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熙江

郭熙江,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於湖北省武穴市,漢族,大專文化,原武穴市教育工會副主席,現羈押於武穴市看守所。

2018年4月16日,郭熙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郭熙江
  • 出生地:湖北武穴
  • 出生日期:1965年12月30日
人物經歷,犯罪經歷,依法判決,

人物經歷

原武穴市教育工會副主席、武穴市教育局糧油配送中心主任,住武穴市。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7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4日被逮捕。2017年9月28日經武穴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3日經本院決定逮捕,當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武穴市看守所。

犯罪經歷

武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熙江案發前系武穴市教育局糧油配送中心主任。在2013年至2016年武穴市教育系統學生後勤糧油配送招投標工作中,分別收受張某、郭某1剛、郭某1容現金及財物424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提供了相關的證據。
被告人郭熙江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當庭均無異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一、被告人郭熙江安排人員到郭某1剛店拿2萬元山藥面、安排人員到張某店拿6000元的糧油、收受張某的6000元菸酒、為張某討款1萬元,總計42000元,不應計入受賄數額;二、被告人郭熙江在案發前退給行賄人的22萬元不應計入其受賄金額;三、被告人郭熙江主動到紀委投案,並交待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在檢察機關全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四、被告人郭熙江已經全部退清贓款,綜上,應對郭熙江適用減輕處罰。五、被告人郭熙江有悔罪表現,無再犯罪的危險,應對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郭熙江於2011年12月至案發前任武穴市教育局糧油配送中心(以下簡稱配送中心)主任。2012年7、8月份,武穴市教育系統學生後勤糧油配送重新進行公開招投標,投標標段共七個,最終中標單位有:湖北萬某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某面業,法人代表孫某、具體負責人是郭某1剛)兩個標段,一個麵粉標、一個油標;玉麒麟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麒麟商貿,法人代表郭某1容)兩個標段,一個米標、一個麵粉標;武穴市濱江糧油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江糧油,法人代表張某,另案處理)兩個標段,一個米標、一個油標;黃梅縣廣茂糧油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梅廣茂,法人代表周某)一個米標,中標之後,周某將黃梅廣茂的米標委託給張某配送。
2013年7、8月份,因2012年簽訂的中標契約均到期應該重新進行招投標,為了不重新招投標,張某主動向被告人郭熙江提出續標的想法。郭熙江說要跟相關領導做工作。為此,郭熙江與張某、郭某1剛、郭某1容在玉麒麟賓館一起商量此事。考慮到重新招投標需要成本且不能確保中標,送錢給郭熙江還可以搞好與郭熙江關係,為謀取利益,張某、郭某1剛、郭某1容均表示每個標段給郭熙江15000元,所有標段全部進行續標。此後至2016年均是採取同樣的方式續標。在此期間,張某、郭某1剛、郭某1容先後向郭熙江送錢送物,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郭熙江收受張某所送錢物總計274000元。
1、2013年至2016年四年時間,張某以續標工作費用為名共送給被告人郭熙江178000元現金。
(1)2013年8月份的一天,張某在自己的車上送給被告人郭熙江33000元現金,郭熙江予以收受。
(2)2014年8月底的一天,張某開車到教育局接被告人郭熙江,在張某的車上,張某送給郭熙江45000元現金,郭熙江予以收受。
(3)2015年8月底的一天,張某開車到教育局門口,在張某的車上送給郭熙江5萬元現金,郭熙江予以收受。
(4)2016年8月底的一天,張某開車到教育局門口找被告人郭熙江,在張某的車上送給郭熙江5萬元現金,郭熙江予以收受。
2、因使用黃梅廣茂的外地資質及投標保證金利息等事項,張某自2013年至2016年四年期間,先後四次送給被告人郭熙江財物總計8萬元。
(1)2013年7月的一天,張某在沿江大道濱江糧油門市店門口自己的車上送給被告人郭熙江3萬元現金,郭熙江予以收受。
(2)2014年7月的一天,張某在沿江大道濱江糧油門市店門口自己的車上送給被告人郭熙江現金24000元。另郭熙江安排朋友、有關領導在張某店裡拿走價值6000元的米油。
(3)2015年底,被告人郭熙江同張某到石佛寺中學結算貨款後,張某開車送郭熙江回家,在郭熙江家樓下,張某從其收的貨款中送給郭熙江現金1萬元,郭熙江予以收受。
(4)2015年秋季開學前,張某將羅城中學25300元的欠條和石佛寺雞公嶺中學9800元的欠條交給被告人郭熙江,讓郭熙江去收取,並表示討要的貨款歸郭熙江。2016年12月份,郭熙江從羅城中學校長郭某3手中收取貨款1萬元,將此款據為己有。
3、2016年底至2017年春節前,張某送給被告人郭熙江兩張面值5000元的中石油加油卡以及價值6000元的菸酒。
二、被告人郭熙江收受郭某1剛所送錢物總計11萬元。
2013年至2015年,郭某1剛以續標工作費用、收取投標保證金利息為名共送給被告人郭熙江11萬元錢物。
1、2013年8月底,在約定以續標工作費用為名送錢給被告人郭熙江之後的一天,在教育局食堂門口郭某1剛的車上,郭某1剛送給郭熙江3萬元現金,郭熙江予以收受。
2、2014年秋季開學後的一天,在亞興國際商貿城門口郭某1剛的車上,郭某1剛送給被告人郭熙江3萬元現金,郭熙江予以收受。
3、2015年秋季開學後的一天,在教育局斜對面郭某1剛的車上,郭某1剛送給被告人郭熙江3萬元現金,郭熙江予以收受。
4、2014年、2015年兩年時間裡,被告人郭熙江個人安排其親友、有關領導到郭某1剛的門市店一共拿走價值2萬元的山藥面。
三、被告人郭熙江以收取續標工作費和投標保證金利息為名,收受郭某1容所送財物總計4萬元。
1、2013年9月的一天,在武穴市實驗國小幼稚園門口,郭某1容以續標工作費的名義送給被告人郭熙江3萬元現金,郭熙江予以收受。
2、2013年秋季開學後的一天,郭某1容在被告人郭熙江的辦公室以投標保證金利息的名義送給郭熙江現金1萬元,郭熙江予以收受。
綜上,被告人郭熙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收受張某、郭某1剛、郭某1容錢物總計424000元。2017年2月,郭熙江得知花橋中學校長張景平被查處,害怕自己被查處,遂退還張某10萬元;2017年3月退還郭某1剛10萬元;2017年4月張某被刑事拘留後,郭熙江退還郭某1容3萬元。案發後,張某、郭某1剛、郭某1容將郭熙江退還的贓款23萬元交給武穴市紀委。另郭熙江親屬在武穴市紀委退贓款77200元、在檢察機關退贓款116800元,郭熙江收受的全部贓款424000元已退清。
2017年4月11日郭熙江主動到武穴市紀委投案,4月19日被“兩規”,6月19日被武穴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在紀委“兩規”期間,郭熙江交待了收受管理對象307200元賄賂的犯罪事實,在檢察機關偵查期間,如實交待了上述查明的全部犯罪事實。

依法判決

2018年4月16日,武穴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郭熙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熙江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熙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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