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合併

選擇合併,又稱為擇一合併。是指在同一訴訟程式中,原告提出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或訴,其中任一訴訟標的或訴獲得勝訴判決即達到訴訟目的,不得再對其他訴訟標的或訴作出判決。
在選擇合併中,法院為了排斥原告其他的訴,就必須對全部訴進行審理。由於被合併的訴基於同一自然事實並且在法律上有著相同的訴訟目的,所以不得均被判勝訴,但可均被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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