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水利廳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26號),設立遼寧省水利廳(正廳級),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水利廳
  • 所屬: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 級別:正廳級
  • 內設機構:11個
  • 職責數:14
  • 地址:瀋陽市和平區十四緯路5號
職能轉變,取消的職責,下放的職責,轉移的職責,加強的職責,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主要領導,

職能轉變

取消的職責

1.取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批。
2.取消水土保持設施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監測情況的備案。
3.取消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4.取消設立水利旅遊項目審批。
5.取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甲級資質初審。
6.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下放的職責

1.將護堤護岸林砍伐的審核下放至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2.將省級立項、征占地面積10公頃以下且挖填土石方總量10萬立方米以下的非跨市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下放至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3.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轉移的職責

1.將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資格審核轉移至社會組織。
2.將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審核轉移至社會組織。
3.將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審批轉移至社會組織。
4.將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審核轉移至社會組織。
5.將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格證書初審及審查工作轉移至社會組織。
6.將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資格證書初審及審查工作轉移至社會組織。
7.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轉移的其他職責。

加強的職責

1.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最佳化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2.加強江河湖庫管理與保護,強化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水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方針政策,擬訂全省水利方面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全省水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省主要江河流域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科學配置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和跨市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及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水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水情預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
(三)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省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相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四)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和地下水的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組織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五)組織、指導全省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省轄市間的水事糾紛。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六)承擔全省水利資金和水利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和收費的建議,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並組織實施。
(七)負責提出全省水利基本建設中央和省投資計畫建議,組織編制、審查全省大中型和跨省轄市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監督實施國家和省有關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範。
(八)組織、指導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省內大江、大河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辦理省際河流的有關事務,指導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區、跨流域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負責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水庫工程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河道生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遼河保護區、凌河保護區管理保護工作。
(九)組織指導全省農村水利、飲水安全及村鎮供排水工作,組織指導全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指導全省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建設和管理水利系統的水電站,組織協調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指導全省水利行業的供水和水電工作。
(十)組織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一)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省防洪和抗旱工作,對大江、大河及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省性的水利科技、教育及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全省水利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全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工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水利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宣傳、新聞發布、輿情應對、後勤服務、信訪等工作,承擔協調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擬訂全省水利法制建設規劃,組織起草並實施水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指導實施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擔省內重大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地區間的水事糾紛,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水利系統法制宣傳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
(三)行政審批處。
擬訂全省水利行政審批相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現場勘查、專家論證和技術審查等工作,負責提出行政許可決定和行政許可證照發放,組織協調辦理與省直部門聯合審批事項,承擔水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網上審批監管平台建設工作。
(四)規劃計畫處。
負責編制全省水利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全省水資源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重要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提出全省水利基本建設中央和省投資計畫建議,組織重要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批,指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負責水利統計工作。
(五)財務審計處。
擬訂水利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等水利資金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省級水利部門預決算並監督執行,監督管理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六)水資源處(省節約用水辦公室)。
負責全省水資源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負責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的監督管理,組織全省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擬訂全省市際水量分配方案、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全省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和水源規劃、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組織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擬訂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畫用水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節約用水工作,承擔省節約用水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建設與管理處。
負責指導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擬訂並組織實施管理和保護的規章制度,指導全省大江、大河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的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與後期扶持工作,指導農村小水電站建設與管理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範。
(八)農村水利處。
擬訂全省農村水利政策,組織編制並實施農村水利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指導全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農村供排水、牧區水利、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擬訂全省水利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科技計畫,組織實施重大水利科技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工作,負責節水灌溉工程指標的完成。
(九)安全監督處(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稽察辦公室)。
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專項督查,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安全的監督檢查,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開展對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稽察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河庫處(省河道生態安全督查辦公室)。
擬訂全省河道管理政策,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省河道治理規劃和計畫,組織指導全省河道防洪工程、城市防洪工程、海防堤、河道生態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組織指導全省河道生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水庫工程管理工作,負責水利涉外事務,承辦水利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一)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教育處、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及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全省水利科技項目、成果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與人事教育處(離退休幹部處)合署辦公。

人員編制

(略)

其他事項

(一)關於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省環保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保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環保廳協商一致。
(二)關於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開採已探明的礦泉水、地熱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先辦理取水許可證,確定開採限量,其中用於商業經營的,憑取水許可證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採礦許可證,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量開採。
(三)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省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上的指導。
(四)所屬事業單位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主要領導

廳長:王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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