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設計交通量

道路設計交通量

為確定道路設計標準而定的交通量。道路設計交通量,應在規劃交通量的基礎上,考慮交通量在時間上的高峰特點求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設計交通量
  • 外文名:The road traffic
  • 目的:為確定道路設計標準而定的交通量
  • 考慮因素:交通量在時間上的高峰特點
  • 規劃年份年平均日交通量(AADT)
  • 學科:交通工程
正文,設計年平均日交通量,城市道路的設計交通量,設計小時交通量,設計年限,車輛折算係數,

正文

道路設計交通量,應在規劃交通量的基礎上,考慮交通量在時間上的高峰特點求得。規劃交通量以設計道路規劃年份的預計年平均日交通量AADT)為準,而設計交通量則以規劃年份的某一位設計小時交通量(DHV)為準。把一年 8760個小時交通量,按大小位數排序,可得曲線如圖。
從圖可見,在第某位交通量附近,有一個曲線斜率變化的轉折點,此點以上斜率變化較大,即每提高一位的交通量的增量較大;反之,斜率變化平緩,交通量的增量減小。一般認為此點在第30位附近,所以用第30位小時交通量作為設計交通量最為合適,可使設計的道路,既符合經濟原則,又能在絕大部分時間內不致發生擁塞現象。這個小時交通量與年平均日交通量之比(K)相當穩定,美國經驗,K值在12~18%之間,平均 15%;中國初步統計結果,K值在11.3~15%之間,平均13.3%。因此,經長期觀測,統計得出各地區各種性質道路的K值,並取得設計年限末的預期年平均日交通量之後,就很容易算得設計小時交通量。
對於雙車道道路,DHV取雙向的總交通量,即DHV=AADT×K/100(輛/時,雙向);對於雙車道以上的道路及將修建附加車道的雙車道道路,須取單向交通量作設計交通量,即雙向DHV再乘以交通量的方向不均係數(D),即DHV=AADT×K/100×D/100(輛/時,單向),美國經驗,D在50~80%之間,平均67%。
對於交通量季節性變動特大的道路,如旅遊用的道路等,交通量排序曲線斜率的緩和段不一定從第30位開始,則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設計交通量。
道路設計交通量用於確定車道數、交叉口選型及設計,交通信號及其他交通設施的設計等。
路面的設計交通量,則以年平均日交通量換算為使用年限內一條車道上標準車軸載的累計有效作用次數為準。
道路設計交通量

設計年平均日交通量

二、三、四級公路通常以設計年平均日交通量作為設計依據。即以現有交通量為準,考慮將來經濟的發展和道路改造引起交通量變化的需要,推算到設計年限的交通量。
《標準》規定,遠景設計年限: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為20年;二級公路為15年;三級公路為10年;四級公路一般為10年,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縮短。遠景設計年限從公路建成通車年起算。
遠景設計年限交通量
,是由現行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按設計年限以一定增長率r按下式計算確定。
式中:
——設計年限末的年平均日交通量(輛/日);
——同前;
——增長率(%);
——設計年限(年)。

城市道路的設計交通量

設計小時交通量

確定城市道路車道數的設計小時交通量按下式計算:
式中:
——設計小時交通量(輛/小時);
——設計年限的年平均日交通量(輛/日);
——設計高峰小時交通量與年平均日交通量的比值,當不能取得年平均日交通量時,可用有代表性的平均日交通量代替;
——主要方向交通量與斷面交通量的比值。
年平均日交通量或平均日交通量與
值均應由各城市觀測取得。未進行觀測的城市可參照性質相近的鄰近城市的數值選用。新辟道路可參照性質相近的同類型道路數值選用。不能取得時,
值可採用11%,
值可採用0.6。
確定設計年限的年平均日交通量時,應綜合考慮現有交通量、正常增長交通量、吸引交通量和發展交通量等。

設計年限

道路交通量達到飽和狀態時的設計年限規定如下:快速路、主幹路為20年;次幹路為15年;支路為10~15年。
路面結構達到臨界狀態的設計年限規定如下。
①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年限規定見表。
②瀝青混凝土路面、瀝青碎石路面與瀝青貫入式碎(礫)石路面為15年,支路修築瀝青混凝土等高級路面時,可採用10年。
③瀝青表面處治路面為8年。
④粒料路面為5年。
交通等級
設計年限
特重
40
30
中級
30
20

車輛折算係數

公路上行駛的汽車有各種不同車型,特別是在我國的二、三、四級公路上,還有著相當大比例的非機動車。為了設計方便,我國《標準》將公路上行駛的各種車輛折合成小客車。
各種車輛的折算係數與車輛的行駛速度和該車種行車時占用公路淨空有關。《標準》規定交通量換算採用小客車為標準車型。確定公路等級的各汽車代表車型和車輛折算係數規定如表所示。
代表類型
車輛折算係數
說明
小客車
1.0
≤19座的客車和載質量≤2t的貨車
中型車
1.2
>19座的客車和載質量>2t~≤7t的貨車
大型車
2.0
載質量>7t~≤14t的貨車
拖掛車
3.0
載質量>14t的貨車
(1)畜力車、人力車、腳踏車等非機動車,在設計交通量換算中按路側干擾因素計。
(2)一、二級公路上行駛的拖拉機按路側干擾因素計;三、四級公路上行駛的拖拉機每輛折算為4輛小客車。
(3)公路通行能力分析所要求的車輛折算係數應針對路段、交叉口等形式,按不同的地形條件和交通需求,採用相應的折算係數。
(4)城市道路上各種車輛的折算係數可按《城規》規定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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