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

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

2015年4月8日,國務院以國發〔2015〕21號印發《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該《方案》分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措施紮實做好組織實施3部分。

主要任務和措施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與擴大開放相適應的投資管理制度創新;積極推進貿易監管制度創新;深入推進金融制度創新;加強法制和政策保障。

(概述圖片來源:中國政府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
  • 印發機關國務院
  • 文號:國發〔2015〕21號
  • 印發時間:2015年4月8日
檔案發布,方案內容,

檔案發布

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5〕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准《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予印發。
一、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在新形勢下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的重要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形成深化改革新動力、擴大開放新優勢,具有重要意義。
二、擴展區域後的自貿試驗區要當好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繼續以制度創新為核心,貫徹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戰略,在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探索區域經濟合作新模式、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潛力,破解改革難題。要積極探索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升事中事後監管能力和水平。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大膽實踐、積極探索,統籌謀劃、加強協調,支持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主體,精心組織好《方案》實施工作,有效防控各類風險。要及時總結評估試點實施效果,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經驗,更好地發揮示範引領、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四、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相應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的部分規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印發。
五、《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方案內容

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運行以來,圍繞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動體制機制創新,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等積極探索,取得了重要階段性成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的要求,深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確定的各項任務,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國家戰略,進一步解放思想,堅持先行先試,把制度創新作為核心任務,把防控風險作為重要底線,把企業作為重要主體,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在更廣領域和更大空間積極探索以制度創新推動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路徑,率先建立符合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要求的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使自貿試驗區成為我國進一步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重要載體,推動“一帶一路”建設和長江經濟帶發展,做好可複製可推廣經驗總結推廣,更好地發揮示範引領、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二)發展目標。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對自貿試驗區“繼續積極大膽闖、大膽試、自主改”、“探索不停步、深耕試驗區”的要求,深化完善以負面清單管理為核心的投資管理制度、以貿易便利化為重點的貿易監管制度、以資本項目可兌換和金融服務業開放為目標的金融創新制度、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形成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創新體系,充分發揮金融貿易、先進制造、科技創新等重點功能承載區的輻射帶動作用,力爭建設成為開放度最高的投資貿易便利、貨幣兌換自由、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範的自由貿易園區。
(三)實施範圍。
自貿試驗區的實施範圍120.72平方公里,涵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28.78平方公里)以及陸家嘴金融片區(34.26平方公里)、金橋開發片區(20.48平方公里)、張江高科技片區(37.2平方公里)。
自貿試驗區土地開發利用須遵守土地利用法律法規。浦東新區要加大自主改革力度,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管理模式創新,加強與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
二、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1.完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推動負面清單制度成為市場準入管理的主要方式,轉變以行政審批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制定發布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進一步釐清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推進監管標準規範制度建設,加快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2.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套用。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和公共信用信息套用清單,在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社會治理、公共服務、產業促進等方面,擴大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套用,強化政府信用信息公開,探索建立採信第三方信用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安排。支持信用產品開發,促進徵信市場發展。
3.加強信息共享和服務平台套用。加快以大數據中心和信息交換樞紐為主要功能的信息共享和服務平台建設,擴大部門間信息交換和套用領域,逐步統一信息標準,加強信息安全保障,推進部門協同管理,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供支撐。
4.健全綜合執法體系。明確執法主體以及相對統一的執法程式和文書,建立聯動聯勤平台,完善網上執法辦案系統。健全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等綜合執法體系,建立信息共享、資源整合、執法聯動、措施協同的監管工作機制。
5.健全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制度。通過扶持引導、購買服務、制定標準等制度安排,支持行業協會和專業服務機構參與市場監督。探索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企業信息審查等事項,建立社會組織與企業、行業之間的服務對接機制。充分發揮自貿試驗區社會參與委員會作用,推動行業組織誠信自律。試點擴大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範圍。支持全國性、區域性行業協會入駐,探索引入競爭機制,在規模較大、交叉的行業以及新興業態中試行“一業多會、適度競爭”。
6.完善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經營異常名錄製度。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完善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實施辦法。採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路監測、大數據比對等方式,對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年報公示信息進行抽查,依法將抽查結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營造企業自律環境。
7.健全國家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協助工作機制。建立地方參與國家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的長效機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在地方事權範圍內,加強相關部門協作,實現信息互通、協同研判、執法協助,進一步發揮自貿試驗區在國家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工作中的建議申報、調查配合、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助作用。
8.推動產業預警制度創新。配合國家有關部門試點建立與開放市場環境相匹配的產業預警體系,及時發布產業預警信息。上海市人民政府可選擇重點敏感產業,通過實施技術指導、員工培訓等政策,幫助企業克服貿易中遇到的困難,促進產業升級。
9.推動信息公開制度創新。提高行政透明度,主動公開自貿試驗區相關政策內容、管理規定、辦事程式等信息,方便企業查詢。對涉及自貿試驗區的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主動公開草案內容,接受公眾評論,並在公布和實施之間預留合理期限。實施投資者可以提請上海市人民政府對自貿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的制度。
