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朝政治

遼朝幅員廣闊,民族成分複雜,有“畜牧畋漁以食,皮毛以衣,轉徙隨時,車馬為家”的契丹人和其他遊牧部族,也有“耕稼以食,桑麻以衣,宮室以居,城郭以治”的漢人和渤海人。各族間經濟、文化存在著很大的差異,社會發展水平也很不平衡。在開拓疆域的同時,遼的統治者不斷吸收各族統治者的治國經驗,學習各族的文化和制度,以完善遼朝的統治機構。遼世宗耶律阮時基本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政治制度,經穆、景、聖三朝,統治制度逐漸完備,機構基本健全。

遼朝統治制度的特點是“因俗而治”,即“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其統治機構的設定也是與此相適應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朝政治
  • 外文名:無
  • 特點:因俗而治
  • 國家:遼國
官分南北,因俗而治,五京與四時捺缽,斡魯朵,地方建置與投下州、軍,刑法,軍隊,科舉與學校,

官分南北,因俗而治

“因俗而治”的方針體現在統治機構的設定上就是官分南北。遼國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兩套平行的政權機構——北面官和南面官。“北面治宮帳、部族、屬國之政”,處理契丹各部和其他遊牧、漁獵部族事宜,長官由契丹貴族擔任,辦事機構在皇帝御帳的北面;“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管理漢人、渤海人事務,長官由契丹貴族、漢人和渤海人中的上層擔任,辦事機構在皇帝御帳的南面。
在中央,北面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北樞密院,也稱契丹樞密院。長官為北院樞密使、知北院樞密使事、北院樞密副使、北院樞密直學士、北院樞密都承旨等。
南、北二宰相府是總理契丹等各遊牧部族軍、政和遊牧事宜的中央機構。長官為南、北府宰相。早在遙輦阻午可汗時,契丹八部就已由二府分領,910年以蕭敵魯為北府宰相後,後族蕭氏世預北府宰相之選。聖宗時,北府統五院、六院、烏隗、涅利、突呂不等二十八部;自神冊六年(921年)以皇弟耶律蘇為南府宰相後,宗室世預南府宰相之選。南府統乙室、楮特、突舉、品等十六部。後期,隨著遼朝社會的發展、進步,以契丹別部人和漢人、渤海人為兩府宰相者,也不乏其人。
北宣徽院,掌御前祗應事。凡朝會、行幸、還京、接見使臣等,掌殿庭禮儀。長官為北院宣徽使、同知北院宣徽使事等。
夷離畢院掌刑獄,長官為夷離畢。夷離畢為遙輦聯盟後期所設,除掌政刑外,也兼掌契丹儀式的祭祀,如歲除、祭山、喪葬等儀。
大林牙院掌文翰,修文告。長官為北面都林牙、北面林牙承旨、北面林牙等。
北面官中還有位居百官之上的大于越。大于越無職掌,用以授有大功德者,相當於漢制中的“三公”。
南面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南樞密院,也稱漢人樞密院。長官有南院樞密使、同知南院樞密使事、南院樞密副使、南院樞密直學士和南院樞密都承旨等。南院下設吏、戶、兵、刑、廳五房,分管各部事,兼有唐代尚書省的職能。
中書省是南面朝官中的又一機構。它的前身是遼太祖時的漢兒司,為初期治理漢人事務的機構。及至南樞密院成立,尚書省職能多歸南樞密院,漢兒司改名政事省,興宗重熙十三年(1044年)改稱中書省,負責六品以下漢官除授,兼掌禮部事。長官為中書令、中書侍郎、中書舍人等。
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參知政事,為南面官中的宰相。但“漢宰相(即南面宰相)必兼樞密使,乃得予聞機事”。
隨著遼朝境內封建因素的增長,中央集權化的傾向逐漸增強,聖宗以後,漢人也不乏任北面官者,如韓德讓,曾兼北、南院樞密使,大丞相;室昉、劉晟、刑抱質、大康尅也先後任過南、北府宰相。
遼國的最高決策機構是每年冬、夏兩次在捺缽召集的北、南臣僚會議。政治中心則在皇帝巡幸的四時捺缽。
管理皇帝行宮事務和皇族事務的北面官有契丹諸行宮都部署司,長官為契丹行宮都部署,掌“行在行軍斡魯朵之政令”;各斡魯朵設有都部署,也稱宮使,分別掌管本斡魯朵的軍政、民政、司法和遊牧事宜。
大惕隱司掌皇族政教,長官為惕隱,系大宗正之職。
皇帝的禁衛、宿值等由殿前都點檢司承擔,長官為殿前都點檢,也稱大內都點檢。都點檢一職出現在遼穆宗時期,當是從後周和北宋學來的。
管理行宮漢人、渤海人事務的機構是南面官中的漢人諸行宮都部署司。

