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東

邵建東

邵建東,中德法學研究所中方所長,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江蘇省檢察院副檢察長。1962年11月出生,江蘇省常熟市人。現任江蘇省政協社會法制(民族宗教)委員會主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建東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日期:1962-11
  • 職業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 畢業院校:德國哥廷根大學
  • 信仰:中國共產黨
個人簡介,個人履歷,任免信息,研究領域,獲獎情況,社會學術兼職,學術交流活動,競爭法研究,經濟理論研究,學術思想觀點,代表作簡評,著作,文章,主要學術成果,著作,論文,譯著,

個人簡介

邵建東,男,漢族,1962年11月出生,江蘇常熟人,南京大學、德國哥廷根大學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1985年7月參加工作,無黨派人士,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二級高級檢察官。

個人履歷

曾任南京大學法律系(法學院)教授、副院長、院長、南京大學中德法學研究所中方所長,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2005年1月任現職。
第九屆江蘇省政協委員、常務委員,社會法制(民族宗教)委員會主任;第十屆江蘇省政協委員、常務委員;第十一屆江蘇省政協委員、常務委員,社會法制(民族宗教)委員會主任,第十二屆江蘇省政協社會法制(民族宗教)委員會主任。
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江蘇省法學會副會長,江蘇省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副會長。

任免信息

2018年1月,當選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江蘇省第十二屆委員會社會法制(民族宗教)委員會主任。

研究領域

經濟法、民商法、中德法律比較

獲獎情況

政府特殊津貼;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社會學術兼職

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仲裁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特約人民陪審員;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組成員;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專家諮詢組成員;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專家諮詢組成員;南京仲裁委員會委員;第九屆江蘇省政協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社會法制(民族宗教)委員會主任。
主要學術思想觀點、理論貢獻、實踐貢獻

學術交流活動

邵建東教授曾長期在德國學習、工作,對德國的法律和法學研究情況比較了解,利用這一優勢,他積極從事中德之間的比較法研究和法律交流工作。1995年後,他先後在德國哥廷根大學、馬爾堡大學、弗萊堡大學、特里爾大學,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等作短期講學或學術講座。2000年起他擔任南京大學中德經濟法研究所(2001年更名為“中德法學研究所”)中方所長,在此前後他參與舉辦了多次雙邊的或多邊的國際學術研討會,如1992年與德國阿登納基金會聯合主辦的“東亞法律·經濟·文化國際學術討論會”;2001年主辦的“中德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公民參與學術研討會”等,促進了中外學術交流。此外,他還擔任了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編委會會員,並翻譯了大量的國外著作,對許多國外的經典作品和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進行了介紹。2003年9月,德國總統約翰內斯·勞先生訪問南京大學時,對邵建東教授的工作予以高度評價,並對中德法學研究所在中德法學交流方面取得的成果表示衷心祝賀。

競爭法研究

邵建東教授的主要研究領域是競爭法。他曾對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過系統研究,出版了專著《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研究》,在此基礎上,他對中德兩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作了全面的比較研究。除了對摺扣、比較廣告、招標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具體的比較之外,他集中擇取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這一領域進行比較,這是因為從法律責任角度研究不正當競爭,不但可以更好地認清不正當競爭的違法性質,而且也可以較好地反映了一個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色。他認為,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保持積極主動的行政干預,有利於彌補權利主體的法律意識的不足。但是考慮到中國現行行政執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調動社會力量同不正當競爭作鬥爭的必要性,中國法應當借鑑德國有關民事責任的各項制度,特別是賦予某些社會團體以起訴權,通過擴充私權來彌補行政執法制度的不足。

經濟理論研究

在經濟法基礎理論方面,邵建東教授主張立足於對經濟法的核心規範的實證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理論構建,而不僅僅是從理論到理論的考證和思辯。在對具體制度進行長期研究和積累的基礎上,他積極倡導從巨觀的層面進行比較經濟法的研究。對於長期以來有激烈爭論而又未獲清晰厘定的經濟法的一些基本範疇,主張基於國內的現實通過比較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在這一問題上觀點的異同來進行勾勒。而比較的可行性在於:市場經濟國家雖然採取不同的經濟模式,或者側重點不一,但它們面臨的問題是相同的,即每個國家都要通過法律調整國家(政府)、市場主體(企業)、市場之間的相互關係。對於比較經濟法的性質,他認為比較經濟法主要是一種方法,即通過發現和確認各種經濟法現象之間的異同關係來研究經濟法的方法,但是當這種研究方法的套用達到系統化、專門化的程度時比較經濟法就從方法發展到學科。在比較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問題上,他認為雖然本國經濟法自當占有獨立的、中心的地位,但研究主要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法也非常重要的,它是從事比較經濟法研究的前提,而且在本國的經濟法還不存在或不完備的情況下,從主要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法出發來架構本國的經濟法無疑是可取的。就研究的維度而言,他主張從不同社會制度之間和不同社會內部、不同法系之間,中外之間和國內不同時期(計畫經濟時期與市場經濟時期)等多個角度對經濟法進行整體性的比較研究;從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市場管理法律制度、巨觀調控法律制度、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等領域進行了局部性的比較研究;從經濟立法、經濟司法、經濟執法(監督)等層面開展比較研究。在方法論方面,他主張橫向比較(現時代的經濟法律制度)與縱向比較(跨時代的經濟法律制度)、巨觀比較(經濟法律制度)與微觀比較(經濟法律規範)、條文比較(經濟法律的文句)與功能比較(著眼於相同的經濟現象比較不同國家對相同法律問題的解決方法)相結合的方法。

