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於2014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 發布部門:遼寧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文字號:遼寧省人代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號
  • 發布日期:2014年09月26日 
  • 實施日期:2014年12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水資源
條例發布,修改決定,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意見,

條例發布

《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於2014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修改決定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十三屆〕第十六號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決定》已由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10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0月11日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8年10月1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條修改為:“在一級保護區內,除准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活動外,禁止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
“(三)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船舶通行以及設定碼頭;
“(四)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種植農作物;
“(五)使用化肥、農藥;
“(六)堆放垃圾、糞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廢棄物;
“(七)採石、挖砂、取土;
“(八)設定油庫;
“(九)建立墓地和掩埋動物屍體;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一級保護區內水源的活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條例全文

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2014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0月1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夥房飲用水水源,是指位於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准保護區內用於城鄉集中式供水的地表水水源。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以下簡稱水源)保護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和水源所在地的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對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和水源所在地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源的資源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計生、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公安、交通、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水源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做好水源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省和水源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水源保護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水源保護的投入,合理調整水源保護地區的產業結構,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機制,加強水源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水源保護意識,促進經濟建設和水源保護協調發展。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六條 實行水源保護區制度。
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在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準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劃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水源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水源保護區及准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並在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水源保護區及准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誌。
第八條 在准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
(二)在水域內清洗裝載過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船舶、機械和容器等;
(三)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准保護區內水源的活動。
第九條 在二級保護區內,除准保護區內禁止的活動外,禁止下列活動: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設定排污口;
(三)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四)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五)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六)堆放、貯存危險化學品、工業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
(七)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八)新設探礦、採礦項目;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二級保護區內水源的活動。
第十條 在一級保護區內,除准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活動外,禁止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
(三)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船舶通行以及設定碼頭;
(四)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種植農作物;
(五)使用化肥、農藥;
(六)堆放垃圾、糞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廢棄物;
(七)採石、挖砂、取土;
(八)設定油庫;
(九)建立墓地和掩埋動物屍體;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一級保護區內水源的活動。
第十一條 准保護區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水減污機制,推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嚴格限制高污染、高耗水、高排放行業發展,限期淘汰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對準保護區內的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審核結果應當報告所在地環保部門,作為核定企業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依據。
除污染防治項目外,在准保護區內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區域總量控制指標的,環保部門暫停審批該區域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十二條 二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經濟社會與生態文明相協調的發展模式,鼓勵和引導民眾轉變生產生活方式,建立生態型產業體系,發展綠色、有機農業,制定綠色、有機農業區域發展規劃,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等先進的農業生產技術,實施農藥、化肥減施工程,減少種植業水污染物排放。
二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廣循環水養殖、不投餌料養殖等生態養殖技術,在准保護區建立生態養殖區,減少水產養殖業污染。
第十三條 二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完善城鄉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防止生活污水、垃圾污染飲用水水源。
第十四條 一級保護區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定隔離設施或者標誌,實行封閉式管理,將現有人口逐步遷出、耕地逐步退耕;對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五條 水源保護區及准保護區已建成的道路,出現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後評價;原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後評價,並根據後評價結果採取相應的改進措施。
第十六條 實行水源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納入區域總體發展戰略,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大夥房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明確補償主體和對象,合理確定補償標準,多渠道籌集資金,將生態補償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保護和改善水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保障水源水質,促進水源保護地區和其他地區的協調發展。水源生態保護補償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省環保、水行政等部門和水源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界飲用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協作機制。
水源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源水質管理,建立水源保護的協調機制,保障出界斷面水質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水質標準。
跨行政區域河流交界斷面入境水質未達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下游地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向上游地區市、縣人民政府通報,並向省環保、水行政等部門報告;省環保、水行政等部門應當督促協調上游地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時調查處理,並加強對上游地區河流水質的監督檢查;上游地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處理結果上報省環保、水行政等部門,同時通報下游地區相關市、縣人民政府。
第十八條 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水源保護區、准保護區內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污染水源的污染源時,應當立即責令排污單位停止污染物排放,排污單位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環保部門可以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採取措施予以停產或者關閉,相關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對不能確定責任者的污染源,由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清除。