五京與四時捺缽

聖宗時,遼朝已建有上、中、東、南四京。興宗重熙十三年(1044年),升石晉所割雲州為西京,於是五京俱備。初期,以上京為首都。中京建成,遂取代上京成為遼朝的都城。但是,遊牧的契丹人所建的國家,具有行國的基本特徵。它的政治中心不在具有城國特徵的五京。五京是用來統轄州縣的,治理重點是漢人和渤海人。五京各有特點,作用也不盡相同。上京臨潢府是遼太祖創業之地,“負山抱海,天險足以自固。地沃宜耕種,水草便畜牧”,是遼內四部族的遊牧地。後又遷入了大批漢人和渤海人,農業、手工業、商業都有一定發展。東京用以控制渤海、女真,備御高麗。西京備御西夏和西南各遊牧部族。中京、南京經濟發展水平略高,多設財賦官,對遼的經濟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遼國皇帝並不常居上京、中京,他與北、南面臣僚和皇族一起,隨寒暑、逐水草,巡行於四時捺缽之中。遼國的政治中心也隨著皇帝的行蹤轉移。
“捺缽”又作“納拔”、“納缽”、“剌缽”、“納寶”,漢意為“行宮”或“行在”。遼帝的四時捺缽制度正是與契丹人遊牧和漁獵經濟活動相適應的,同時也受政治形勢的影響和制約。
遼初,冬春多在上京及其以南的潢水、土河流域,夏秋多在上京西北永安山、拽剌山(大興安嶺東南余脈)一帶。聖宗前期,因對宋交涉的需要,捺缽也相應南移,春捺缽多在鴛鴦泊(今河北張北昂古里諾爾),夏秋在炭山(大興安嶺東南余脈),冬季則多住南京。天祚帝末期,東北戰事起,被迫將捺缽移向西南鴛鴦泊、西京、南京一帶。
聖宗後期,歷興宗、道宗和天祚帝前期百餘年間,社會穩定,捺缽制也得以完善,四時捺缽地點逐漸固定。春捺缽在長春州附近的鴨子河、混同江、鴨子河泊;夏捺缽在永安山、拽剌山一帶;秋捺缽在慶州(今內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索博力嘎蘇木)伏虎林;冬捺缽在潢、土二河間的廣平淀。
跟隨皇帝至四時捺缽的是一個龐大的行宮部落集團。它包括皇帝的族人(四帳皇族),與皇帝關係最密切的諸斡魯朵和中央的北、南面官員。中央的北面官全部隨行。南面官中宣徽院所屬百司官員全部隨行;樞密院、中書省宰相1人,樞密都、副承旨2人,令史10人,中書令1人,御史台、大理寺各1人從行。其他漢官留守中京,辦理漢人公務。留守官有權任命縣令、錄事以下文官,縣令以上文官只能以堂帖權差,待會議行在所取旨後方可給敕正式任命;武官則必須奏準。
春捺缽的主要活動是鉤魚和捕鵝。正月上旬起牙帳離開冬捺缽,三月上旬到達。江河尚未解凍,鵝雁未至時,鑿冰鉤魚;冰雪融化,鵝雁北歸後,放鷹鶻獵捕天鵝。鉤得第一尾魚,捕得第一隻鵝後,便舉行頭魚宴和頭鵝宴,互相慶賀。這既是契丹人民的生產活動和生活內容,也是遼國統治者的娛樂活動。春捺缽活動期間,捺缽周圍千里之內的屬國、屬部首領要到捺缽朝見遼帝,以示臣服。所以,春捺缽活動也包括了安撫、控制、考察各屬國、屬部的政治內容。
四月中旬,行宮集團離開春捺缽進山避暑、賞花。皇帝與北南面臣僚共議國事,這是一年中的第一次大政會議。閒暇時間則從事遊獵。
七月中旬,入山射虎、鹿,轉入秋捺缽。天冷後到冬捺缽違寒,再與北南面臣僚舉行第二次大政會議,共議大政方針。同時接見宋及諸國使臣,閒暇時校獵、講武。
遼國皇帝的捺缽活動,既是契丹人的經濟活動、生產活動和日常生活的反映,也是遼國統治集團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朔漠以畜牧射獵為業,猶漢人之劭農,生生之資於是乎出。自遼有國,建立五京,置南北院,控制諸夏,而游田之習,尚因其舊”。宋朝人對此十分理解,他們說“北人打圍,一歲各有處所,……如南人趁時耕種也”,並非像宇文懋昭所謂的“承平日久,無以為事,……四時無定,荒於遊獵”。捺缽是舉行國政會議的地點,又是皇帝處理國事的場所,它才是遼國的政治中心。

