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根據我國現行的關稅法律法規規定,負有向海關繳納關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是進出口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上述納稅人的定義實際上包括兩層意思:一是現行海關有關法律法規對納稅單位和個人範圍的界定,即哪些單位和個人有資格成為關稅的納稅人;二是納稅人必須是建立在繳納關稅的基礎上,這就涉及到關稅的徵收範圍的問題,即進出口哪些貨物和物品的人才可能成為關稅的納稅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出口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 概念:法律法規規定
  • 界定:收貨人
  • 納稅人:必須是建立在繳納關稅的基礎
納稅人的界定
我國海關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國進口關稅的納稅人為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關稅的納稅人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
單對經批准直接經營進出口商品的企業而言,關稅的納稅人就是自營進出口業務的收貨人或發貨人。目前,我國有自營進出口業務資格的單位(即具有自理報關資格的單位)具體包括以下幾類。
1.外貿專業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擴權市)級分公司,經批准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分支公司。
2.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工貿(農貿、技貿)公司。
3.有進出口經營權或部分經營權的其他全國性和地方性的各類進出口公司。
4.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企業聯合體、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的聯合公司。
5.信託投資公司、經濟技術開發公司、技術引進公司和租賃公司。
6.中國成套設備出口公司,各地區、各部門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
7.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
8.免稅品公司、友誼商店、外匯商店、僑匯商店。
9.各類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油庫),外國商品維修服務中心及其附屬。
10.經海關認可,直接辦理進出口手續的經營對外加工裝配和中短補償貿易企業。
11.接受外國的組織、外國政府或非政府組織無償援助項目,並在相當時期內常有進出口物資的單位。
12.其他經常有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如某些進出口服務公司、展覽公司、中國電影合作製片公司等)
上述單位須通過向海關申請,成為自理報關單位後,即取得了納稅人的資格。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例外情況:各國駐華使館、領館等外交機構;外國常駐商社、團體、銀行、新聞單位等駐華辦事機構;經海關總署特準的辦理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的單位,如軍事部門、安全部門、政府機關、學校、科研機構等;執行國務院各部、委、辦與我國鄰近國家興建項目而辦理貨物進出境報關手續的單位;臨時接受捐贈、禮品、國際援助等非貿易性進出口物資的單位以及臨時發生少量的進出口貨樣的單位,可不辦理註冊登記,直接自行報關。
另外,對於雖然從事進出口業務,但沒有自營進出口權利的關稅納稅人,他們就需要委託專門的報關人代理報關和繳納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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