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工業和能源委員會

承擔調節全市經濟運行,推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能源建設和管理的職責。擬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並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信息化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能源發展和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擬訂有關改革方案。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二)推進工業、信息化、能源行業標準化建設,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地方性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
(三)監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並發布有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編制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煤、電、油、運調度和協調保障工作;承擔工業用煤、成品油的協調和緊急調運工作;協調電力調度,推進電力需求管理工作;參與協調交通綜合運輸,負責鐵路運輸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綜合協調應急狀態下重要工業品的供應保障工作;負責信息化應急協調、無線電應急處置工作,參與產業損害調查工作。
(四)負責提出工業、信息化和能源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及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央、省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備案和核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承擔全市技術改造管理和資金安排工作;負責部門預算內的政府信息化項目的審核工作;承擔工業、信息化、能源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減免稅審核工作,指導工業和信息化、能源領域投資項目機電設備招標工作。
(五)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中涉及航空航天、生物醫藥、新材料、信息產業等標準,組織開展國家和省、市重大技術攻關項目及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與工業、信息化、能源新產品、新技術鑑定工作;擬訂市級財政技術創新資金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的技術進步;推進產學研結合,推動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指導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工作。
(六)負責工業、信息化行業管理;負責全市民用航空產業、通用飛機發展的協調和推進工作;推進生產性服務業、船舶和汽車製造業的發展;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和品牌建設工作;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擬訂工業園區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推進工業園區建設,負責工業園區規劃布局;承擔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職責,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負責白酒產業行業管理工作,並指導白酒產業發展;負責鹽業行業管理工作並指導協調菸草工業和專賣管理工作;管理藥品儲備;負責軟體企業認定、軟體產品登記、系統集成認證、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資質認證工作。
(七)負責電力(含水電、火電、核電)、煤炭(煤層氣、煤化工及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新能源(風能、光能、生物質能)、石油、天然氣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監測能源發展情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協同有關部門對能源行業安全生產進行監管,參與並指導協調能源行業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負責能源行業的生產協調和監管工作。
(八)承擔煤炭行業管理工作;擬訂煤炭開發、煤層氣、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煤炭準入資格、煤炭開採設計方案、煤炭生產許可、煤炭經營資格、礦長資格的審核和管理,負責煤炭行業培訓管理;參與煤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九)擬訂市石油儲備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市內石油市場供求變化,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石油儲備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
(十)貫徹執行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進出口總量建議;負責組織徵收能源價格調節基金,提出資金使用和管理建議。
(十一)負責民爆器材行業生產、銷售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管;負責全市國防科技工業的國家安全、保密、保衛工作,承擔從事軍品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工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技術引進和消化創新;負責地方單位武器裝備動員工作;指導民口軍品配套工作,實施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和產業化,加快對外協作交流,推動與地方經濟的結合;負責地方軍工電子單位和地方企事業單位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核、論證、申報、驗收等工作。
(十二)擬訂企業改革工作規劃,指導和協調企業改革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人員再就業工作;指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幫助並指導擬上市企業做好相關協調工作;指導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行業協會工作;承擔全市企業法律顧問執業指導工作;組織和指導經濟幹部、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三)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評估及產權糾紛調處;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企業債券方案;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督、規範監管企業國有產權交易。
(十四)負責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指導、綜合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和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管理國家和省、市財政下撥的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和信用擔保、小額貸款行業。
(十五)負責節能減排工作;貫徹實施節約能源和促進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擬訂並實施工業、信息化和能源行業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含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相關行業和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及節能監察執法工作;指導並監督管理相關行業資源綜合利用及認定工作;組織實施相關行業節能改造項目、示範工程和節能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工作;擬訂市級財政用於工業、信息化、能源節能專項資金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散裝水泥生產發展和推廣套用工作。
(十六)擬訂信息化規劃和政策,統籌推進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通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協調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企業信息化發展、電子商務推廣和信息化套用推進工作;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擬訂市級財政信息化專項資金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七)指導協調通信業發展;負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協調和管理;指導相關部門擬訂通信管線、公共通信網、專用信息網的規劃;牽頭協調電信市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監督管理全市網路和信息服務市場;承擔網路安全及相關信息安全管理的職責;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聯繫並協調在遵電信運營企業相關工作,協調指導黨政專用通信工作。
(十八)開展工業、信息化和能源對外合作與交流;指導相關企業開展區域化合作、國際化經營;承擔中央、省駐遵企業的服務和協調工作。
(十九)承辦市人民政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委國防工委)、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省能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職能: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機關文秘、會務、信息、檔案、機要、督辦、信訪、提案、保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和目標管理工作。
2、綜合科(市減輕企業負擔辦公室)
職能:組織協調與職能相對應的經濟法規的貫徹執行,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相關經濟法規進行調研,起草綜合性經濟政策檔案;承擔行政複議與應訴工作;組織管理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工作;協調各科(室)起草有關的規範性檔案和規章制度;組織、協調全市企業治亂減負工作;綜合分析全市國民經濟運行情況和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經濟運行中涉及財政、金融的政策性問題和資金情況進行分析和研究並提出建議;組織協調調研活動,對經貿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專題調研並提出建議;負責起草委機關重要文稿;負責經貿信息分析及發布,承擔委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信息工作。
3、經濟運行科
職能:監測、分析全市國民經濟運行態勢,提出經濟運行意見及相應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解決全市經濟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指導企業扭虧增盈;組織全市重要物質的緊急調度,交通運輸和電力供求協調工作;組織協調全市關閉“五小”工作:組織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電力發展的方針政策;協調全市電力發展,研究擬定促進電力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或組織擬定全市電力行業發展規劃和經濟技術政策;實施電力行業管理和監督;培育和管理電力市場;監測分析電力運行態勢,協調平衡電力資源;參與市內工業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依法管理供電營業區劃分工舴;負責電力行政執法和監督。