第十九條 環保、水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水源進行監測。在突發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時段,應當擴大監測範圍,增加監測頻次和項目。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環保、水行政等部門應當建立飲用水監測檔案,實行水質、水量信息共享,並由環保部門在政府網站和其他媒體上定期向社會公布水環境信息。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水源取水口的水質監測工作;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環保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水源所在地環保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部門對水源水質、水量和水源保護情況定期進行綜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 環保、水行政等部門和飲用水水源管理單位、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巡查制度,組織對水源保護區、准保護區及相關設施進行巡查,並做好相關巡查記錄。環保、水行政等部門對巡查中發現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做好水源保護巡查工作,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因乾旱、洪水以及突發性事件等造成水源水質達不到國家規定水質標準的,水源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對相關區域的排污單位依法採取限產、停產等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確保水源安全。
第二十三條 省和水源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水源所在地相關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單位、供水單位應當編制本單位水源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報所在地環保部門備案,並做好應急準備,定期進行演練。供水單位的應急方案還應當報所在地水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方案,採取應急措施,同時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部門。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採取控制或者切斷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準備;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區域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可能受污染事故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和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條 環保、水行政等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破壞、污染水源行為的舉報,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水源保護區及准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誌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處三千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一級保護區內通行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船舶以及設定碼頭、油庫的;
(二)在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
(三)在一級保護區內使用化肥、農藥的;
(四)在二級保護區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 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限期治理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保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九條 環保部門、水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未依法開展水源巡查、水質監測和綜合評估的;
(三)未依法處置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依法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3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大夥房水庫水源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曾於1990年制定了《遼寧省大夥房水庫水源保護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對保護大夥房飲用水水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10年,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建成投入使用,使得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從大夥房水庫擴展到桓仁水庫以及聯結兩水庫輸水工程等區域。近年來,各類生產生活活動對水源保護區的影響日益加深,特別是大夥房水庫一級保護區內及河流幹流兩側,山體破壞較為嚴重,水庫泥沙大量淤積,水質標準有所下降,保護區周邊生態治理與保護十分緊迫。為了適應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新形勢,保障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有必要結合我省實際,重新制定保護大夥房飲用水水源的地方性法規。
二、起草的簡要過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2014年立法計畫,省環保廳起草了《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初稿。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審核修改後,形成徵求意見稿,發至14個市政府和省直各有關部門,水源保護區所在地撫順縣、新賓縣、清原縣、桓仁縣和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企事業單位徵求意見,同時將徵求意見稿在遼寧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和遼寧法制網上登載,向全社會徵求意見。省環保廳、省政府法制辦還會同省人大環資委赴撫順、本溪等市和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了專題調研,召開了由政府有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有關專家參加的座談會和論證會。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反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業經2014年6月18日省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實行水源保護區制度。實行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是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重要措施。為此,《條例草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在第七條至第十六條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在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準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劃定並向社會公告;二是對水源保護區實行嚴格的管理,在二級保護區內,除准保護區內禁止的活動外,規定了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等九項活動。在一級保護區內,除准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活動外,規定了禁止新建、擴建、改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等十項活動;三是規定在准保護區內實行清潔生產審核、發展生態農業、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等多項保護措施。
(二)關於生態補償制度。為保證大夥房飲用水水源安全,撫順、本溪等水源保護區上游地區做出了很大的犧牲,社會各界對建立上游地區生態補償制度呼聲很高。考慮到補償資金來源、補償標準等問題涉及到利益關係調整,需要一定的調研論證過程,《條例草案》對具體補償辦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為此,《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實行水源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省、市、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明確補償範圍,合理確定補償標準,將生態補償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保護和改善水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促進水源保護地區和其他地區的協調發展。生態保護補償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關於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為了加強大夥房飲用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專設監督管理一章,在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五條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確立了跨界飲用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協作機制,水源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出界斷面水質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水質標準;二是環保部門發現污染水源的污染源,應當責令排污單位停止污染物排放;拒不停止排放的,環保部門可以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採取措施予以停產或者關閉;三是環保、水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水質監測,建立水質、水量、水源保護情況綜合評估和巡查制度,並由環保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水環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對破壞、污染水源行為進行舉報;四是建立了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機制,省和水源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和相關重點水污染排放單位、供水單位應當編制應急預案、應急方案,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準備。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4年7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並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主要是:應進一步完善水源生態補償制度,合理劃定保護區禁止活動,加大處罰力度,縮小處罰幅度。
8月份,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鄭玉焯率領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和環資城建委員會,以及省環保廳、水利廳、大夥房水源地保護區管理機構,赴本溪、撫順市進行了立法調研,召開了市人大常委會和政府主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相關縣政府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並考察了大夥房水源輸水工程的部分項目。此後,法制委員會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借鑑外省立法經驗,多次與省政府有關部門溝通,逐一研究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並進行了相關修改。9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形成了草案二次審議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強化政府工作職責