學術思想觀點

邵建東教授還長期為學生開設德國民法研究課程並且組織翻譯了大量的德國民法著作,對中德法律繼受和法典編纂、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典型判例等做過細緻的研究。在此基礎上,他對有巨大影響的我國民法典的制定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針對中國是否應當繼續學習借鑑德國民法的經驗的爭論,他認為:中國在編纂民法典的過程中不應當對德國民法說“不”,仍應將其作為主要的學習借鑑對象。這是由中國民法歷史的承繼性、德國民法的可繼受性以及德國民法典的與時俱進性決定的。首先,自清末以來德國民法一直是我國民事立法直接或間接學習的對象,所以要擺脫德國的影響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合適的,民法歷史的承繼性以及民法傳統的不可割裂性決定了德國民法仍然值得借鑑;其次,中國百年來對德國民法的繼受,其中存在許多複雜的原因,但主要是因為其立法質量,亦即中國取法德國民法的主要原因在於《德國民法典》本身所具有的可繼受性中。最後,學習借鑑德國民法的經驗,不能局限於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而應學習借鑑一百多年來德國民法在立法、司法、學理等方面的有益經驗和成果。我國民法學界目前對德國民法領域的許多典型裁判還缺乏必要的了解和系統的研究,這是一項亟待加強的基礎性工作。

代表作簡評

著作

1、《德國民法總論》,梅迪庫斯著,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001年第2版;台灣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繁體字版)。
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慕尼黑大學教授,現已退休,在德國民法學界享有很高的威望。他所著的《德國民法》是德國每一個準備國家法學專業考試的大學生必備的教材。此次移譯的《德國民法總論》,不僅對德國民法典總則編作了提綱挈領式的介紹,而且涉及到民法典其他各編的有關內容。本書向讀者展示了20世紀90年代德國民法的狀況,是新中國建立以來,祖國大陸學者譯介的第一部系統介紹德國民法總論的著作。祖國大陸民商法學者以往大多從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轉引德國的法律、判例和學術觀點,本譯著的出版,將使祖國大陸學者直接接觸到原汁原味的德國法學,相信會引起民商法學界的廣泛興趣。(《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00年秋季號)
2、《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研究》,邵建東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本書對作為德國市場經濟法核心內容之一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作了系統研究。作者從分析德國競爭法的概念入手,探討德國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必要性,研究其一百多年來發展的軌跡,並對現行法的宗旨和目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德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等問題進行考察。重點研究著名的一般條款,探索一般條款的理論價值、學術界解釋一般條款過程中出現的不同視角以及司法機關在適用一般條款過程中形成的案例類型。最後,作者對各類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背景、構成要件以及法律後果逐一作了分析。
3、《競爭法教程》,邵建東編著,智慧財產權出版社2003年版(2004年修訂版)。
本書概述了競爭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基本理論,闡釋了本學科的重點、難點、疑點,介紹了國際競爭法律制度和慣例的基本內容,分析了我國競爭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和存在的問題。全書共分十八章。前面三章闡述了競爭法的基本理論問題,後面十五章分別就擅自使用他人商業標記、商業賄賂、虛假廣告、侵犯商業秘密、詆毀商譽、不正當有獎銷售、低價傾銷、串通投標、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政性限制競爭、橫向限制競爭、縱向限制競爭、企業合併、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的性質、構成要件、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論述,並提出了有針對性的立法建議。