4、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科
職能: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方針、政策,研究出台全市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措施;負責全市節能、工業節水和廢棄物資綜合利用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環保產業發展工作;參與協調工業環境保護;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負責全市散裝水泥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工作;組織協調相關示範及改造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
5、技術改造科
職能:貫徹實施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綜合分析近期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研究提出全市最佳化產業結構的政策性意見和建議;貫徹執行分行業的產業政策法規;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實施情況,協調解決執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落實國家和省鼓勵、限制和淘汰的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措施;研究提出重點行業生產力的布局、重點產品結構的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企業技術改造工作,擬定和實施技術改造中長期規劃和近期目標;研究提出市級財政用於企業技術改造資金投向計畫;組織需要省和市審批、備案和安排資金的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審核上報、協調落實和實施管理工作;提出並落實鼓勵企業技術改造的有關方案,負責全市企業技術改造減免稅審核確認工作;指導工商企業利用外資(包括外商直接投資)項目;負責組織國債技術改造項目、市屬技術改造項目及資金的督查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引進、技術創新活動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市企業技術創新政策;全面推動全市企業技術創新工作,促進產業技術進步與升級;建立和完善企業技術創新環境和條件,廣泛整合創新資源,加強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組織全市工業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產學研聯合、重大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等各類項目的實施;組織工業新產品、新技術鑑定和評優工作;鼓勵和引導企業、大學和科研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聯合,共建技術創新機構;擬定全市企業信息化發展規劃,指導企業實施信息化工程;推動和組織全市技術創新機制和技術創新服務體系的建設。
6、行業管理科(市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
職能:貫徹執行行業法規、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協調行業內部關係,整頓行業秩序,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收集匯總行業統計資料,研究行業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推進產品結構調整,提出行業產銷銜接建議;負責或參與相關行業生產許可證審核、上報,並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指導醫藥、食品、機械、電子、冶金、化工、建材、輕紡(含燃氣具)、電力(含水電)、成品油、廣告等行業工作;管理行業專項資金;參與協調市級儲備藥品、藥械及緊急調度;歸口管理汽車、改裝車、機車產品目錄,並依照法律法規監督檢查。
7、企業科(非公有制經濟辦公室、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投訴中心)
職能:貫徹實施《中小企業促進法》,對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規範企業行為規則;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推動中小企業改革發展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研究起草我市中小企業改革發展的措施及辦法;對中小企業發展的現有政策、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受理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投訴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組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指導全市中小企業的改革、改組、改造和加強企業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中小企業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及配套措施;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建設;管理和使用國家及省、市財政下撥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負責典當行設立和終止的審批上報;對全市典當行實施監督和管理;組織和指導建立健全全市中小企業服務體系;聯繫市級工商領域的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中介組織,指導其改革和調整;協調和指導全市各類為中小企業服務中介組織的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中小企業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8、產權管理科
職能: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以及相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的擬定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行企業債券方案;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督、規範所監管企業國有產權交易。
9、業績考核評價科
職能: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和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建立和完善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擬定考核標準;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績效評價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研究提出國有資產預算編制和執行方案;審核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預算、預算調整;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及支出管理,對所監管企業資本收益的使用以及國家撥付的各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擬定並組織落實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研究提出業績契約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的方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研究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根據各方面對所監管企業的評價意見,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審核所監管企業的工資總額、經營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10、企業改革和改組科
職能:指導所監管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研究所監管企業合併、重組、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改革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向具有市場競爭實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發展的方案、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推進現代化和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併、分立、重組、解散、清算和債轉股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所監管企業關閉破產工作;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分離辦社會負擔、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負責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負責調查研究所監管企業的改革發展;研究起草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辦法、制度及方案;研究所監管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行政複議與應訴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監管重要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工作。
11、黨建人事科(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職能: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和《貴州省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辦法》,負責所監管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研究擬定向所監管的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了解掌握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民主生活會和領導人員情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培訓、信息收集和檔案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知識分子工作和人力資源開發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組織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福利、保險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經貿幹部、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機關公務員培訓和目標管理工作;承擔經貿委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12、離退休幹部管理科
職能: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方針、政策;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離退休人員學習,開展文體活動並負責生活福利、健康療養等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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