1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進一步明確省和水源所在地的市、縣政府對水源保護工作的領導責任。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五條修改為:“省和水源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水源保護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水源保護的投入,合理調整水源保護地區的產業結構,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機制,加強水源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水源保護意識,促進經濟建設和水源保護協調發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
2根據環資城建委和有的部門提出的,應增加旅遊部門做好水源保護相關工作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四條第三款列舉的相關部門中增加“旅遊”部門。(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三款)
3環資城建委提出,應進一步明確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的監督職責,並與《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相一致。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後評價”之後,增加“原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後評價”的表述。(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
二、進一步明確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進一步明確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據了解,根據省政府主要領導的意見,省大夥房水源地保護區管理機構正在著手制定大夥房水源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六條建立健全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規定中,增加建立健全大夥房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明確補償主體和對象,多渠道籌集資金,保障水源水質等內容。(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第二款)
三、刪除運輸危險品車輛進入水源保護區經所在地公安部門批准的規定
關於草案第十六條“運輸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水源保護區的,應當經所在地公安機關批准,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防滲、防溢、防漏等措施”的規定,一審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這樣的規定能否做到,做不到就不必規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對運輸危險品車輛的管理,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環境保護部的有關規章,都有相應規定,實踐中可以按照這些規定執行。該條表述內容對照上述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夠準確和嚴密。另外,我省現已劃定的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均有公路穿過,若規定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水源保護區,都由所在地公安機關批准,實踐中也將無法做到。因此,建議刪除該條為宜。
四、其他修改
1根據環資城建委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草案有關禁止在二級保護區耕地、林地上施用“劇毒農藥”修改為“高毒農藥”。(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第四項和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2根據環資城建委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應將“生態農業”的表述具體化為“綠色、有機農業”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生態農業”修改為“綠色、有機農業”。(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第一款)
3部分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加大處罰力度,縮小罰款自由裁量。法制委員會對草案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罰款規定進行了研究,並徵求環保部門的意見,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取消罰款幅度,明確了具體數額。
4有的組成人員和環資城建委提出,對有的違法行為缺少相應罰則。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一條,即“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九條)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部分條款文字和順序進行了修改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草案二次審議稿。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於6月27日召開第六次全體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
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認為,我省於1990年頒布實施的《遼寧省大夥房水庫水源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對保護大夥房水庫的飲用水源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經過24年經濟快速發展,我省的社會狀況發生了極大變化,對大夥房飲用水源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時,為加強大夥房飲用水源保護的統一集中管理,我省成立了大夥房水源保護區管理委員會,重新劃定了大夥房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範圍,進一步明確了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管理職責。2010年以來,我省的大夥房輸水工程等工程項目投入使用,大夥房飲用水源的受益城市由原來的瀋陽、撫順兩市,將增加到除丹東市以外的十三個市。另處,近年來國家為加強飲用水源的保護,在制定或修訂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中,出台了更為嚴格的管理措施。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飲用水源保護區列為“生態敏感區和脆弱區”,列為需嚴格保護的生態紅線範疇。而《暫行條例》因制訂較早,不僅落後於大夥房飲用水源保護和管理的實際需要,也滯後於國家法律的要求。因此,按照國家法律的要求和我省實際,重新制訂《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是十分重要的。
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認為,《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從我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需要出發,符合我省實際,與國家上位法沒有牴觸,同意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同時,有些內容還需進一步補充、修改。現報告如下:
一、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二款“省和水源地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源保護工作”,修改為“省和水源所在地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使本條款的表述與《遼寧省環境保護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相一致。
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三款中“交通”部門後增加“旅遊”部門,明確旅遊部門在水源所在地的二級及准保護區保護飲用水源的監督職能。
二、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五條“水源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水源保護負責”,一句前增加“省和”字樣;以加強省人民政府對飲用水源保護的責任。在第二句“將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前加“應當”,使表述更完善。
三、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條第(四)項中的“劇毒農藥”字樣,修改為“高毒農藥”。因在常規的農業生產中對使用劇毒農藥已有嚴格禁用或者限用的規定,在二級水源保護區農業生產中,農藥使用限制的要求應當高於農業生產的要求,且目前低毒農藥產品能夠滿足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的需要。
同時對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的法律責任做相應修改。
四、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生態農業,制定生態農業區域發展規劃”的規定,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綠色、有機農業,制定綠色、有機農業區域發展規劃,……”。“生態農業”是保護、改善農業生態環境以獲得較高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現代化農業,但生態農業目前只是農業發展目標、概念,“綠色”和“有機農業”的是具體的,有一定生產標準的,可以即刻實現做得到的種植方式。
五、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四條中“積極推廣沼氣池建設,改造化糞池及農村廁所”的內容刪除。本條款規定的“完善城鄉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已對防止生活污水、垃圾污染飲用水源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在法規上進一步細化容易造成掛一漏萬,同時,推廣的具體措施隨著科技水平的提高容易滯後。
六、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後評價”之後,增加“原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後評價”,一是與《環境影響評價法》相一致,二是明確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的監督職責。
七、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中的“環保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使有處罰許可權的部門與國家上位法的規定相一致。
八、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設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修改為“情節較輕的,處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罰款”。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對個人處500元罰款,單位處10萬元罰款”,取其違法責任的上限,具體自由裁量權,以加大對保護飲用水源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九、《條例(草案)》中的法律責任中,對有關法律、法規中已做出處罰規定的內容沒有重複,為對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更明晰,建議增加“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作為第三十條,以下條款順延。
以上報告,請審議。
遼寧省人大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6月27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