文章

1、《不正當競爭法律責任比較研究——以中國和德國競爭法為考察對象》 載徐傑主編《經濟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本文對中國和德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系統的比較研究。文章認為,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責任是一個雙軌式的制裁體系,即以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為主,其中尤其以民事責任的意義為最大。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賦予特定的團體以訴權,調動社會力量監督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被證明是一種成功的做法。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裁體系最突出的特點在於設定專門的監督檢查機關,負責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保持積極的、主動的干預。著眼於中國市場經濟的實際發展水平以及權利主體的法律意識,這一制度無疑具有現實的和積極的意義。然而,考慮到中國現行行政執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調動社會力量同不正當競爭作鬥爭的必要性,中國法應當借鑑德國有關民事責任的各項制度,特別是賦予某些社會團體以起訴權,通過擴充私權來彌補行政執法制度的不足。
2、《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一般條款及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03年春季號(人大報刊複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3年第12期全文轉載)。
本文認為,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存在著一般條款,體現在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等競爭的基本原則中。我國司法實踐實際上已經承認了一般條款,並且形成了幾個案例類型,主要有:註冊、使用域名構成不正當競爭;商標反向假冒構成不正當競爭;不當利用他人網路成果構成不正當競爭;不當利用他人廣告成果構成不正當競爭;不當利用他人重要信息構成不正當競爭。
3、Zur Aufnahme des BGB im alten China, in: Juristenzeitung 2/1999, S. 80-86. Besprechung in Frankfurter Allgemeiner Zeitung vom 11. Februar 1999 (Vorbildlich). (本文題為《舊中國對德國民法典的繼受》。作者先後在德國多所大學作該領域的專題報告。文章發表在德國著名法學刊物《法學家報》(Juristenzeitung)上。對於本文,德國最大的全國性日報《法蘭克福匯報》(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1999年2月11日作了專題評論,影響甚廣。)
本文的觀點是,舊中國繼受德國民法主要不是一個“力量”問題,而是一個“質量”問題,亦即舊中國取法德國民法的主要原因在於《德國民法典》本身所具有的可繼受性中。《德國民法典》最突出的可繼受性,在於其揭示了自然人法律生活的內在邏輯,規範了一個自然人自出生到死亡所涉及的各種社會關係,因此法典在內容上具有高度的普適性,從形式上具有嚴密的邏輯性和明確的條理性。

主要學術成果

著作

1、《德國新史》(與陳曉律合著),香港開明書局1991年版,台灣1993年重印。
2、《競爭法研究》(與戴奎生、陳立虎合著),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本書獲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
3、《東亞法律經濟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與丁邦開、戴奎生共任主編),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
4、《中國競爭法》,獨著,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Unternehmensgruppen und Zusammenschlusskontrolle in China: Empfiehlt sich eine Regelung nach deutschem Modell?》, Peter Lang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 1996.
6、《中德商法熱點問題研究》(主編,列第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中德法典編輯與法律繼受》(主編,列第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研究》,獨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9、《Chinesisches Zivil- und Wirtschaftsrecht》 (Hrsg.), Institut für Asienkunde, Hamburg 2001。
10、《Chinesisches Zivil- und Wirtschaftsrecht》 (Hrsg.), Institut für Asienkunde, Hamburg 2001。
11、《德國法學教育的改革和律師職業》,編譯(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12、《德國民法總則編典型判例17則評析》,編著,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論文

