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規劃紅線

道路規劃紅線

道路規劃紅線是指通過城市規劃或道路系統專項規劃確定的各等級城市道路的路幅邊界控制線,包括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支路及支路以下的城市道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規劃紅線
  • 類別: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支路
  • 原則:未經法定程式調整不得擅自更改
  • 條數:18條
  • 性質:法令
  • 目的:城市規劃
確立,原則,規定內容,

確立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市域幹道系統的快速路、主幹路的道路規劃紅線;中心城分區規劃和控制性編制單元規劃、區(縣)域總體規劃、新城及新市鎮總體規劃確定區域內城市幹道系統的次幹路以上道路規劃紅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城市支路及支路以下道路規劃紅線
道路規劃紅線也可以通過編制道路系統專項規劃,並經相應層次的城市規劃綜合平衡後確定。

原則

經批准的各類規劃及其確定的道路規劃紅線,是下一層次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和建設項目報建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式調整的,不得擅自更改。道路規劃紅線的編制和審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道路規劃紅線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各類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道路規劃紅線應隨相同層次的城市規劃同步編制,同步報批;
(二) 涉及道路規劃紅線的新增、廢止,道路等級、道路系統走向的重大調整,必須通過調整相應層次的城市規劃或編制道路系統專項規劃,按規劃審批程式報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三) 不涉及改變道路系統、道路等級、走向的道路規劃紅線局部調整,可結合規劃編制或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報原規劃批准部門審批。

規定內容

上海市道路規劃紅線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本市城市道路規劃紅線的管理,規範道路規劃紅線的編制和審批,保證城市道路按照城市規劃實施,根據《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規劃紅線的編制、調整、審批和信息發布等活動,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定義)本規定所稱道路規劃紅線,是指通過城市規劃或道路系統專項規劃確定的各等級城市道路的路幅邊界控制線,包括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支路及支路以下的城市道路。
第四條(紅線的確定)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市域幹道系統的快速路、主幹路的道路規劃紅線;中心城分區規劃和控制性編制單元規劃、區(縣)域總體規劃、新城及新市鎮總體規劃確定區域內城市幹道系統的次幹路以上道路規劃紅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城市支路及支路以下道路規劃紅線。
道路規劃紅線也可以通過編制道路系統專項規劃,並經相應層次的城市規劃綜合平衡後確定。
第五條(管理部門)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
劃局)是本市道路規劃紅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道路規劃紅線管理工作。
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劃管理分工許可權,負責所在區(縣)範圍內道路規劃紅線管理。
第六條(編制和審批原則)經批准的各類規劃及其確定的道路規劃紅線,是下一層次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和建設項目報建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式調整的,不得擅自更改。道路規劃紅線的編制和審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道路規劃紅線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各類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道路規劃紅線應隨相同層次的城市規劃同步編制,同步報批;
(二) 涉及道路規劃紅線的新增、廢止,道路等級、道路系統走向的重大調整,必須通過調整相應層次的城市規劃或編制道路系統專項規劃,按規劃審批程式報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三) 不涉及改變道路系統、道路等級、走向的道路規劃紅線局部調整,可結合規劃編制或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報原規劃批准部門審批。
第七條(組織編制主體)道路規劃紅線必須結合城市規劃或道路系統專項規劃,由市或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制定道路規劃紅線之前,組織編制單位應事先徵求規劃審批
主管部門意見,明確編制要求,並對規劃設計單位加強指導和檢查監督。
道路規劃紅線方案完成以後,組織編制單位應按規定聽取公眾意見。
第八條(編制單位)道路規劃紅線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
編制單位應深入調查研究,切實落實相關事項。對於道路系統走向、線型和寬度的確定,編制單位應徵詢有關方面的意見,力求科學、合理。
第九條(成果要求)城市規劃或道路系統專項規劃中的道路規劃紅線編製成果,應當符合本市規劃編制內容和成果規範的有關規定。
涉及道路規劃紅線重大調整的,除報送道路規劃紅線設計方案外,應說明調整理由,並附送地區交通影響分析論證報告、區域道路交通網路、道路功能定位及有關規劃等材料。
涉及道路規劃紅線局部調整的,應說明調整理由,並提供具體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圖紙、道路規劃紅線調整的主要節點設計方案等材料。
第十條(審批許可權)市規劃局負責審批下列範圍內的道路規劃紅線:
(一) 本市特定區域;
(二) 中心城浦西地區;
(三) 浦東世紀大道兩側地區;
(四) 郊區新城、國家級產業園區;
(五) 浦東新區及郊區(縣)範圍內幹道以上等級的道路規劃紅線。
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審批上述範圍以外的所在區(縣)範圍內的道路規劃紅線。其中涉及跨行政區管理範圍的,由市規劃局負責審批,並徵求所在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紅線的審批)道路規劃紅線應結合相應層次的城市規劃或道路系統專項規劃上報,市和區(縣)規劃部門應按本規定的管理分工和審批許可權,並按照《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有關城市規劃審批的程式進行審批。
重大市政工程、重點項目涉及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審批的,可在符合程式規定的前提下,簡化審理環節。
第十二條(審批備案)道路規劃紅線方案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的,應在規劃方案批准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報市規劃局備案。
市規劃局應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審查。審核不同意的,提出備案審核意見;審核同意的,由市規劃局予以發布。
第十三條(綜合平衡)涉及調整道路規劃紅線的城市規劃或道路系統專項規劃在審批之前,規劃審批部門應結合上一層次規划進行綜合平衡,並應徵詢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紅線的發布)道路規劃紅線方案經批准或備案審核同意後,市規劃局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道路規劃紅線信息予以發布。
第十五條(專管員制度)市、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建立道路紅線專管員制度,負責道路規劃紅線有關事項的聯繫和管理。道路規劃紅線專管員應對城市規劃編制和建設項目“一書兩證”審理中涉及的城市道路規劃紅線信息進行覆核。
第十六條(監督檢查)市、區(縣)規劃監督檢查部門應將道路紅線的實施列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建設工程施工放樣復驗時應當覆核道路紅線,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必要時應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部門研究處理。
第十七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未經法定程式擅自調整城市道路規劃紅線的,或未經調整道路規劃紅線擅自在道路紅線範圍內違法建設或違法審批建設項目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實施日期)本暫行規定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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