斡魯朵

斡魯朵漢譯為“行宮”,由皇帝巡行時居住的氈帳、辦事的衙署以及負責保衛皇帝安全、承應皇帝日常役使的宮分人組成。斡魯朵有自己的機構、軍隊和從事生產、服務的宮分人。他們“入則居守,出則扈從”,“有調發,則丁壯從戎事,老弱居守”。遼國共有斡魯朵13個,包括九帝、二後(太祖後述律月理朵和景宗後蕭綽)、一個皇太弟(聖宗時的孝文皇太弟耶律隆慶)的12個斡魯朵和聖宗朝大丞相韓德讓所建的文忠王府。
斡魯朵制創於遼初,耶律阿保機將迭剌部分為五院、六院二部,將宗室分為孟父、仲父、季父三房後,他本人則以侍衛軍腹心部為核心,另建立宮衛算斡魯朵(漢名弘義宮)。這是遼國的第一個斡魯朵,它的主人就是遼的開國皇帝太祖阿保機。阿保機死後斡魯朵由其子孫繼承。此後各斡魯朵是以“分州縣,析部族,設官府,籍戶口,備兵馬”的方式建立的。
斡魯朵轄有著帳戶、宮分戶和州縣。著帳戶是由犯罪的宗室、外戚和大臣家屬組成的,他們承擔僕役、侍從、警衛等非生產性的祗從之役。宮分人多來源於戰爭俘虜,后妃的陪嫁者——媵臣,或由州縣、部族中抽調。初期還有一定數量的自願附宮籍者。他們中有漢人、渤海人、契丹人和其他部族人。宮分人中大多從事農業、手工業、畜牧業和狩獵業。
隸屬斡魯朵的州縣人戶,由諸宮提轄司管理,不參加四時捺缽活動,但要向斡魯朵提供徭役和出兵馬從征。
斡魯朵的管理機構為都部署司,長官稱都部署,也稱宮使。宮使掌本斡魯朵的戶口、錢帛、司法和刑獄。同時統領宮分軍,既是本斡魯朵的行政長官,也是軍事統帥。總領遼國各斡魯朵軍政事務的機構是契丹諸行宮都部署和漢兒諸行宮都部署。
在四時捺缽中,皇帝的斡魯朵組成小禁圍,其他各斡魯朵跟從在皇帝斡魯朵附近,組成大禁圍,共同保衛皇帝的安全。斡魯朵的武裝力量是宮衛騎軍,而平時侍衛有殿前都點檢和諸宮都部署所統的武裝。