10.推動公平競爭制度創新。嚴格環境保護執法,建立環境違法法人“黑名單”制度。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引導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申請環境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和推進自評價工作,建立長效跟蹤評價機制。
11.推動權益保護制度創新。完善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和執法體制機制,完善司法保護、行政監管、仲裁、第三方調解等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工作社會參與機制。最佳化智慧財產權發展環境,集聚國際智慧財產權資源,推進上海亞太智慧財產權中心建設。進一步對接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規則,最佳化自貿試驗區仲裁規則,支持國際知名商事爭議解決機構入駐,提高商事糾紛仲裁國際化程度。探索建立全國性的自貿試驗區仲裁法律服務聯盟和亞太仲裁機構交流合作機制,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
12.深化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改革。充分發揮自貿試驗區和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政策疊加優勢,全面推進智慧財產權、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動、國際合作等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建立積極靈活的創新人才發展制度,健全企業主體創新投入制度,建立健全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智慧財產權處置和收益機制,建立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工作機制,構建市場導向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制度,完善符合創新規律的政府管理制度,推動形成創新要素自由流動的開放合作新局面,在投貸聯動金融服務模式創新、技術類無形資產入股、發展新型產業技術研發組織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
(二)深化與擴大開放相適應的投資管理制度創新。
13.進一步擴大服務業和製造業等領域開放。探索實施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減少和取消對外商投資準入限制,提高開放度和透明度。自貿試驗區已試點的對外開放措施適用於陸家嘴金融片區、金橋開發片區和張江高科技片區。根據國家對外開放戰略要求,在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等領域進一步擴大開放。在嚴格遵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的前提下,自貿試驗區部分對外開放措施和事中事後監管措施輻射到整個浦東新區,涉及調整行政法規、國務院檔案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式辦理。
14.推進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改革。對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契約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備案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對境外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方式,建立完善境外投資服務促進平台。試點建立境外融資與跨境資金流動巨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支持企業開展國際商業貸款等各類境外融資活動。統一內外資企業外債政策,建立健全外債巨觀審慎管理制度。
15.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探索企業登記住所、企業名稱、經營範圍登記等改革,開展集中登記試點。推進“先照後證”改革。探索許可證清單管理模式。簡化和完善企業註銷流程,試行對個體工商戶、未開業企業、無債權債務企業實行簡易註銷程式。
16.完善企業準入“單一視窗”制度。加快企業準入“單一視窗”從企業設立向企業工商變更、統計登記、報關報檢單位備案登記等環節拓展,逐步擴大“單一視窗”受理事項範圍。探索開展電子營業執照和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試點工作。探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多證聯辦”或“三證合一”登記制度。
(三)積極推進貿易監管制度創新。
17.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深化“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貿易便利化改革。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最佳化,完善功能。加快形成貿易便利化創新舉措的制度規範,覆蓋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加強口岸監管部門聯動,規範並公布通關作業時限。鼓勵企業參與“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等監管制度創新試點。
18.推進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建設。完善國際貿易“單一視窗”的貨物進出口和運輸工具進出境的套用功能,進一步最佳化口岸監管執法流程和通關流程,實現貿易許可、支付結算、資質登記等平台功能,將涉及貿易監管的部門逐步納入“單一視窗”管理平台。探索長三角區域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建設,推動長江經濟帶通關一體化。
19.統籌研究推進貨物狀態分類監管試點。按照管得住、成本和風險可控原則,規範政策,創新監管模式,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統籌研究推進貨物狀態分類監管試點。
20.推動貿易轉型升級。推進亞太示範電子口岸網路建設。加快推進大宗商品現貨市場和資源配置平台建設,強化監管、創新制度、探索經驗。深化貿易平台功能,依法合規開展文化著作權交易、藝術品交易、印刷品對外加工等貿易,大力發展智慧財產權專業服務業。推動生物醫藥、軟體信息等新興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發展。按照公平競爭原則,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促進上海跨境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台與境內外各類企業直接對接。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準入標準、審批流程和事中事後監管制度。探索融資租賃物登記制度,在符合國家規定前提下開展租賃資產交易。探索適合保理業務發展的境外融資管理新模式。穩妥推進外商投資典當行試點。
21.完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運作模式。建設具有較強服務功能和輻射能力的上海國際航運中心,不斷提高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加快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充分利用現有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戶登記。擴大國際中轉集拼業務,拓展海運國際中轉集拼業務試點範圍,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拆、拼箱運作環境,實現洋山保稅港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貨櫃國際中轉集拼業務規模化運作;拓展浦東機場貨郵中轉業務,增加國際中轉集拼航線和試點企業,在完善總運單拆分國際中轉業務基礎上,拓展分運單集拼國際中轉業務。最佳化沿海捎帶業務監管模式,提高中資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帶業務通關效率。推動與旅遊業相關的郵輪、遊艇等旅遊運輸工具出行便利化。在符合國家規定前提下,發展航運運價衍生品交易業務。深化多港區聯動機制,推進外高橋港、洋山深水港、浦東空港國際樞紐港聯動發展。符合條件的地區可按規定申請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四)深入推進金融制度創新。
22.加大金融創新開放力度,加強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聯動。具體方案由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另行報批。
(五)加強法制和政策保障。
23.健全法制保障體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授權國務院,在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擴展區域涉及《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國發〔2013〕51號)和《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國發〔2014〕38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檔案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式辦理;自貿試驗區需要暫時調整實施其他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檔案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式辦理。加強地方立法,對試點成熟的改革事項,適時將相關規範性檔案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建立自貿試驗區綜合法律服務視窗等司法保障和服務體系。
24.探索適應企業國際化發展需要的創新人才服務體系和國際人才流動通行制度。完善創新人才集聚和培育機制,支持中外合作人才培訓項目發展,加大對海外人才服務力度,提高境內外人員出入境、外籍人員簽證和居留、就業許可、駕照申領等事項辦理的便利化程度。
25.研究完善促進投資和貿易的稅收政策。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範圍和稅收政策適用範圍維持不變。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前提下,調整完善對外投資所得抵免方式;研究完善適用於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的稅收制度。
三、紮實做好組織實施
在國務院的領導和協調下,由上海市根據自貿試驗區的目標定位和先行先試任務,精心組織實施,調整完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形成可操作的具體計畫。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研究,及時調整試點內容和政策措施,重大事項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各有關部門要繼續給予大力支持,加強指導和服務,共同推進相關體制機制創新,把自貿試驗區建設好、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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