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按份債務”的對稱。是指具有連帶關係的多數債務人所承擔的債務。根據連帶債務,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履行全部義務。經債務人中一人作出全部履行後,債即消滅。

連帶債務是連帶之債的一種,數個債務人均有義務對債權人作全部給付的債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帶債務
  • 含義:數個債務人有義務對債權人作給付
  • 原因:制度價值
  • 成立要件:兩個以上具備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
基本概念,制度價值,成立要件,法律效力,產生原因,相關問題,

基本概念

連帶債務(contingent debt),就是指債務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因全體債務人之間存在有連帶關係,各債務人都負有全部償付的義務,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的完全償付,對全體債務人生效,因而導致全部債的關係消滅的債務。或者可以簡單的說,數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者,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的核心是連帶債務人之間的連帶關係。連帶關係是連帶債務產生的法律依據。所謂連帶關係,就是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一種法律關係;在該關係中,多數債務人中一人或數人所發生的事項,效力及於全體債務人。因此,連帶債務關係中的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部,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債務。每一個債務人都有向債權人全部清償的義務,而且只要債務沒有清償完畢,則任一個債務人無論是否應債權人的請求清償過債務,也無論他自己應分擔的債務是否履行完畢,對於還沒有清償的債務都有清償義務。

制度價值

連帶債務之所以被法律所設定,原因在於它有存在的制度價值。
連帶債務的的一項制度價值是降低交易風險,促進交易發展。由於某些交易的高風險性使交易者在交易中承擔巨大的風險。交易者因懼怕風險而不敢涉足這類交易,這就影響這類交易的進行和發展,但是社會需要這類交易的進行和發展。連帶債務的出現正好降低了某些高風險交易的風險度,交易者在設定連帶債務這種債務人之間的保證後就可以在低風險的情況下從事這類交易。交易也就隨之發展起來,交易的發展促進了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活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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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的另一項制度價值是最大限度地保證債權人的債權能得到充分、及時的實現。債權作為一種請求權對人權,沒有排他性,也沒有追及權。債權無法跨越“債務人履行”這一環節而得到實現。由於商品交換,財產流轉過程中存在著時間和空間上的距離,如果債務人因客觀原因而喪失履行能力,或因主觀原因而不履行,債權就難免落空。然而,在權利本位的社會中,債權代表著社會發展的價值取向,法律對債權所面臨的各種威脅不能熟視無睹,而要竭盡其保護之功能,保證債權的實現。連帶債務正好承擔了保證債權實現的責任。連帶債務的債務人之間的連帶關係實際上就是連帶債務人之間的相互保證與被保證關係,即連帶債務人之間互為保證人。這就為債權人的債權加了一道保險,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更有保證。