地方建置與投下州、軍

遼朝盛時,疆城“東至於海,西至金山,暨於流沙,北至臚朐河,南至白溝,幅員萬里”。遼分全國為五道,以上京臨潢府之地置上京道,東京遼陽府之地置東京道,中京大定府(今內蒙古赤峰市寧城)之地為中京道,南京析津府(今北京市)之地為南京道,西京大同府(山西大同市)為西京道,又置興中府(今遼寧朝陽市)於中京道,計為五道六府。
在地方的治理和機構設定上,也體現了“因俗而治”的特點。契丹等遊牧部族以部落治理,漢人和渤海人則統以州縣。
“遼的地方行政區劃,道以下一般為府州軍城與縣(城)兩級。府有京府、蕃府之分,州有節度、觀察、團練、防禦、刺史之分;觀察以下諸州或隸屬於道,或隸屬於府與節度州”。京府設留守,諸府設知府事。諸州則分別設節度、觀察、團練、防禦使或刺史。縣有令、丞、尉、主簿。
契丹等遊牧部族的部落即是遼朝北面官制的地方行政機構。前期,除奚六部設王府外,諸部落長官皆稱夷離堇。太宗時,升大部族首領為王,設王府,如北大王府(又稱五院司)統五院,南大王府(又稱六院司)統六院,乙室大王府統乙室部等。諸部落則設節度使司,長官為節度使。
除國家所轄州縣外,遼朝還有由貴族建立的投下州。投下也作“頭下”,是遼國諸王、公主、外戚、大臣以征伐所得俘虜和奴隸建立的“私城”。諸王、公主、國舅可創立州城,其餘則為軍、縣或堡。州、縣名額由朝廷賜與。
投下戶主要是戰爭中俘虜的漢人、奚人和渤海人。後期對外攻伐減少,公主所建投下州多以陪嫁的媵戶設定。初期,遼太祖採納韓延徽的建議,“樹城郭,分市里,以居漢人之降者。又為定配偶,教墾藝,以生養之。以故逃亡者少”。這是契丹統治者安撫俘虜和降人的方式,也是投下制產生的背景。它對安撫漢人、渤海人,發展遼國的農業、手工業起了很好的作用。
投下州的官員,節度使由朝廷任命,刺史以下官由投下主以本主部曲充任。
屬國和屬部官“大者擬王封,小者準部使”。大王、節度使任以契丹貴族或各部族酋長。

刑法

建國前的契丹人,沒有文字,“刻木為契,穴地為牢”,因而也就不可能有成文法,有罪則量其輕重,臨時決譴。當社會陷入尖銳的矛盾中,鬥爭日益激化時,有了進行法律約束的必要。遙輦後期,在審理釋魯被殺案時,制定了“籍沒之法”。阿保機為聯盟長期間,懲治諸弟叛亂集團時,也曾“權宜立法”,規定:親王犯謀逆罪,不送有司行刑,可使其投崖自殺;淫亂或逆父母者以五車轅殺;謗訕犯上者,以熟鐵摏其口殺死;從坐者,量輕重處以杖刑。
建國後,逐漸制定和完善法律。神冊六年(921年)“詔定法律,正班爵”,以突呂不“撰決獄法”,“詔大臣定治契丹及諸夷之法,漢人則斷以律令,仍置鐘院以達民冤”。這是遼朝制定成文法的開始。太宗時規定,“治渤海人一依漢法”。從此,遼朝境內各族人犯罪,有了治罪判刑的法律依據。遼朝的法律也體現了“因俗而治”的特點,漢人、渤海人所依的“律令”,即《唐律》、《唐令》,契丹與其他遊牧部族則依《治契丹及諸夷之法》。漢、渤海、奚、契丹間的糾紛,則以漢法斷。即所謂“四姓相犯,皆用漢法”。
聖宗時,承天太后“留心聽斷,嘗勸帝宜寬法律”,聖宗本人也銳意求治,“更定法令凡十數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詳慎”。聖宗更定法令的主要特點是定罪量刑多從寬簡,逐步縮小契丹和漢人量刑上的差別,限制契丹貴族的某些特權,加進漢法中維護封建統治的“十惡八議”等內容。興宗重熙五年(1036年)編成《新定條制》,定刑5種,凡547條。道宗鹹雍六年(1070年)至大安三年(1087年)又多次修訂條例,意在使治契丹和漢人的法律合而為一。後因“條約既繁,典者不能遍習,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眾,吏得因緣為奸”,而於大安五年(1089年)悉除新法,復用舊制。
遼朝的刑罰有5種:死、流、徒、杖、笞。死刑有絞、斬、凌遲、轅、梟、支解、腰斬、生瘞、投崖、射鬼箭等。有的是繼承唐的刑名,有的是中原社會隋朝以前的酷刑和契丹社會固有的刑罰。流刑有置於邊遠部族、投諸境外和令出使絕域三等。徒刑有終身、五年、一年半三等。杖刑自50下至300下。此外,尚有笞刑、宮刑、黥刑等。
遼朝也有連坐、籍沒和贖罪法。叛逆之家,兄弟雖不知情,也需連坐;貴族謀反,除首惡處死外,家屬沒為官奴;品官公事誤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可輸銅贖罪。
刑具有沙袋、木劍、大棒、鐵骨朵等。拷訊用刑則有粗、細杖,鞭、烙法。木劍、沙袋、鐵骨朵為契丹特有刑具。木劍,太宗時制,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寬宥則擊以木劍。沙袋,穆宗時制。用熟皮縫合成長六寸、寬二寸的口袋,以沙填充;木柄長一尺許,牛皮縫裹。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決罰。鐵骨朵用熟鐵製成,八片虛合,用柳木作柄,長約三尺,打數或五或七。
遼代法律在執行中,同罪不同罰的現象比較常見。世宗時,天德等謀反,誅天德,杖蕭翰,流劉哥,遣盆都出使黠戛斯,“四人之罪均而刑異”,“遼之世,同罪異論者蓋多”。穆宗常因細故虐殺侍御、近臣;興宗時也常因請託減免罪行。有法不依,任情用法的現象頗為普遍。
聖宗前,“契丹及漢人相毆致死,其法輕重不均”,聖宗更定法令時,雖曾明確規定“一等科之”,但契丹人侵害漢人正當權益,卻往往受到袒護。直到道宗時,這種狀況仍無根本改變。蘇轍曾一針見血地指出:“北朝之政寬契丹,虐燕人,蓋以舊矣。然臣等訪聞山前諸州祗侯公人,止是小民爭鬥殺傷之獄則有弊,至於燕人強家富族,似不至如此”。這段議論反映了遼朝有法不依、任情用法現象的存在,同時也充分反映了遼朝法律的階級性實質。

