忠於本章程,忠於全體學生。
第十二條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新當選委員職務分工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後根據學生代表大會秘書長的建議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學生社團和校內其他學生組織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辭去學生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第十四條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各職能部門組成人員由學生委員會任命產生。
第十五條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它行使職權到下次學生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學生委員會委員為止。
第十六條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執行以下職權:
(一)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學生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學生代表大會的重大事項;
(三)監督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的工作;
(四)任命、免職學生委員會各職能部門組成人員;
(五)增加或撤銷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
(六)撤銷或改變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不適當的決定;
(七)聽取、收集廣大同學對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負責予以答覆;
(八)根據共青團都勻一中委員會的意見,批准社團成立、活動,撤銷社團;
(九)提名學生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十)召集學生代表大會;
(十一)學生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七條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對學生代表大會負責並在每次學生代表大會會議上報告工作。
第三章學生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八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會議每學年舉行一次,由學生委員會召集。如果學生委員會認為必要,可以臨時召集學生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九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參加時才能召開。
第二十條每次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會議,在本次學生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一個月內由上屆學生委員會召集。
第二十一條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應當在學生代表大會召開一個月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大會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代表。臨時召集的學生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於此規定。
第二十二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後,由學生委員會主持進行資格審查,並根據資格審查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個別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次學生代表大會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對補選的學生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本條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
第二十三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按照年級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代表團在每次學生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討論學生委員會提出的關於會議的準備事項;在會議期間,對學生代表大會的各項議案進行審議,並可以由代表團團長或者由代表團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代表代表團對審議的議案發表意見。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每次正式會議前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大會主席團,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預備會議由學生委員會主持。每次學生代表大會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學生委員會主持。
第二十四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每次正式會議前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大會主席團,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預備會議由學生委員會主持。每次學生代表大會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學生委員會主持。
第二十五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會議。代表若因其他必要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按照規定請假。代表在出席學生代表大會會議前,應當聽取學生的意見和建議,為會議期間執行代表職務做好準備。
第二十六條大會主席團執行主席主持大會全體會議。
第二十七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長,秘書長原則上由共青團都勻一中委員會主要領導擔任,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任命。
第二十八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會議進行選舉和通過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舉手表決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第二十九條校黨委、校團委、學生委員會、各年級代表團,可以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學生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代表團審議,或提交大會審議。
第三十條一個代表團或者十五名以上的代表,可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學生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代表團審議,或提交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主席團、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提出對於學生委員會委員的罷免案,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本條適用於臨時召集的學生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章學生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二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學生委員會主持。
第三十三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代表任期一年,從每次學生代表大會舉行預備會議開始,到下次學生代表大會舉行預備會議為止。
第三十四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應積極落實以下義務:
(一)模範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保守會議秘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
(二)遵守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維護學生代表大會的榮譽和利益;
(三)按時出席學生代表大會,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四)努力學習文化知識,積極參與社會實踐和各種文體活動,全方面發展;
(五)加強履職學習,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六)與原班級廣大學生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七)積極參加學生代表大會各項活動,並支持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工作,完成分配的工作;
(八)時刻注意自身形象,牢記自己的職責和任務,真正代表廣大同學,真正為廣大同學服務。
第三十五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二)依照規定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
(三)提出對學生委員會各方面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四)參加學生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五)參加學生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六)獲得依照規定執行代表職務所需要的信息的各項保障;
(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班級的監督。原選舉班級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罷免學生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舉班級以半數通過。
第五章秘書長
第三十七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秘書長代表學校具體幫助和指導學生代表大會和學生委員會的工作,負責學生委員會與學校的聯繫,轉達學校對學生委員會工作的指導意見,關心學生委員會全體成員的思想進步。
第三十八條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秘書長執行以下職權:
(一)協助學生委員會主席主持學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協助學生委員會籌備學生代表大會的會務工作;
(三)負責學生代表大會相關檔案、檔案、會議記錄的保存;
(四)及時向學生代表大會傳達學校的工作方針和指導意見;
(五)對學生委員會的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六)召集並主持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工作條例

