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經

過經
①指傳經病邪由一經傳入另一經。《傷寒論·辨太陽病脈證並治》:“傷寒十三日,過經譫語者,以有熱也,當以湯下之。”又:“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反二三下之,後四五日,柴胡證仍在者,先與小柴胡湯。”又指太陽病過期不解。以傷寒通常為七日傳一經,若太陽病經過七日以上不解,稱為過經不解。亦有以至十三日不解者為過經。參見傷寒、六經病、傳經等條。
②指過了傳經的日期。傷寒傳經初起,有發熱以七天為一候,無發熱以六日為一候,如果太陽病過了六日或七日以上為過經。參過經不解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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