邾人訴於晉

邾人訴於晉

《邾人訴於晉》是出自《左傳.昭公二十三年》里的一篇文章。主要講述了一起邾人訴魯於晉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邾人訴於晉
  • 出處:左傳.昭公二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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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原文

邾人訴於晉,晉人來討。叔孫蹶如晉,晉人執之。書曰:「晉人執我行人叔孫□若。」言使人也。晉人使與邾大夫坐。叔孫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制也。邾又夷也。寡君之命介子服回在,請使當之,不敢廢周制故也。」乃不果坐。
韓宣子使邾人取其眾,將以叔孫與之。叔孫聞之,去眾與兵而朝。士彌牟謂韓宣子曰:「子弗良圖,而以叔孫與其仇,叔孫必死之。魯亡叔孫,必亡邾。邾君亡國,將焉歸?子雖悔之,何及?所謂盟主,討違命也。若皆相執,焉用盟主?」乃弗與,使各居一館。士伯聽其辭而訴諸宣子,乃皆執之。士伯御叔孫,從者四人,過邾館以如吏。先歸邾子。士伯曰:「以芻蕘之難,從者之病,將館子於都。」叔孫旦而立,期焉。乃館諸箕。舍子服昭伯於他邑。
范獻子求貨於叔孫,使請冠焉。取其冠法,而與之兩冠,曰:「盡矣。」為叔孫故,申豐以貨如晉。叔孫曰:「見我,吾告女所行貨。」見,而不出。吏人之與叔孫居於箕者,請其吠狗,弗與。及將歸,殺而與之食之。叔孫所館者,雖一日必葺其牆屋,去之如始至。

訴訟譯文

人向晉國控訴,晉國人前來問罪,叔孫婼到晉國去,晉國人就把他扣押了。《春秋》記載說“晉國執我行人叔孫婼”,是說明晉人扣押了使臣。晉人讓叔孫婼和邾國的大夫辯論,叔孫婼說:“各國的卿,相當於小國的國君,本來是周朝的制度,小小的邾國還是夷人呢。有寡君所任命的副使子服回在,請讓他擔任這件事,這是由於不敢廢除周朝的制度。”於是就不去辯論。
韓宣子讓邾人聚集他們的人,準備把叔孫婼交給他們,叔孫婼聽說這件事,撤去隨從和武器前去朝見晉君,士彌牟對韓宣子說:“您的主意不好,而把叔孫婼交給他們的仇人,叔孫婼必然為此而死,魯國喪失了叔孫婼,必然滅亡邾國,邾君亡國,將要回到哪裡去?到時您雖然後悔,哪裡還來得及呢?所謂盟主,任務是討伐違背命令的國家,如果互相抓人,哪裡還用得著盟主?”於是韓宣子就沒有把叔孫婼交給邾國人,讓他和子服回各自住在一個賓館裡。士彌牟聽了他們的辯解,告訴韓宣子,就把他們都扣押了。士彌牟為叔孫婼駕車,跟從的有四個人,經過邾人的賓館而到官吏那裡去,先讓邾子回國,士彌牟說:“由於柴草供應困難,隨從人員辛苦,準備讓您住在別的城邑里。”叔孫婼一早晨就站著,等候命令。晉國人就讓他住在箕地。讓子服回住在另外的城邑里。
范獻子向叔孫婼求取財貨,派人去請求送給他帽子,叔孫婼拿來他帽子的樣子,照樣送給他兩頂,說:“都在這裡了。”為了叔孫婼的緣故,申豐帶著財貨去到晉國,叔孫婼說:“來見我,我告訴你把財貨送到哪裡去。”申豐進見叔孫婼,就沒有出來,和叔孫婼一起住在箕地的看守人請求得到他的吠狗,叔孫婼不給,等到將要回去的時候,殺了這條狗和官吏一起吃了。叔孫婼所住過的地方,儘管只住一天,也一定修繕牆屋,離開的時候好像剛來的時候一樣。

