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聯制國家

邦聯制國家

邦聯制(英語:Confederation)是一個由若干獨立國家組成的鬆散國家聯盟。一般說來,邦聯本身不具備構成一個國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它雖然設有公共機構處理有關共同事務,但沒有統一的中央政權機關,也沒有統一的立法和財政預算;各成員國公民只有其本國的國籍,而沒有邦聯的共同國籍。邦聯的法律和政策對各成員國不具備無可爭議的強制性。在邦聯之下,各成員國都是獨立主權的國家,是國際法主體,各自在外交、法律和軍事上均具備完全獨立的自主權。各成員國的加入或退出相對自由。

另外,邦聯制的原則是主權在邦(國)。邦聯各成員國人民沒有共同的國籍。聯邦與邦聯的構成單位也不一樣:在聯邦制之下,成員體有多種形式,如邦、加盟共和國、州、省、特別行政區等;在邦聯制下,成員體只有一種類型,即獨立的國家。

聯邦制國家和邦聯制國家在教科書中幾乎毫無例外地被劃入複合制國家一類。儘管邦聯的成員國常常以一個聲音發言,要說一個邦聯制國家是一個複合國,卻似乎有點牽強,因為邦聯是一種介乎國家與超國家之間的人類組織形式。聯邦與邦聯的分類方法,像許多其他的二分法一樣,是對複雜現實的簡單化,是由若干主權獨立的國家為了特定目的而組成的聯盟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邦聯制國家
  • 又稱:國家聯盟
  • 主要特點:各成員國主權獨立、地位平等等
  • 舉例:歐盟
國家聯盟,著名的邦聯,其他邦聯,比較,區別,聯繫,

國家聯盟

複合制國家的一種,又稱國家聯盟。
由若干主權獨立的國家為了特定目的而組成的聯盟體。國家有波赫和塞蒙了,現在某些組織是邦聯制的:獨立國協、大英國協、東協和美洲國家組織等。
其特點主要是:
(一)各成員國主權獨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和制約關係;
(二)邦聯本身不是主權國家,它的權力是邦聯成員根據協定讓予的,邦聯沒有統一的最高權力機關,沒有統一的軍隊、賦稅和國籍
(三)邦聯設有成員國協商機關,其成員由各成員國政府首腦擔任,其只能主要使協商成員國之間的共同事宜;
(四)邦聯成員之間的共同活動以各方共同簽字的條約為基礎。 邦聯聯邦本是同屬於聯邦主義的範疇。聯邦主義在制度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聯合起來的邦(聯邦),一種是邦的聯合(邦聯)。聯邦制國家和邦聯制國家在教科書中幾乎毫無例外地被劃入複合制國家一類。儘管邦聯的成員國常常以一個聲音發言,要說一個邦聯制國家是一個複合國,卻似乎有點牽強,因為邦聯是一種介乎國家與非國家之間的人類組織形式。聯邦與邦聯的分類方法,像許多其他的二分法一樣,是對複雜現實的簡單化。
原則上,邦聯是一個由若干獨立國家組成的鬆散國家聯盟,類似以前的同盟國。一般說來,邦聯本身不具備構成一個國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它雖然設有公共機構處理有關共同事務,但沒有統一的中央政權機關,也沒有統一的立法和財政預算;各成員國公民只有其本國的國籍,而沒有邦聯的共同國籍。邦聯的法律和政策對各成員國不具備無可爭議的強制性。在邦聯之下,各成員國都是獨立主權的國家,是國際法主體,各自在外交、法律和軍事上均具備完全獨立的自主權。各成員國的加入或退出相對自由。
另外,邦聯制的原則是主權在邦(國)。邦聯各成員國人民沒有共同的國籍。聯邦與邦聯的構成單位也不一樣:在聯邦制之下,成員體有多種形式,如邦、加盟共和國、州、省、特區等;在邦聯制下,成員體只有一種類型,即獨立的國家。

著名的邦聯

舊瑞士邦聯(1291年–1798年;1803年–1848年)
美國(1776年–1789年)
萊因邦聯(1806年–1813年)
拉普拉塔聯合省(1810年–1831年)
德意志邦聯(1815年–1866年)
中美洲聯合省(1823年–1838年)
阿根廷邦聯(1831年–1860年)
秘魯-玻利維亞邦聯(1836年–1839年)
北德意志邦聯(1867年–1871年)
阿拉伯聯邦(1958年-1958年)
阿拉伯聯邦共和國(1972年–1977年)

其他邦聯

荷蘭共和國(1581年–1795年)
美利堅聯盟國(1861年–1865年)
塞爾維亞和黑山(2003年–2006年)

比較

邦聯是指若干獨立的主權國家為了特定目的而組成的國家聯盟。現今世界上著名的邦聯有獨立國家國協非洲聯盟東南亞國家聯盟等。
聯邦則是具有統一主權的國家,其成員加入聯邦後不再享有完全的主權,但保留一些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利。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聯邦制國家

區別

聯邦制與邦聯制國家的區別
第一,二者的含義不同。聯邦也稱“聯盟國家”。是由若干成員單位(共和國、州、邦等)組成的統一國家,如現在的美國、德國、印度等。
邦聯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達到軍事、貿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種國家聯合,如現代的歐盟、東協等實際上就是邦聯。
第二,兩者的範圍不同。聯邦的範圍小,邦聯的範圍大,邦聯之中有聯邦,但聯邦之中無邦聯。歐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聯邦國家,如德國。
第三,兩者的機構不同。聯邦有自己的立法機關和中央政府,邦聯無聯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機關,其主要機構是邦聯的議會或成員國首腦會議。
第四,兩者的職權不同。聯邦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聯邦的地位高於組成單位,一切重大權力均屬於聯邦中央政府,聯邦法律為國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與它相牴觸,聯邦法院的判決,其效力適用於全國,各州政府、法院和公民均有遵守的義務;參加聯邦的各州,可以根據聯邦憲法制定本州憲法和法律,可以建立本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並在自己的管轄區內行使權力,領導下屬各級政府。
邦聯的活動只限於特定方面,其首腦會議的決議必須經過成員國認可才能生效,但無法律效力,各成員國仍是有主權的獨立國家,各自擁有立法、行政、外交、軍事、財政等方面的權力。
第五、兩者的國際交往不同。聯邦是國際交往的主體,不過有的聯邦國家也允許成員國有某些外交權。
邦聯不是國際交往的主要主體,其成員國各自保持內政和外交上的獨立,具有主權實體性質的仍是成員國。

聯繫

第一、從國家結構形式上看,都屬於複合制
第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如:隨著社會經濟、政治的進一步集中和統一,曾屬於邦聯的美國、瑞士、德國先後改組為聯邦,相反,屬於聯邦的原蘇聯於1991年年底成為獨立國協(實際上已成為鬆散的邦聯)。
總之,邦聯是“國家的聯合”,而聯邦則是“聯合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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