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遼寧省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管理暫行規定》是1985年9月19日遼寧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5]127號
【發布日期】1985-09-19
【生效日期】1985-09-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1985年9月19日遼政發〔1985〕127號檔案發布)
第一條為了適應我省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協調發展的需要,搞好科技體制改革,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民辦(含個人和集體,下同)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是全民所有制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的補充,是自籌資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申請建立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應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申請人是本省具有常住戶口(外地申請者,需出具原單位和本地掛靠單位的證明)的非在職科技人員,包括退職、退休、離休、待業以及經批准辭職和停薪留職的科技人員;
(二)有明確的專業技術和業務經營範圍;
(三)至少有一名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或相應職稱)的專職科技人員;
(四)有一定的資金和工作條件;
(五)有固定的工作地點。
第四條申請建立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必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縣、區以上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核同意,報請縣、區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發給營業執照,向工商銀行縣、區辦事處申請設立銀行帳戶,方可營業。經縣、區審批的,要報市科委、市工商管理局備案。
第五條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經營特種技術的(如高壓容器、標準設計、環境保護、醫藥衛生等),須持專業技術證書,並經專業技術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條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的撤銷,由原申請人提出申請,向有關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七條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的業務經營範圍:
(一)對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進行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
(二)對引進技術、科研成果進行消化、吸收、推廣和移植;
(三)提供技術信息、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四)為用戶培訓技術人才等。
第八條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經營各類業務應實行經濟契約制。簽訂契約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雙方當事人,應向機構所在地的縣、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公證機構辦理鑑證或公證。必要時,市科委或縣、區科委應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公證機構做好鑑證或公證工作。
第九條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可以承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委託的任務;也可以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掛鈎,搞合作研究。
第十條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可以聘請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到本單位兼職。在職科技人員在確保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到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兼職,需要占用工作時間的,應取得本人所在單位的同意,並出具證明。
第十一條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利用外單位(包括受聘人員原工作單位)的科技成果、技術設備等經營業務時,應按有關規定實行有償轉讓和有償使用。違者,應負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必須依法納稅,並按規定交納管理費。為扶植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事業的發展,開辦後一年內,可以免交工商稅、所得稅。其它部門不得隨意攤派費用。
第十三條對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取得的成果,有關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登記、鑑定和推廣套用。
第十四條對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貢獻的,應同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一樣,按有關規定申報請獎。進行技術服務、諮詢和成果轉讓,也同樣按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的科技業務工作,受政府科技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管理,行政工作受工商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財務工作受財政、稅務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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