訴訟解析

用對等方法羈押對方當事人以平復糾紛
左傳·昭公二十三年》記載了一起邾人訴魯於晉案。昭公二十三年(公元前519年)春,邾國修築翼邑的城牆,返回時須經魯國的武城到邾國的離姑。邾國大夫公孫鉏認為:“魯將御我”,提議依山南繞道行走,不經過魯國的武城。邾國大夫徐鉏、丘弱、茅地認為:“道下遇雨,將不出,是不歸也。”即現在正值雨季,如不及時返回,道路被阻斷,將回不去了。邾國築城隊伍便決定途徑魯國武城到達離姑。當邾國築城隊伍途徑魯國武城隘道時遭到了魯國人的前後攔截,魯國人俘獲了邾國的築城部隊,同時扣押了邾國大夫徐鉏、丘弱和茅地。邾國人認為魯國人這種“蹊田奪牛”的做法有點過分,便向晉國提出了訴求,魯國派遣魯國大夫叔孫婼到晉應訴。叔孫婼到晉後即被晉國扣押。晉國韓宣子令叔孫婼與邾國大夫庭辯曲直。叔孫婼則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制也。邾又夷也,寡君之命介子服回在,請使當之,不敢廢周制故也。”叔孫婼決意不與邾國大夫對庭。韓宣子欲把叔孫婼交由邾國扣押,以求得糾紛解決的對等性(因先前魯國扣押了邾國的大臣)。叔孫婼聽說後隻身赴晉廷,以表明作為魯國使者誓死不辱使命的決心。晉國司寇士景伯權衡利弊,為不使事情變得更糟,則諫言韓宣子曰:“子弗良圖,而以叔孫與其讎,叔孫必死之。魯亡叔孫,必亡邾。邾君亡國,將焉歸?子雖悔之何及?所謂盟主,討違命也。若皆相執,焉用盟主?”韓宣子採納了士景伯的諫言,沒有將叔孫婼交給邾國人,但將叔孫婼和其副手子服回分別安排在不同的館舍軟禁。士景伯分別聽取各自的辯辭,叔孫婼和子服回“堅辭不屈”。士景伯將聽取的辯辭轉告韓宣子後,韓宣子決定將叔孫婼等人仍“羈押”不放。士景伯引領叔孫及其從者四人到“羈押”館舍時,“過邾館以如吏” ,以示羞辱魯國使者。隨後,晉國放回了邾國國君,士景伯又以供應柴草困難等原因,將叔孫婼的館舍遷至箕地,子服回等人的館舍遷徙他邑。叔孫婼所居館舍,“雖一日必葺(即整修)其牆屋”,至始至終。昭公二十四年(公元前518年)春,“叔孫受禮而歸”,整個案件至此結束。
這是一件十分有意思的案例。邾國人在修築小城邑後,在返回途中路過魯國的離姑,遭到了魯國軍隊的攔截,並將修築城邑的人員全部俘獲。邾國國君便到晉國控告魯國,希望晉國主持正義。魯國在晉國的要求下派遣叔孫婼到晉國處理與邾國的爭議,但是叔孫婼堅持不與邾國大夫對庭訴訟,認為作為侯國魯國的卿大夫應與作為子國的邾國國君對庭,不應與邾國的大夫對庭,這是周朝制定的制度。韓宣子欲將叔孫婼等人交由邾國扣押以解邾國之怨,因魯國扣押了邾國人,但又擔心此舉會激怒叔孫婼,把事情弄糟。於是,晉國理官士景伯採取一種妥協辦法處理此案,將魯國的使者叔孫婼和其副手子服回分別安排在不同的館舍,士景伯再分別到叔孫婼和其副手子服回各自居住的館舍聽取他們的訟辭。叔孫婼和子服回都堅稱魯國有理。晉國受理的這起“邾人訴魯案”通過調解方式已無法解決,因為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妥協。晉國從受理邾人起訴時就認為魯國這種“蹊田奪牛”的做法有點過,作為盟主的晉國在主持正義方面應該有所作為,本想通過高壓手段迫使魯國屈服,但是通過與魯國使者幾個回合的較量,感到高壓手段對該問題的解決不起任何作用。晉國輔政大臣韓宣子在聽取士景伯關於案件審理情況的報告後,便決定對魯國的使臣實施軟禁。在引領魯國使臣前往羈押地時,特意路過邾國人居住的館舍,欲使邾人見叔孫婼之辱;同時對叔孫婼居住的箕地館舍整修,每天如此,自始至終,以達到騷擾、羞辱叔孫的目的。叔孫被羈押一年後才被允許回國。關於此案的處理,孔穎達疏曰:“魯人實取邾師,二子辭不屈者,蓋以朝聘征伐過他國,必假道乃行,邾人不假魯道,是邾亦合責。不假道,小過也;取其師,大罪也。蹊田奪牛,為報已甚。故士伯訴而執之,久囚其,足以謝邾,故晉以明年釋之。”孔認為,該案中的邾國和魯國均有過錯,但從過錯的程度來看,邾國的過錯小,魯國的過錯較大;晉國羈押魯國使者達一年之久已足以達到懲戒的目的。
通過該案的審理,我們看到正義的實現方式具有多樣性。正義不僅可以通過判決和對判決的執行來實現,而且可以通過使一方當事人獲得尊嚴,另一方當事人遭受特定形式的屈辱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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