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屬國有企業重大投資管理的意見

為規範市屬國有企業投資行為,促進國有企業投資決策的科學化、規範化,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投資管理及市屬國有企業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

一、適用範圍,二、投資方向,三、重大投資項目報告制度,四、項目管理,五、考核與問責,六、其他,

一、適用範圍


(一)企業範圍:本意見中所稱市屬國有企業是指達州市人民政府授權達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和國資監管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二)投資範圍:包括股權投資(含新設子公司、收購兼併、合資、追加項目投資等)、資產投資(購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及無形資產投資等)、金融投資(含證券投資、股權重組、委託理財、期貨投資、外匯投資金融衍生業務等)等。
(三)重大投資項目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
1.單項投資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項目;
2.單項投資超過公司淨資產10%(含)的投資項目;
其他投資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二、投資方向


(四)市屬國有企業投資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業政策,符合我市經濟發展要求,符合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有利於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重點投向全市特色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基礎性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全面服務服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五)達州市發展(控股)有限公司、達州市投資公司、達州市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等市級專業性產業投資公司,應當在市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內投資,超過經營範圍的項目投資須報市政府決定。

三、重大投資項目報告制度


(六)重大投資項目報告制度
市級相關部門和市國資委在涉及市屬國有企業的重大投資項目安排時,須報市政府決定。市級相關部門在上報市政府時,應徵求市國資委、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意見。市屬國有企業對外重大投資項目須報請市國資委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後方可實施。需審核的檔案包括:
1.重大投資項目的請示;
2.董事會和經理辦公會決議;
3.項目概況、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評審意見;
4.經審計的近3年財務報告;
5.以實物或無形資產投資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備案檔案;
6.合資合作、收購、兼併等對外投資項目中有關合作投資方、被收購方的詳細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投資合作或協定、法律意見書等檔案;
7.需要報送的其他相關檔案。
(七)重大投資項目新設公司報告制度
新設市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專業性產業投資公司、市政府出資新設重要骨幹企業、列入市政府審核批准重大項目的項目公司的組建,由市國資委會同市財政局擬定組建方案、公司章程,報市政府批准設立。
市級專業性產業投資公司設立重大項目公司,由市級專業性產業投資公司擬定組建方案、公司章程,會同市財政局報市國資委轉報市政府批准設立。

四、項目管理


(八)市屬國有企業應加強對重大投資項目的管理,出現下列情形需調整重大投資項目內容的,要及時說明調整原因和內容,並按原程式上報審核:
1.對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的;
2.參股、控股比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控股權轉移;
3.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出現損害出資人利益情況或項目不能按計畫要求完成的。

五、考核與問責


(九)加強對重大項目的效能監察。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重大投資項目的事前、事中、事後的效能監察,確保投資項目高效規範實施。市政府國有企業監事會要對重大投資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督,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十)強化對市屬國有企業投資行為的考核和問責。建立投資項目後評價機制,對企業投資行為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企業未按規定實施重大投資事項或因管理原因等導致不能實現預期目標,造成經濟損失或國有資產流失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

六、其他


(十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參照本意見加強對本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的管理,提高投資效益,防範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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