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貨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進出境貨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自 2000年2月1日起施行。類別:法律法規。頒布單位: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出境貨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00年2月1日
  • 類別:法律法規
  • 頒布單位: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進出境貨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進境貨櫃的檢驗檢疫,第三章 出境貨櫃的檢驗檢疫,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 則,貨櫃檢疫要求,

進出境貨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
第 17 號
現發布《進出境貨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自 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李長江
二○○○年一月十一日
進出境貨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出境貨櫃檢驗檢疫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進出境貨櫃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所規定的貨櫃,包括出境、進境和過境的實箱及空箱。
第三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主管全國進出境貨櫃的檢驗檢疫管理工作。國家檢驗檢疫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進出境貨櫃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貨櫃進出境前、進出境時或過境時,承運人、貨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報檢人),必須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報檢貨櫃實施檢驗檢疫。
第五條 過境應檢貨櫃,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查驗,離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再檢驗檢疫。

第二章 進境貨櫃的檢驗檢疫

第六條 進境貨櫃應按有關規定實施下列檢驗檢疫:
(一)所有進境貨櫃應實施衛生檢疫;
(二)來自動植物疫區的,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驗檢疫物的,以及箱內帶有植物性包裝物或輔墊材料的貨櫃,應實施動植物檢疫;
(三)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者貿易契約約定的其他應當實施檢驗檢疫的貨櫃,按有關規定、約定實施檢驗檢疫。
第七條 進境貨櫃報檢人應當在辦理海關手續前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不得提運或拆箱。
第八條 進境貨櫃報檢時,應提供貨櫃數量、規格、號碼、到達或離開口岸的時間、裝箱地點和目的地、貨物的種類、數量和包裝材料等單證或情況。
第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進境貨櫃報檢後,對報檢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報檢人。
第十條 在進境口岸結關的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在進境口岸查驗的貨櫃,在進境口岸實施檢驗檢疫或作衛生除害處理。
指運地結關的貨櫃,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後,檢查貨櫃外表(必要時進行衛生除害處理),辦理調離和簽封手續,並通知指運地檢驗檢疫機構,到指運地進行檢驗檢疫。
第十一條 裝運經國家批准進口的廢物原料的貨櫃,應當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的,簽發檢驗檢疫情況通知單;不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的,出具檢驗檢疫證書,並移交當地海關、環保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進境貨櫃及其裝載的應檢貨物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放行;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過境貨櫃經查驗發現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報檢人應按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採取密封措施;無法採取密封措施的,不準過境。發現被污染或危險性病蟲害的,應作衛生除害處理或不準過境。

第三章 出境貨櫃的檢驗檢疫

第十四條 出境貨櫃應按有關規定實施下列檢驗檢疫:
(一)所有出境貨櫃應實施衛生檢疫;
(二)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驗檢疫物的貨櫃應實施動植物檢疫;
(三)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貨櫃應實施適載檢驗;
(四)輸入國要求實施檢驗檢疫的貨櫃,按要求實施檢驗檢疫;
(五)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貿易契約約定的其他應當實施檢驗檢疫的貨櫃按有關規定、約定實施檢驗檢疫。
第十五條 出境貨櫃應在裝貨前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不準裝運。
第十六條 裝載出境貨物的貨櫃,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啟運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檢疫證單驗證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在出境口岸裝載拼裝貨物的貨櫃,由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
第四章 進出境貨櫃的衛生除害處理
第十八條 進出境貨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作衛生除害處理:
(一)來自檢疫傳染病或監測傳染病疫區的;
(二)被傳染病污染的或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
(三)攜帶有與人類健康有關的病媒昆蟲或齧齒動物的;
(四)檢疫發現有國家公布的一、二類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及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名錄中所列病蟲害和對農、林、牧、漁業有嚴重危險的其它病蟲害的;發現超過規定標準的一般性病蟲害的;
(五)裝載廢舊物品或腐敗變質有礙公共衛生物品的;
(六)裝載屍體、棺柩、骨灰等特殊物品的;
(七)輸入國家或地區要求作衛生除害處理的;
(八)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國際條約規定必須作衛生除害處理的。
第十九條 對貨櫃及其所載貨物實施衛生除害處理時應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第二十條 用於貨櫃衛生除害處理的方法、藥物須經國家檢驗檢疫局認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進出境貨櫃清洗、衛生除害處理的單位須經檢驗檢疫機構考核認可,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裝載法檢商品的進出境貨櫃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的具體內容包括查驗貨櫃封識、標誌是否完好,箱體是否有損傷、變形、破口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進出境貨櫃裝載的應檢貨物按有關規定實施檢驗檢疫。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在對進出境貨櫃實施檢驗檢疫工作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輔助人力、用具等。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商檢局發布的《貨櫃檢驗辦法》、原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發布的《進出境貨櫃動植物檢疫管理的若干規定》、原國家衛生檢疫局發布的《關於實施<進境、出境貨櫃衛生管理規定>的要求》同時廢止。

貨櫃檢疫要求

申報項目
(1) 預定到達或離開口岸的日期;
(2) 卸下的地點和目的地;
(3) 貨櫃內貨物的種類、數量和包裝材料;
(4) 貨櫃裝自國家或 港口 。
查驗程式
流行病學調查
(1) 了解貨櫃是否來自疫區或經過疫區是否啟封裝卸過貨物;
(2) 了解貨櫃裝載貨物的種類、數量、有無腐敗變質的情況。
現場檢疫
空箱:應在有的嚴密防鼠防蟲措施的情況下抽查開箱檢疫,然後決定放行與否。
重箱:一律進行預防性殺蟲和滅齧齒動物。然後開箱檢查,根據貨物的情況再決定其他方面的衛生處理或放行。
衛生處理
指征
(1) 攜帶有病媒昆蟲和醫學動物的貨櫃;
(2) 裝有腐敗變質貨物、食品的貨櫃;
(3) 裝有廢舊物品、有礙公共衛生物品的貨櫃;
(4) 來自檢疫傳染病疫區的貨櫃;
(5) 被傳染病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貨櫃。
方法:除鼠或除蟲、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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