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暫行規定

遼寧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暫行規定

1987年11月25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7.11.25
  • 實施時間:1988.01.01
第一條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為保證全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國家法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本規定的司法機關是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條 全省各級司法機關要認真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司法機關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下列行為進行監督:
(一)實施法律不當,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或者對犯罪制裁不力,給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造成損害的;
(二)制定或發布的規定、通告、通令同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的;
(三)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任命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的;
(四)其他應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的事項。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司法機關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依法辦案。保證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職權時,發現應當由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重大違憲違法問題,要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現下一級司法機關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建議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本規定處理;也可以責成本級司法機關按照法律監督程式處理。
第六條 全省各級司法機關要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司法工作材料和上級司法機關有關司法工作的政策規定和法律解釋。
司法機關召開重要司法工作會議要通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員參加。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有關司法工作問題,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公安、司法行政工作的專項工作報告,對報告中不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問題要予以糾正。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主任會議和專門委員會可以聽取本級司法機關及其所屬部門的專項工作情況匯報,必要時提出相應的建議。對其中不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可以提請常務委員會予以糾正。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審議司法機關的工作報告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詢問。被詢問的司法機關的負責人應到會答覆或說明情況。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代表對本級司法機關的工作進行視察和檢查。根據需要,也可以對司法機關的工作進行評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代表視察、檢查和評議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主任會議交有關單位處理。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於本級司法機關的重大違憲違法問題或在本地區有影響的嚴重違法案件,可以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代表組成。
調查委員會在進行調查活動中,有關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提供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第十一條 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級司法機關的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作出答覆。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由主任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提出意見,提請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司法機關對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要認真貫徹執行。對於主任會議、專門委員會和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並及時把辦理的情況報告主任會議、專門委員會和答覆人民代表。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監督司法工作的需要,必要時可以調閱本級司法機關已經結案的案卷材料;聽取本級司法機關對常務委員會交辦案件處理情況的匯報。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公民對本級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和控告。受理公民申訴控告的範圍是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已經結案的決定、裁定、判決或者司法機關不在規定期限內結案的案件。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到公民的申訴和控告,應將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見通知申訴控告人。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公民的申訴控告,根據情況作以下處理:
(一)一般申訴控告案件由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轉交有關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處理,並由承辦機關及時把處理的情況和結果答覆申訴控告人;
(二)重大申訴控告案件,由主任會議或專門委員會責成有關司法機關調查處理,並在三個月內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結果。構成犯罪的,交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察,並報告結果;
(三)控告司法機關負責人的案件,由主任會議或專門委員會提出意見,報告常務委員會決定所應採取的調查或處理方式。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由本級司法機關複查處理的案件,均由司法機關按法律程式辦理。常務委員會如對複查後作出的判決、裁定、決定仍認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時,可以提出意見,要求辦案機關複議。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監督司法工作中,發現並查明本級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或執行職務中違反憲法、法律、法規,侵犯國家的、集體的、社會的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的,要根據情節作以下處理:
(一)撤銷與憲法、法律、法規以及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的規定、通告、通令;
(二)責成違法侵權的司法機關糾正違法行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做好善後處理;
(三)責成主管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對違法侵權的司法工作人員予以查處;
(四)決定撤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員的職務;
(五)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司法機關負責人,可以提請人民代表大會予以罷免;
司法工作人員嚴重違法失職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制工作部門,負責處理司法監督的日常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供司法工作情況和資料,督促實施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有關監督司法工作的建議、決議和決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1988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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