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利保障原則

選舉權利保障原則是貫穿於選舉法始終的又一項基本原則,其主要含義是指選舉人選舉權利實現的有保障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選舉權利保障原則
  • 物質保障:選舉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 程式保障:選舉法在有關選舉的一系列程式規定中,同樣貫徹了選舉權利的保障原則
  • 法紀保障:依照選舉法規定,凡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
選舉法在保障選舉人選舉權利實現方面的具體規定集中體現在:
1、物質保障。選舉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這一規定從法律上保證了我國公民依法參選,實現選舉權利所必需的經費來源由國家提供保障,不至於因經濟方面的原因而影響到選民和代表的參選參政。
2、程式保障。選舉法在有關選舉的一系列程式規定中,同樣貫徹了選舉權利的保障原則。如在選舉日前20日公布選民名單;選舉委員會對有關選民名單方面的申訴意見,應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選舉委員會應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等規定,為選民和代表切實有效地依法行使選舉權利,提供了具體的程式上的保障。
3、法紀保障。依照選舉法規定,凡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偽造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均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刑事制裁,等等。選舉權利保障原則在換屆選舉中的貫徹實施,為我國公民依法實現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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