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業務中退票

拒付 ( Dishonor )。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承兌時,遭到拒絕承兌、 或要求付款時, 遭到拒絕付款、付款人逃避不見匯票、死亡或宣告破產等均稱為拒付,也稱退票。
持票人遭到退票後,立即產生追索權,持票人為了行使追索權應及時作出拒付證書。行使追索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A、票據遭到拒付或拒絕 承兌;
B、持票人 已在法定期限內向 付款人提出承兌或提示付款;
C、在票據遭到拒付後 的法定期限內作成拒付證書,並通知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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