1、《德國的康采恩與康采恩立法》,載《國外社會科學信息》1993年第4期。
2、《從德國康采恩法看中國企業集團的法律問題》,載《中德經濟法研究所年刊》1993年。
3、《論德國契約法中的契約自由原則和社會約束原則》,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4年創刊號。
4、《析德國競爭法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控制》,載《法學雜誌》1994年第4期。
5、《論德國民法中的可撤銷法律行為》,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4年秋季號。
6、《德國康采恩法研究》,載《現代法學》1994年第6期。
7、《論可撤銷的法律行為:中德民法比較研究》,載《法律科學》1994年第5期。
8、《德國環境責任法中的損害賠償責任》,載《國外社會科學信息》1994年第5期。
9、《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責任》,載《法學》1994年第8期。
10、《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載《中德經濟法研究所年刊》1994年。
11、《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一般條款》,載《法學》1995年第2期。
12、《德國競爭法對中小企業的特殊規定》,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5年春季號。
13、《不正當競爭民事責任應采推定過錯責任》,載《法學與實踐》1995年第2期。
14、《德國反壟斷法對卡特爾的規定》,載《法學雜誌》1995年第3期。
15、《論意思表示的發出與送達――德國法的啟示》,載《外國法譯評》1995年第3期。
16、《Irrefuehrende Werbung als unlautere Wettbewerbshandlung im chinesischen UWG》, in: GRUR Int. 10/1995.
17、《論意思表示的解釋》,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6年秋季號(本文被人民大學資料複印中心製作成民商法類學術卡片)。
18、《德國法學教育制度漫談》,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6年秋季號。
19、《德國民法中附保護第三人效力的契約》,載《比較法研究》1996年第3期。
20、《論僱主責任》,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7年春季號(本文被人民大學資料複印中心製作成民商法類學術卡片,並被人民大學資料複印中心《民商法學》1997年第9期全文轉載)
21、《德國民法典與中國民事立法》,載《中德經濟法研究所年刊》1996/1997合刊。
22、《規範企業合併――德國反壟斷法的啟示》,載《國際貿易》1998年第4期。
23、《論舊中國民法繼受德國民法的原因》,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8年春季號。
24、《外國反壟斷法對名牌商品的特殊保護》,載《外國法學研究》1998年第1期。
25、《中國法律對企業合併的控制》,載王曉曄主編《反壟斷法與市場經濟》,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6、《Zur Aufnahme des BGB im alten China》, in: Juristenzeitung 2/1999, S. 80-86. Besprechung in Frankfurter Allgemeiner Zeitung vom 11. Februar 1999 (Vorbildlich). (本文題為《舊中國對德國民法典的繼受》。作者先後在德國多所大學作該領域的專題報告。文章發表在德國著名法學刊物《法學家報》(Juristenzeitung)上。對於本文,德國最大的全國性日報《法蘭克福匯報》(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1999年2月11日作了專題評論,影響甚廣)。
27、《論德國民法中的讓與擔保制度》,載《外國法學研究》1999年第1/2期。
28、《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9年春季號。
29、《競爭法方案――德國新招標投標法介評》,載《國際貿易》1999年第9期。
30、《論正當競爭權》,載《中德商法熱點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1、《論德國商法的最新修訂》,載徐學鹿主編《商法研究》第一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32、《Die juristische Ausbildung in China》, in: Newsletter der deutsch-chinesischen Juristenvereinigung, 2/2000
33、《卡特爾——自由競爭的天敵》,載《人民法院報》2000年8月16日理論版。
34、《中國繼受德國民法的實際效果與歷史功績》,載《中德法律繼受與法典編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5、《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的最新修訂》,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00年春季號。(人大複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全文轉載,收錄入《中國經濟法學精粹》2001年卷)《表示意識是否意思表示的要素――德國聯邦最高法院錯誤擔保案研究》,載《民商法論叢》總第17期,金橋文化出版香港公司2000年版。
36、《表示意識是否意思表示的要素――德國聯邦最高法院錯誤擔保案研究》,載《民商法論叢》總第17期,金橋文化出版香港公司2000年版。
37、《德國民法的百年發展》,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前沿“系列講座第八講,2000年12月5日在人民大學作報告,報告內容登載在《中國民商法網》(China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http://www.civillaw.com.cn/lawfor/salon/lawfore/04.asp)。
38、《德國競爭法如何規範比較廣告行為》,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01年春季號。(人大複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2年第3期全文轉載)
39、《包機契約糾紛案研究》,載王利明主編《判解研究》(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編)總第三期,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
40、《善良風俗――德國法界分正當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一般標準》,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二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41、《德國“雙軌制”法學教育制度及其對中國的啟示》,載《法學論壇》2002年第1期。
42、《論折扣與不正當競爭》,載《南京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
43、《中國競爭法應當從實體上規範打折行為》,載《海峽兩岸經濟法學研討會論文集》(2001卷),徐傑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4、《不正當競爭法律責任比較研究——以中國和德國競爭法為考察對象》,載徐傑主編《經濟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5、《中國學習借鑑德國民法經驗之我見》,載【台灣】《月旦民商法》2003年特刊。
46、《中國不應當對德國民法說“不”》,論文,載《法治時代》2003年秋季號。
47、《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一般條款及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論文,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03年春季號(人大報刊複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3年12期全文轉載)。
48、《論私法在維護正當競爭秩序中的作用》,載《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2期。
49、《憲政與民法》,載《唯實》(江蘇南京)2004年第1期。
50、《中國大陸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環境及其完善》,載【台】《社會文化學報》(台灣中央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學報)2004年春季號。
51、《德國法學教育最新改革的核心:強化素質和技能》,載《比較法研究》2004年第1期。

譯著

1、【德】松尼曼編:《美國和德國的經濟和經濟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
2、【德】梅迪庫斯著:《德國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獲江蘇省第七次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
3、【德】帕拉斯著:《內陸亞洲厄魯特歷史資料》,邵建東、劉迎勝譯,雲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德】拉倫茨著:《德國民法通論》,王曉曄、邵建東、程建英、徐國建、謝懷栻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德國反限制競爭法》,載《外國法譯評》1999年第4期,2000年第1期至第4期。
6、《德國債法現代化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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