成立要件

1、債務人是兩個以上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連帶債務人必須同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是具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體。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連帶債務的主體資格。在連帶債務的產生原因中,有意定原因和法定原因兩種。在意定之債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設立債的關係的主體資格,不能成為連帶債務人。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可以訂立同自己意識相符的債,但這些債的關係比較簡單,而且標的額也不大。而連帶之債屬於債權債務關係十分複雜的債,根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意識發育水平是沒有資格設立這種債的。在法定之債中,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不是連帶債務產生的原因。所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可成為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之債的主體,但這種債不是連帶之債。共同侵權是構成連帶債務的原因之一,但侵權行為之債主體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雖無民事行為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但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之債的主體。因此,缺乏民事行為能力者亦不能成為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連帶債務的主體。總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成為連帶債務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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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兩個以上債務人所負債務須具有同一目的。連帶債務人每一成員都有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義務。換言之,每一個債務人都有義務滿足債權人的請求,使其債權得以實現。從反面講,雖然每一個債務人都負全部給付的義務,但是,只要有一次全部給付,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就歸於消滅。實際上,每個債務人之所以負全部給付義務;以及一個債務人的完全給付,債務就歸於消滅;就是因為多數債務人因此共同目的而結合,每一個債務人的債務都不過是為了達此共同目的的手段。由此可見,不管給付的內容是否同一,各債務必須具備共同目的。所以,只要有一個債務人的全部清償,債權人的目的就可達到,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而歸於消滅。
此所謂的共同目的指連帶債務對債權的確保和滿足。各債務人按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為達到此目的而相互結合,形成連帶關係。因此,數個債務人的連帶關係是他們債務共同目的的實現形式。因這種連帶關係的產生原因既有法定原因,又有意定原因。因此,無論多數債務人對他們的債務是否意識到,只要他們之間存在連帶關係,就可認定具有共同目的。一般來講,因意定而產生的連帶債務,其債務人一般都能意識到共同目的的存在。但是,因法定原因而產生的連帶債務,就不一定意識到共同目的的存在。不過,無論其是否意識到共同目的的存在,只要他們共同目的的實際存在就產生他們之間的連帶債務。如果,數個債務人的債務缺乏共同目的,那么他們的債務就是數個單一債務或不真正連帶債務。
3、債務標的須為同一。標的不同不能成立連帶債務。例如,對同一債權人,甲負金錢給付義務,乙負特定物給付義務,丙負勞務給付義務,自不可成立連帶債務。至於標的是否可分,學者們有兩種觀點:一為肯定說,認為既然債權人可請求其一連帶債務人為一部分給付,如果標的不可分,一部分給付就無法實行。二為否定說,認為依當事人的意思,各付不可分債務時,仍可成立連帶債務,只不過債權人不得請求一部分給付而已。他認為標的是否可分,並不影響連帶債務的成立。債權人可以請求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為部分或全部給付。連帶債務人在給付標的之前,其給付份額是不確定的,因債權人可請求為部分或全部標的的給付。從這方面說,連帶債務的標的是可分的。這只是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在連帶債務人內部,其給付標的的份額應是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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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債務人之間須具備連帶關係。這種連帶關係,是指數個債務人中一人發生非個人利益的事項,其效力及於其他債務人。這種“連帶”應屬性質上的連帶。這決定了如數個債務人中有清償完債務的,其他債務人的效力就歸於消滅;也決定了發生在部分債務人上的清償提存抵消免除、時效完成等使債務部分或全部消滅,其效力及於其他債務人。如果僅僅是數額上的連帶,是不會發生這些效力的。
連帶債務的另一法律構成是其發生的原因。連帶債務的發生原因有兩種原因:一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二是當事人的約定。