軍隊

契丹與其他遊牧部落一樣,兵民相兼。民年十五隸兵籍,平時遊牧射獵,從事生產,有征伐則應調出征。每正軍一人,附打草谷、守營盤家丁各一名,馬匹、甲冑、武器自備。調發兵馬有金魚符,傳令有銀牌。
遼朝的軍隊有宮衛騎軍、部族軍、五京鄉丁和屬國軍等。
宮衛騎軍也稱斡魯朵軍、宮分軍,是隸屬於遼朝各斡魯朵的武裝力量,平時從事生產,有兵事則由各宮提轄司徵調,隨行軍將領出征。遼朝的十二宮一府在五京和奉聖州、平州分別設定提轄司(其中道宗的太和宮、天祚永昌宮所置提轄司,《遼史·營衛志》失載)。隸宮州縣蕃漢人丁8000至6萬不等,各宮出騎軍少者2000,多者1.6萬,總計人丁40萬餘,出騎軍10萬餘。“有兵事,則五京、二州各提轄司傳檄而集,不待調發州縣、部族,十萬騎軍已立具矣”。遼朝皇帝也有侍衛、宿直軍。建國前阿保機選精銳為腹心部,後組成皮室軍(皮室,契丹語,意為“金剛”),從事宿衛和征戰。立斡魯朵後,皮室軍逐漸轉變為從事征伐和鎮戍的常備軍。禁衛任務逐漸為斡魯朵宮分軍所取代。遼世宗時,受北宋制度的影響,設殿前司掌宿衛。
遼境內各遊牧部族都有本部軍隊,稱部族軍,分隸南、北二宰相府。平時同本部一起從事遊牧業生產,並承擔守邊的軍事任務,遇有戰事,也應調出征。各部有本部的遊牧範圍,鎮守地一般與遊牧地接近。五院、六院部鎮南境,防宋;烏隗等部駐東北,防女真;突呂不、楮特等駐西北,備御西北各遊牧部族;涅剌、乙室、品等駐守西南,控扼西夏、阻卜等。
五京分別統有漢、渤海、契丹等軍,平時守衛京城,有戰事則奉調出軍。各州設節度使,五京兵事各有專司總領,南京設有元帥府,統蕃漢兵;中京軍事由南、北兩大王府統領;西京由乙室王府統領;東京有都部署司和統軍使司;上京有上京總管府和上京城隍使司等。此外,南京、中京、西京又各有禁軍。遼國盛時,二帳(二國舅帳)、十二宮一府、五京,有兵104萬。這是遼朝的主要軍事力量。
各屬國、屬部皆有本部的軍隊,有奉調從征的義務,不從者將被討伐。但遼有戰事,多調用宮衛騎軍和五京所統漢、渤海、契丹兵,部族和屬國軍調用較少。
遼朝在邊境又設有鎮戌一方的招討司等機構。在鎮州(可敦城,今蒙古共和國布爾根省喀魯哈河下游南之青托羅蓋古城)置西北路招討司,以鎮遏西北各遊牧部族;在豐州(今內蒙古呼和浩特東)置西南路招討司控制西夏;泰州置東北路統軍司,黃龍府置兵馬都部署司,控制東北諸屬國、屬部。招討司設招討使,統軍司、都部署司有統軍使、都部署。
行軍作戰,有都統、副都統、都監等指揮,由皇帝任命勛戚、宗室、大臣擔任。