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學生委員會我管理體系,強化學生委員會組織結構、幹部隊伍、會內文化建設發展,根據《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和都勻一中各項規章制度,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是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學生委員會自覺接受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的管理,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第三條學生委員會在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大會的決議,維護學校全局利益,服務於學校總體發展。圍繞學校工作任務,依照“自主管理”的核心理念,引導全校同學實現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營造良好的學風和校風,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第四條學生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在中共都勻一中委員會領導下和共青團都勻一中委員會具體指導下,依照《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本條例開展工作。
第五條學生委員會全體成員擁有以下權利:
通過符合《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和本條例的民主程式討論和決定學生委員會的重大事務;
對學生委員會各職能部門及其下屬部門的組織機構、組成人員及其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實行監督。
要求學校有關部門提供信息、聯絡、權益保障等各方面服務;
參加學生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學生委員會各種組織。
第六條學生委員會全體成員應積極落實以下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校規校紀,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
遵守《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和本條例、執行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的決議,維護學生委員會的榮譽和利益;
努力學習文化知識,積極參與社會實踐和各種文體活動,全方面發展;
積極參加學生委員會的各項活動,並支持學生委員會各項工作,完成分配的工作;
反對自由主義、散漫主義,不搞形式主義、個人主義、小團體主義,以大局為重,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自覺維護學校廣大同學的利益,同破壞學校利益、同學利益、學生委員會團結的行為做鬥爭;
時刻注意自身形象,牢記自己的職責和任務,真正代表廣大同學,真正為廣大同學服務。
第七條學生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中心主任、副主任,各部部長、幹事組成。
學生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主席領導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第二章組織形式
第八條學生委員會設委員若干,均由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各委員職務學生委員會第一次常務會議召開時根據學生代表大會秘書長的建議確定。
第九條學生委員會委員任期同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一致,允許連選、連任。在新一屆委員產生後一周內,應屆委員應做好交接工作。若在任期中委員因任何原因不再擔任本職,由委員補選空缺委員。
第十條學生委員會實行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學生委員會常務會議制度。
第十一條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中心主任、副主任,各部部長、幹事組成,由常務會議召集和主持。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討論決定學生委員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研究學生委員會的重要工作。
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班級、社團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學生委員會常務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學生委員會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學生委員會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審議相關規定草案;
(三)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學生委員會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班級、社團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學生委員會各中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到兩人。
各部(室)設部長一人,幹事人數超過十人的部門可增設副部長一人。
各中心、各部(室)實行主任(部長)負責制。各中心、各部主任(部長)領導本中心(部室)工作,召集和主持管轄範圍內會議。副主任(部長)協助主任(部長)工作。
第十四條學生委員會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任免人員,由主席簽署,並加蓋學生委員會印鑑。
第三章職權範圍
第十五條學生委員會全體成員在開展工作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學校的利益。未經學生委員會同意,任何個人或者團體不得以學生委員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
第十六條學生委員會常務會議具體行使以下職權:
(一)解釋《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在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大會的決議,決定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的重大事項,討論和處理關係學生利益的重大問題;
(三)對學生代表進行統一歸檔管理,監督檢查學生代表的履職情況;
(四)任免學生委員會各職能部門組成人員;
(五)增加或撤銷學生委員會各職能部門;
(六)監督學生委員會各職能部門工作;
(七)撤銷或改變學生委員會各職能部門不適當的決定;
(八)修改本條例;
(九)根據共青團都勻一中委員會的意見,批准社團成立,撤銷社團;
(十)提名學生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十一)召集各社團社長、各年級班長會議;
(十二)根據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結果,聘任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秘書長;
(十三)根據《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規定,召集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
(十四)其他由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授予的職權。
第四章職能部門及議事協調機構
第十七條職能部門是學生委員會的組成機構,在常務會議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貫徹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和學生委員會常務會議的決議,認真完成委員布置的任務,並根據本條例,以學生、班級、社團為重點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實行民主集中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九條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在每年第三季度末進行幹部招聘。在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新任幹部任命到位後一周內,應屆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高三幹部應做好交接工作。若在任期中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組成人員因任何原因不再擔任本職,由所在部門提請學生委員會常務會議決定任職人員。
第二十條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主要執行以下職能:
(一)研究並提出貫徹全會關於本部門工作的工作路線、方針、政策的實施意見,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對本部門管轄範圍的內人員、財物進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開展本部門業務範圍的相關工作;
(四)其他由學生委員會常務會議授權的職能。
第二十一條學生委員會議事協調機構,是指為了完成某項特殊性或臨時性任務而設立的跨職能部門的協調機構。
第二十二條學生委員會議事協調機構承擔學生委員會職能部門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其設立、撤銷或合併由相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常務會議審批決定。
學生委員會議事協調機構議定的事項,經常務會議同意,由有關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辦理。在特殊或緊急的情況下,經常務會議同意,學生委員會議事協調機構可以規定臨時性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學生委員會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應當嚴格控制,一般不單獨確定編制,所需要的編制由承擔具體工作的職能部門解決;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其撤銷條件和期限。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顧問組織