法律效力

連帶債務的法律構成還應包括其的效力。連帶債務的存在必然使其效力發生。連帶債務的效力,因其既有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又有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連帶關係。因此,連帶債務的效力,一為其對外效力,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的效力;二為內部效力,即在連帶債務人之間發生的效力。
連帶債務的外部效力是指,每一個債務人均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履行,也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請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當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全部債務後,其他債務人的債務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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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在債務人民事權利能力存續時有效,即自然人和法人主體資格的存在。但是,如果當作為連帶債務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產時,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是否對其適用。
首先,對於死亡之自然人來說,其民事權利能力歸於消滅。但其生前作為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第一種情況,如果死亡自然人沒有遺產時,債權人無以對其要求債權,其他債務人仍對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第二種情況,如果死亡自然人的遺產不足以清償自己的債務份額時,債權人可就遺產來請求清償債務,其他債務人對剩下的債務仍負無限連帶責任。第三種情況,如果死亡自然人的遺產多餘自己的債務份額時,債權人是就債務人的債務份額求償,還是就全部債務進行求償。他認為,這是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既可以部分求償,也可以全部求償。債權人求償數額超出死亡自然人的債務份額時,如果死亡自然人有繼承人,其繼承人可就超出的部分想其他債務人求償。如果沒有繼承人,其他債務人對於超出的部分免除償還義務。
其次,如果連帶債務人中有法人破產時,債權人可否就其債權總額加入破產財團分配。對於這個問題,各國破產法都有規定,債權人可就債權總額加入破產財團進行分配,其他仍存在的債務人對未清償的債務仍負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是,如果連帶債務人中數個法人同時或先後破產時,債權人怎樣實現自己的債權,各國規定不一,但瑞士破產法規定應屬可取。規定,債權人即使在破產開始前以有部分受償,債務人破產時,已受償的部分也不予扣除,而以債權總額加入破產財團分配。瑞士破產法這樣規定,將使債權人不致因破產分配中不能得到足額清償而受影響。當然,債權人在破產財產中所得到清償超過實際債權部分屬不當得利,應當反還財團。另外,企業法人解散時,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要求法人清算組清償,如果企業法人的財產不足清償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如果企業法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包括連帶債務在內的債務的。清算組在清償完連帶債務後,有權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求償。
連帶債務的內部效力是指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清償了全部債務,其他債務人的債務也隨之消滅,清償債務的債務人就超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
清償債務的債務人就超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就形成了清償債務的債務人的求償權。求償權發生的根據是一個債務人為他人履行了債務,依公平原則,使履行超過自己債務份額的債務人取得求償權。求償權發生的要件是求償權人履行須超過自己承擔的債務份額,並其他債務人共同免責。求償權的範圍不僅包括超出求償權人應承擔份額的部分,同時還包括履行債務的必要費用以及由求償權人單獨負責的事由所至的費用。
另外,如果連帶債務人中有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產,而債權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其他債務人還應否對死亡自然人或解散、破產法人的債務份額負連帶責任。他認為,即使債權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其他債務人仍需對死亡自然人或解散、破產法人的債務份額負連帶責任。這符合設定連帶債務的目的和制度價值。但是,其他債務人清償完債權人債務後,其求償權得不到實現。他認為解決辦法是,如果連帶債務人中有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產時,其他債務人可通知債權人行使權利,如果債權人不行使,其他債務人可事先要求從待分配財產中留出死亡自然人或解散、破產法人的債務份額。這既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又符合連帶債務的設定目的,保護債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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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原因

連帶債務的發生原因有兩種原因:一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二是當事人的約定。
在我國,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連帶債務有以下幾種:
(1)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
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是指代理關係的三方當事人中,由於法定事項的出現,某兩方當事人共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在《民法通則》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以下幾種代理中的連帶債務:甲、委託書授權不明時產生的連帶責任。乙、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產生的連帶責任。丙、無權代理產生的連帶責任。丁、代理關係中因違法行為產生的連帶責任。
(2)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是共同侵權的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必須首先具備共同侵權的成立要件。其中,一方面共同侵權行為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另一方面,各行為人主觀上需有共同的過錯,這是共同侵權的成立要件,而共同侵權是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債務成立的必要前提。因此,沒有行為人主觀共同過錯就沒有沒有共同侵權的成立,也就沒有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債務的成立。
(3)個人合夥債務
《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伙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意味著每一個合伙人對合夥組織對外所負的債務均負連帶責任,都有義務全部履行。
(4)合夥型聯營
企業之間,企業和事業單位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成立一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合夥型聯合經營組織,進行共同經營。這種合夥型聯營同個人合夥一樣,進行聯合經營的法人組織對聯合經營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5)保證中的連帶責任
保證的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連帶保證是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時,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連帶債務發生的第二種原因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連帶債務即可由雙方法律行為設定,又可由單方法律行為引起。但無論怎樣方式設立,均需當事人對此加以明確約定或由全體債務人明示。默示不能成立連帶債務。因連帶債務對債務人關係甚大,所以,債務人中只要有不負連帶債務的,則全部債務不能成立連帶債務。

