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占有

連續占有,“非連續占有”的對稱。又稱 “持續占有”、“繼續占有”。是指占有人以固定的占有意思對物從事的持續而不間斷的管領的狀態。構成連續占有須具備占有意思持續和對物支配持續的雙重要件。

根據大陸法各國的民法,連續占有是所有權時效取得的基本條件;占有人只有以所有的意思,公然而和平地,持續而不間斷地對物實施占有,才能依時效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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