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犯

持續犯,又稱“繼續犯”。是指犯罪的行為和狀態在相當一段時間內都在繼續中的犯罪。如非法拘禁他人、窩贓等。它的主要特點是:(1)行為一開始就已構成犯罪。(2)犯罪行為長時期地持續著。(3)非法狀態終了時,犯罪才算結束。對於這種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時效應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與連續犯的主要區別在於,連續犯在犯罪行為之間,在時間上有所間斷,是數個犯罪行為觸犯一個罪名,實質是數罪,是處斷上的一罪。而持續犯是一個行為觸犯一個罪名,犯罪行為在時間上具有持續性,沒有間斷,屬於本來的一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持續犯
  • 又稱:繼續犯
  • 罪名:重婚罪、虐待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 特徵: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
定義,特徵,相關依據,

定義

所謂持續犯,又稱繼續犯,如非法拘禁罪就是典型的持續犯,只要行為人將被害人關起來,其非法拘禁行為就已既遂,但由此開始至被害人重獲自由為止這段時間內,非法拘禁行為及其導致的被害人人身自由被剝奪的不法狀態,始終處於持續狀態。此外,重婚罪、虐待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也是持續犯。

特徵

持續犯具有以下特徵
其一,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這是成立持續犯的前提。持續犯行為持續的時間可長可短,但無論持續時間的長短,行為的個數始終是一個。
其二,犯罪既遂後犯罪行為和不法狀態同時繼續這是持續犯和狀態犯的區別所在。所謂狀態犯,是指犯罪達到既遂狀態以後,犯罪行為本身即已終結,只是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之內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例如,詐欺犯騙取財物之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不法狀態就可能持續一定時間,即屬狀態犯。而持續犯不僅是不法狀態的持續,而且犯罪行為也處於繼續之中,如非法拘禁罪從將他人關起來的一刻起,非法拘禁行為和他人人身自由被非法剝奪的狀態就同時在持續,故屬持續犯。
其三,犯罪行為始終侵害的是同一對象,侵犯的是同一直接客體。如果行為針對的不是同一對象,行為的個數就有可能變成數個,也就可能構成數罪,而不是持續犯。持續犯的定罪由於繼續犯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因而無論其持續的時間有多長實際上都只可能符合一個犯罪構成,故只能認定為一罪,具體而言,應當直接按照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定罪處罰,只是持續時間的長短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0706]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欺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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