相關問題

連帶債務與按份債務的區別問題:
連帶債務與按份債務的區別主要有成立要件和對外效力上的區別。連帶債務與按份債務成立要件的區別主要表現在連帶債務人之間具有連帶關係,因此連帶債務人應當履行的債務份額是不確定的。而按份債務人的債務份額在債權成立時就已確定。
另外,連帶債務與按份債務對外效力上的區別表現在連帶債務人對全部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而按份債務人僅就自己所負擔的債務份額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對其他債務人負擔的債務份額無清償義務。這可從以下三方面理解:1、債權人可就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向一個或數個連帶債務人求償,而連帶債務人不得拒絕履行。而對於按份債務,債權人只能就債務人所負債務份額向其求償,無權要求按份債務人履行超出自己份額的債務。2、對於按份債務,如果債務人履行的債務超出自己所負的份額,如果認定為系代其他債務人履行時,可向其他債務人求償,發生他人債務消滅的效果。但其他債務人可因與求償權人不存在債務關係來對抗求償權。求償權人可依不當得利向受領人請求返還。對於連帶債務就不存在這個問題。3、按份債務就某一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如果抵銷提存受領遲延無效等,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債務人。這與連帶債務正好相反。
夫妻共同債務問題:
實踐中,存在著夫妻共同債務是否屬於連帶債務的問題,這裡他想粗淺論述一下。中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定清償,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另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為履行撫養,贍養等義務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上述規定來看,所謂夫妻共同債務,即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單方為共同生活和履行夫妻各自或共同負擔的家庭義務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
(4)雖為一方經營,但經營收入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該經營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不真正連帶債務問題:
在實踐中,存在著一種形式上象連帶債務而實質上不是連帶債務的債務,學術界一般把它叫做不真正連帶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指數個債務人基於不同的原因而對於債權人負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其中一個債務人完全履行時,其他債務即因債權人目的的達到而消滅。不真正連帶債務的“連帶”性主要體現在數個債務標的為同一給付內容,各債務人均付全部給付義務;並且其餘的債務人的債務將因其中一個債務人的全部履行而消滅。這種不真正連帶債務的“不真正”性集中體現在數個債務人在各自債務承擔上完全獨立性;而一般連帶債務人所應負擔的不僅是自己應負擔的債務份額,也可能根據債務人的需要擔負其他連帶債務人的債務部分。就是說,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在債務承擔上並沒有共同協力的義務,債權人雖然有權選擇任一債務人履行義務,但無權選擇債務人共同履行義務。
連帶債務
不真正連帶債務雖然也具有連帶債務的某些特性和功能,但其本質上是不同於連帶債務的。其中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不真正連帶債務中數個債務發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且不可能依契約發生。而連帶債務的發生基於同一原因,且多依契約而發生。
2、帶債務人之間不具有連帶關係,他們只是基於某些原因而對債權人付同一給付義務;債權人無權要求全部債務人同時履行給付義務。而連帶債務人的數個債務人之間開始就具有連帶關係,債權人有權請求連帶債務人的部分和全部對債務負全部給付義務。
3、不真正連帶債務人的數個債務不具有同一目的,各債務人僅對自己的債務付給付義務。而連帶債務人具有確保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共同目的,各連帶債務人對全部債務負共同履行義務。
4、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債務分擔問題,各債務人只對自己的債務負履行義務;因此,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相互求償問題。而連帶債務人之間有確定的數額分擔。當債務人履行的債務超出自己應分擔的份額時,就有權向其他債務人求償。
5、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有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債務人;這與連帶債務是有很大區別的。
不真正連帶債務是與連帶債務有本質的區別,之所以冠之一不真正的連帶債務,主要是由於數個債務人履行的債務標的同一,一個債務人的全部履行就導致債的關係的消滅。但是,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法律功能並不是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責任也並沒有加重。因此,法律關於連帶債務的規定並不能適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
不真正連帶債務產生的原因偶然而複雜,其發生系基於不同的事實,各事實之間不以牽連為必要。因此,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發生具有偶然性。另外,不真正連帶債務並不是法律或當事人為債權的擔保或實現而設立的,並不是發法律所追求的積極目標和當事人的主觀願望。一般認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發生原因有以下幾點:(1)由於數人分別不履行自己的債務,發生同一損害賠償。(2)數人實施各自的侵權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同一傷害。(3)一人的債務不履行與他人的侵權行為競合。(4)契約上的損害賠償與侵權行為上的損害賠償競合。(5)就同一標的所設立的兩個契約上的債務競合。
從上面不真正連帶債務發生的原因來看,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發生偶然性特別大。因此,實際生活中不真正連帶債務很少見,各國法也少有規定。但是,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存在必然發生效力,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效力是一人履行完全部債務導致其他債務人的債務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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