科舉與學校

耶律阿保機曾多次征戰燕雲地區,俘虜漢人,接觸了中原文化。他本人懂漢語,並有藉助於儒家思想維護統治的政治傾向。太子耶律倍更加熱衷於漢文化。所以遼政權從建立之日起,就顯示出契丹和漢文化共同發展的傾向。遼太祖時,創製了契丹文字,與漢字並行於境內。
在官員的選用方面,科舉是漢人、渤海人入仕的途徑之一。會同年間,從後晉得幽薊十六州地。為了安撫和統治新附之區,遼國急需選用漢士,於是以漢士平素所習之業進行選拔,曾舉行科舉考試。歷仕太宗、世宗、穆宗、景宗、聖宗五朝的漢官室昉就是會同初登進士第的。
遼國的科舉制度,有一個從權宜向定製發展的過程。會同(938—946年)初因急需選漢士為漢官治漢地,故在幽薊地區以科舉選拔士人,保寧八年(976年),“詔南京復禮部貢院”,正式建立了主持科舉考試的常設機構。聖宗統和六年(988年),“詔開貢舉”,科舉已成定製。太平十年(1030年),“詔來歲行貢舉法”,制度已趨健全。統和二十七年(1009年)是遼朝殿試的開端。是年,“御前引試劉二宜等三人”。興宗重熙五年(1036年),“御元和殿,以《日射三十六熊賦》、《幸燕詩》試進士於廷”,則是由皇帝親自出題舉行殿試。
遼代舉行科舉考試的時間,前後不同。自會同元年(938年)至統和六年(988年)無定期,為籠絡和選拔漢族士人的臨時措施、權宜之法。統和六年至重熙元年(1032年),大抵每年舉行一次。重熙後為三年一次。前者為沿襲唐制,後者則是受宋朝的影響。
考試科目在聖宗時以詞賦為正科,法律為雜科。後則借鑑宋朝,“程文分兩科,曰詩賦,曰經義,魁各分焉”。終遼之世,重詞賦,輕經、律,故律科進士為數很少。道宗朝,曾設賢良科,應試者先以所業十萬言進。
其程式“有鄉、府、省三試之設。鄉中曰鄉薦,府中曰府解,省中曰及第”。省試由禮部貢院主持,按成績分甲、乙、丙三科取士,合格者以“喜帖”書其姓名。
遼代的科舉專為選漢官、取漢士之用,只有漢人、渤海人可以應試。對契丹人參加科舉限制甚嚴。契丹人中雖不乏文學之士,卻多不是進士出身。重熙中,季父房耶律蒲魯虎應試及第,為有司告發,其父耶律庶箴以“擅令子就科目”,被處以鞭刑二百。至道宗朝,有白霫進士鄭恪,天慶五年又有契丹進士耶律大石等。可見,至道宗朝,對契丹、奚、霫等參加科舉考試的限制已放寬。對漢人應舉的限制,則承襲了中原歷代之制。禁止醫卜、屠販、奴隸、商賈之家和背棄父母、犯罪逃亡者應試。
在實行科舉的同時,遼代也設立學校培養人才。太祖、道宗時,分別於兩京置國子監,設祭酒、司業、監丞、主簿,教授上京、中京國子學生徒。太宗於南京設太學。聖宗曾賜南京水■莊一區,以助學養士。五京州縣也設有學校。道宗清寧元年,詔設學養士,並頒五經傳疏,置博士、助教。不但契丹、勃海、奚、漢人子弟可入學學習,聖宗朝,高麗也曾遣學生入遼學習契丹語。
遼朝諸官員,除選自宗室、外戚、諸部貴族有功勞、有能力者外,漢官中科舉是入仕之一途,後期也有以入粟補官者。
遼國的科舉,為漢人和渤海讀書人提供了入仕之途,雖然通過科舉作官者只占遼國官員的十分之二三,但他們在政治、經濟、文化上所起的作用卻是不可低估的。他們中既有治國安邦的政治家,也有著名的文學家、史學家。科舉取士擴大了遼國的統治基礎,促進了遼國境內的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推動了漢文化和儒學在遼國境內的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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