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應障礙

適應障礙是指在明顯的生活改變或環境變化時所產生的短期和輕度的煩惱狀態和情緒失調,常有一定程度的行為變化等,但並不出現精神病性症狀。典型的生活事件有:居喪、離婚、失業或變換崗位、遷居、轉學、患重病、經濟危機、退休等,發病往往與生活事件的嚴重程度、個體的心理素質、心理應對方式、來自家庭和社會的支持等因素有關。

基本介紹

  • 英文名稱:adjustment  disorder
  • 就診科室:精神科
  • 常見病因:與生活事件的嚴重程度、個體的心理素質、心理應對方式、來自家庭和社會的支持等因素有關
  • 常見症狀:抑鬱、焦慮、煩惱、無法應付日常事務等,青少年還可以產生品行障礙
臨床表現,診斷,鑑別診斷,治療,

臨床表現

適應障礙的臨床表現形式多樣,主要以情緒障礙為主,如抑鬱、焦慮,也可以適應不良的品行障礙為主,這與年齡有一定聯繫:如成年人多見情緒症狀,焦慮、抑鬱以及與之有關的軀體症狀均可出現,但達不到焦慮或抑鬱的診斷標準;青少年以品行障礙為主,如侵犯他人的權益或行為與年齡不符,如逃學、偷竊、說謊、鬥毆、酗酒、破壞公物、過早開始性行為等;兒童則可表現為退化現象,如尿床、幼稚言語或吸吮拇指等。
適應障礙的臨床表現不一定與應激源的性質相一致,症狀的嚴重程度也不一定與應激源的程度相一致。一般而言,症狀的表現及嚴重程度主要取決於患者的病情個性特徵。病程一般不超過6個月。若應激源持續存在,病程可能延長,不論病程長短、起病急緩,預後都是良好的,尤其是成年患者。

診斷

1.有明顯的生活事件(但不是災難性的或異乎尋常的)應激源作為誘因,特別是生活環境或社會地位的改變(如移民、出國、入伍、退休等),情緒、行為異常等精神障礙多開始於應激源發生後1個月內。
2.有證據表明患者的社會適應能力不強。
3.臨床表現以情緒障礙為主,如煩惱、焦慮、抑鬱等,同時有適應不良行為(如不願與人交往、退縮等)和生理功能障礙(如睡眠不好、食欲不振等)。但嚴重程度達不到焦慮症抑鬱症或其他精神障礙的標準。
4.社會功能受損。
5.病程至少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鑑別診斷

抑鬱是適應性障礙患者的常見症狀,但抑鬱症患者的抑鬱症狀較重,常出現消極念頭,甚至自殺企圖和行為,症狀有早晚節律變化,且發病時精神因素不甚明顯,可有既往抑鬱發作或躁狂發作史,也可有家族史。
人格障礙一般發病於早年,且無明顯的應激源,常有多年持續的人際適應不良史。有時人格障礙可被應激源所加劇,但應激源不是人格障礙形成的主導因素。如果人格障礙患者在應激源作用下出現了新的症狀,且符合適應障礙的診斷標準,則應作出適應障礙和人格障礙的雙重診斷。

治療

1.消除應激源
一些症狀較輕的適應障礙患者在改變環境或消除應激源後,精神症狀可逐漸消失。因此,應儘早可能減少或消除應激源,如對住院的兒童應提倡家長陪護,以減少對醫院的恐懼感。
當應激源消失後,情緒異常仍無明顯好轉,則需要進行心理治療心理諮詢心理治療、危機干預、家庭治療、團體治療等均可用來治療適應障礙。心理治療的首要目標應該是鼓勵患者把他們因為應激源引起的恐懼、焦慮、憤怒、絕望、無助感等用言語表達出來,確定由應激引起的主要功能紊亂是什麼,然後找出減少應激的方法或提高患者對那些不能改變的應激源的應對能力,幫助患者調整心理的失衡。
3.藥物治療
對適應障礙的患者,藥物治療不作為首選的方法,主要用於症狀嚴重者或加強心理治療的效果,可根據具體病情或患者的主要症狀酌情選用抗抑鬱藥或苯二氮卓類等抗焦慮藥,如以焦慮為主者,可短期使用抗焦慮藥;以抑鬱症狀為主者,可選用抗抑鬱劑等;對有自殺企圖或暴力行為的患者,應轉入專科醫院,既有利於脫離應激源,又有利於系統的專科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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