學生委員會顧問委員會

成立決定

關於成立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的決定
(2014年11月28日都勻一中第三次學生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都勻一中第三次學生代表大會,根據共青團都勻一中委員會關於增設學生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相關指示與建議,經過討論審議,決定成立“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顧問委員會”,同時批准《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顧問委員會工作條例(草案)》《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第一屆顧問委員會建議名單》。
會議指出,學生委員會工作兩年以來,各屆學生委員會幹部對學學學生工作的發展傾注了大量的心血,他們對於學生委員會,是巨大的財富。成立顧問委員會,是進一步推動學生委員會組織建設、幹部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學生委員會幹部在離開崗位後繼續發光發熱,貢獻思想和智慧的重要途徑。
會議強調,顧問委員會是學生委員會的參謀和助手,其組成人員,應是曾在學生委員會中擔任過主要職務,為學校學生工作的發展進步做出過一定貢獻,並仍具有我校學籍的學生。顧問委員會委員的任命和補充,應經過嚴格的考察,凡是在任期間違反校規校紀、會規會紀的,不論嚴重與否,一概不允許進入顧問委員會,確保顧問委員會的純潔性與先進性。
會議強調,顧問委員會委員在繼續為學生委員會輸送思想與智慧的同時,要進一步加強自身素質建設,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繼續發揮模範帶頭作用,以自身的實際行動影響新任幹部,營造良好學生委員會企業文化,促進學生幹部的全面發展。

工作條例

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顧問委員會工作條例
(2014年11月28日都勻一中第三次學生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1. 根據《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2. 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簡稱“顧委會”)是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的助手和參謀,其組成人員由共青團都勻一中委員會提名,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或都勻一中學生委員會決定任命。
  3. 滿足以下條件的學生可以通過決定任命成為顧問委員會委員:
    (一) 曾在學生委員會擔任過主要職務,為學校學生工作發展進步做出過一定貢獻;
    (二) 無任何違反校規校紀,學生委員會相關規定的記錄;
    (三) 仍具有我校學籍。
  4. 如在任職期間無違反校規校紀、學生委員會相關規定的情況,顧問委員會委員可以擔任職務到畢業或因其他原因失去本校學籍為止。
  5. 顧問委員會委員擁有以下權利:
    (一) 通過符合《都勻一中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和本條例的民主程式參與討論學生委員會的重大事務;
    (二) 對學生委員會各職能部門及其下屬部門的組成人員及其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實行監督;
    (三) 參加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各項活動。
  6. 顧問委員會委員如就學生工作向學生委員會提出建議,在一般情況下可以用個人名義或聯名方式提出,但屬重大建議,需經顧問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後,用顧問委員會的名義提出。
  7. 確定卸任但尚未離職的顧問委員會委員,在過渡期間,應當從實際出發,積極協助所在部門做好日常工作,並積極進行工作移交。
  8. 顧問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校團委在考察後決定任命。
  9. 顧問委員會下不設任何職能部門,相關工作由學生委員會秘書處負責。
  10. 顧問委員會委員要協助學生委員會發現優秀學生幹部。對已經選拔到學生委員會主要職務工作的幹部,要積極支持和熱情幫助。
  11. 顧問委員會的工作一般說來宜少不宜多,宜虛不宜實,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12. 本條例的修改,由顧問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後,報學生代表大會表決決定。
  13.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歷屆顧問

第一屆顧問委員會
主席:鄒昕童
委員:周賢敏 劉琨山 黎曉希 姚駿 陳璨 顧金鎧 劉詩倩 黃鈺準 王榮昊 黃彥康 楊婷 王忠宇
第二屆顧問委員會
主席:王忠宇
委員:楊洪彪 陸俊凱 田如鑫 安柬澤 張義琴 曾傑 牟茂 黎屹姍 楊永鮮 彭宇瀅 劉旖旎 李鳳 庭飛逸
熊俊茗 羅思維 韋興都 鄭摯 金方莎 羅彥濤
第三屆顧問委員會
主席:牟茂
委員:李籌著 劉代涵 鄒雨辰 胡鋮嘉 張俊雄 潘建偉 陸濤濤 伍光春燕 陸榮福 蒙耀慶 戴冰洋 巫騏麟
第四屆顧問委員會
主席:伍光春燕
委員:鄒雨辰 潘建偉 陸濤濤 陸榮福 蒙耀慶 戴冰洋 巫騏麟
第五屆顧問委員會
主席:莫蘭茜
委員:陳海林 黃曌雲 莫程瑜 劉沄濤 王晨 蘇睿 甘朗晴天 石遠溪雲
第六屆顧問委員會
主席:張健成
委員:韋治怡 吳禎睿 李明倩 庹馨予 胡文劍 莫錢權 李挺 陳妍菁 劉雨松 譚竣 盧宇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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