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

2015年6月1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匯發〔2015〕27號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申報原則、申報流程、申報內容要求、外匯局職責、附則6章56條,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3〕2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0〕22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調整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及相關信息報送準備工作的通知》(匯發〔2011〕49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
  • 印發機關國家外匯管理局
  • 文號:匯發〔2015〕27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6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7月1日
通知,實施細則,附屬檔案,

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匯發〔2015〕2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規範申報主體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涉外收付款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了《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見附屬檔案),現印發給你們。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在收到本通知後,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並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5年6月18日

實施細則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發生涉外收付款時,應通過經辦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三條 境內銀行應督促和指導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辦理申報,履行審核及傳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信息等職責,確保申報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申報原則
第一節 申報範圍和申報主體
第四條 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以及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發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內居民個人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暫不申報。
涉外收付款具體包括:
1. 以信用證、托收、保函、匯款(電匯、信匯、票匯)等結算方式辦理的涉外收付款。
2. 通過境內銀行向境外發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從境外向境內銀行發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 涉外收付款包括外匯和人民幣。
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於匯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幣現鈔存取。
第五條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機構居民身份認定的主要依據是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個人居民身份認定的主要依據是在中國境內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實踐中按照身份證、永久居留證、護照等有效證件中的國籍來認定其是否為居民個人。
第六條 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以及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發生的收付款,由境內居民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應由經辦銀行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流程和要求代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且無需填寫涉外收付紙質憑證。
上述發生涉外收付款業務的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統稱申報主體。
除銀行自身非貨幣黃金進出口的涉外收付款應按照本實施細則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外,銀行自身發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七條 涉外收付款的數據信息按照採集方式分為基礎信息和申報信息。基礎信息是指必須從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採集的涉外收付款信息,主要包括收/付(匯)款人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個人身份證件號碼、收/付(匯)款幣種及金額等。申報信息是指申報主體通過銀行提供的紙質憑證或電子單據,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填寫的信息,主要包括付/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國際收支交易編碼及交易附言等。基礎信息和申報信息的填報應按照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對於涉外收付款數據中的基礎信息,境內銀行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流程和要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申報主體應配合境內銀行進行數據報送。
對於涉外收付款數據中的申報信息,申報主體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涉外收付款申報相關規定的要求填報,境內銀行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流程和要求對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和報送。對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對私涉外收付款,實行限額下免申報,即個人申報主體可免填涉外收付憑證(含紙質憑證和電子單據)中的申報信息,但境內非居民個人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除外。
第二節 申報方法和申報時間
第九條 申報主體應通過境內銀行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紙質憑證或者通過境內銀行提供的電子單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發生涉外收入業務的機構申報主體,還可以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辦理涉外收入網上申報,選擇網上申報的機構申報主體仍可以通過紙質申報或電子單據申報方式完成涉外收入申報。
涉外收付紙質憑證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統一制定、修改,由境內銀行按照涉外收付憑證管理規定的要求備案後自行印製。
申報主體通過境內銀行提供的電子單據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無須使用涉外收付紙質憑證。
第十條 境內銀行為申報主體提供電子單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前,應按照涉外收付紙質憑證的樣式和內容以及數據採集規範等要求,設臵涉外收付款業務的電子單據界面及填報格式,使其至少包括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所需的基礎信息和申報信息,如收/付(匯)款人名稱、收/付(匯)款幣種及金額、對方付/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國際收支交易編碼及交易附言等。
境內銀行應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電子單據申報的操作規範,明確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號碼編制、基礎信息接口導入、申報信息的錄入/導入、信息審核和修改等內容。境內銀行應在電子單據申報方式中為申報主體提供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的規定,如涉外收支交易分類及代碼的詳細要求和說明等。
第十一條 境內銀行及申報主體應當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各自留存聯和相關電子數據信息。境內銀行應將紙質《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或者申報主體填寫或提供的相關電子數據信息保存至少24個月,保存期滿後可自行銷毀。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發生涉外收入的申報主體,應在解付銀行解付之日或結匯中轉行結匯之日後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該款項的申報。
發生涉外付款的申報主體,應在提交《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同時辦理該款項的申報。
第三章 申報流程
第一節 境內銀行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境內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標準相關管理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金融機構代碼和金融機構標識碼;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等有關規定,設計和開發其接口程式,申請上線,實現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與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之間的數據連線和轉換。
外匯局應當按規定及時為金融機構辦理賦碼,協調銀行接口程式聯調,並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中為轄內的境內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申報業務的開通/關閉設臵等準備工作。
第二節 單位基本情況表
第十四條 機構申報主體在辦理涉外收付款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之前,應按照有關規定申領組織機構代碼或特殊機構代碼。
第十五條 機構申報主體在境內銀行任何一家網點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時,應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同時向銀行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等證明檔案。申報主體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證明檔案。
第十六條 境內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內容和格式自行印製《單位基本情況表》一式兩聯(見附表),提供給機構申報主體使用。
第十七條 境內銀行應對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與該機構提供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證明檔案進行核對,核對有誤的退回申報主體修改;核對無誤的,銀行應於本工作日內登錄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或通過銀行接口程式進行處理:
(一)對於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已經存在,並顯示為已經通過外匯局核查,且與該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包括組織機構代碼、機構名稱、住所/營業場所、常駐國家(地區)、外方投資者國別(地區)、經濟類型、行業屬性、是否特殊經濟區內企業)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將該申報主體的機構聯繫人、聯繫電話、傳真號碼補充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關鍵要素不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將申報主體的機構聯繫人、聯繫電話、傳真號碼補充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同時將《單位基本情況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證明檔案傳真或報送至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由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轉至申報主體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應於收到材料後的二個工作日內進行修改。
(二)對於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存在,但顯示為尚未經過外匯局核查,且與該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將該申報主體的機構聯繫人、聯繫電話、傳真號碼補充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關鍵要素不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在核實後將該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修改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三)對於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不存在的,經辦銀行應將該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十八條 申請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辦理涉外收入網上申報的機構申報主體應在《單位基本情況表》“申報方式”中選擇“開通網上申報”。經辦銀行應登錄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開通該機構的網上申報,並將系統自動生成的管理員用戶名、用戶初始密碼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給該機構。
機構申報主體自開通網上申報的第二個工作日起可登錄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修改管理員密碼,並創建企業操作員用戶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機構申報主體遺失其管理員密碼的,應向經辦銀行申請重臵並恢復系統自動生成的初始密碼。
機構申報主體可向經辦銀行申請關閉涉外收入網上申報業務,經辦銀行應登錄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關閉該機構的網上申報,自關閉網上申報的第二個工作日起,該機構不能通過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
第十九條 《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髮生變更的機構申報主體,應及時通知其中一家經辦銀行,並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
經辦銀行應對機構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與該機構提供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證明檔案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於本工作日內將材料傳真或報送至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由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轉至該機構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應於收到材料後的二個工作日內進行修改。
第二十條 銀行所在地外匯局應每日對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中待核查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進行核查,發現有誤,應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中直接進行修改。
外匯局發現已核查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有誤,應通知該機構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進行修改。
第二十一條 境內銀行和外匯局應及時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中對《單位基本情況表》非關鍵要素的變更進行修改。
第二十二條 機構申報主體因註銷、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而需要停用《單位基本情況表》時,應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勾選“單位基本情況錶停用”,並由經辦銀行向其所在地外匯局傳真或報送需停用的《單位基本情況表》。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負責將停用需求確認後匯總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於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營業場所為其轄內的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中進行停用處理;對於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營業場所不在其轄內的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該機構信息發至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分局確認,並根據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分局的意見進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境內銀行和機構申報主體應妥善永久留存紙質《單位基本情況表》原件、原件的電子掃描件或拍照件備查。
第三節 涉外收入申報
第二十四條 對於涉外收入申報業務,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應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基礎信息,並通知申報主體辦理該款項的申報。
第二十五條 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在涉外收入款項解付/結匯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前,應將相應的涉外收入基礎信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採集規範的要求從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二十六條 不結匯中轉行在以原幣方式向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劃轉涉外收入款項時,應將原始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地逐筆傳送到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該原始信息應能夠表明該筆款項為境外款項。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收到該筆款項後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報送涉外收入基礎信息。
第二十七條 採取福費廷、出口押匯、出口保理等方式辦理涉外收入的,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福費廷、出口押匯、出口保理等業務在境內未發生轉讓時,辦理福費廷、出口押匯、出口保理等業務的境內銀行應在收到境外款項時通知申報主體辦理涉外收入申報。
福費廷、出口押匯、出口保理等業務在境內發生轉讓時,原始經辦銀行應及時跟蹤境外到款情況;境內受讓銀行應於收到境外款項的當日將收款日期、幣種、金額等信息通知原始經辦行。原始經辦銀行收到通知後,應按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報號碼,並於本工作日內通知申報主體辦理涉外收入申報。
第二十八條 通過紙質憑證和電子單據方式進行涉外收入申報的流程:
(一) 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應在涉外收入款項解付/結匯之日,通知申報主體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涉外收入申報(通知內容應包括其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自動產生的該筆涉外收入款項的申報號碼和該收款人應於何日前完成該筆涉外收入申報等相關信息)。
(二) 申報主體應在解付銀行為其解付後或結匯中轉行為其結匯後五個工作日內,按《涉外收入申報單》的填報說明逐筆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紙質憑證或電子單據,並交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
(三) 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收到申報主體提交的《涉外收入申報單》後,應於本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為:1.申報主體是否錯用了其他種類的憑證;2.申報主體是否按填報說明填寫了所有內容;3.申報主體申報的內容是否與該筆涉外收入業務的相關內容一致。
(四) 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審核發現有誤,應於本工作日內將《涉外收入申報單》退回申報主體,或者與申報主體核實後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報單》上進行修改(紙質憑證須在修改處簽章)。
(五) 申報主體應於當日對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退回的《涉外收入申報單》進行核實。核實有誤,則對《涉外收入申報單》進行修改(紙質憑證須在修改處簽章),並及時退回經辦銀行;核實無誤,則以書面或電子信息等形式說明原因並將《涉外收入申報單》一併及時返回經辦銀行。
(六) 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審核無誤後,應於申報主體申報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T+1) 內將申報信息錄入或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對於紙質《涉外收入申報單》,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應在“申報主體留存聯”上加蓋銀行業務印章。“銀行留存聯”由境內銀行按規定留存;“申報主體留存聯”退回申報主體。
第二十九條 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進行涉外收入網上申報的流程:
(一)對於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辦理涉外收入申報的機構申報主體,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自動將其《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和涉外收入基礎信息傳送到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
(二)機構申報主體應在解付銀行為其解付後或結匯中轉行為其結匯之日後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完成涉外收入申報。
(三)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應在本工作日營業結束前對前一個工作日的網上涉外收入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為:1.申報主體是否按填報說明填寫了所有內容;2.申報主體申報的內容是否與該筆涉外收入業務的相關內容一致。
(四)對審核無誤的申報信息,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予以審核通過;對審核未通過的申報信息,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應在系統中標註原因,要求申報主體核實。申報主體應於下一工作日內對未通過銀行審核的涉外收入申報信息進行核實,並在系統中對錯誤信息進行修改或對核實無誤的說明原因。
(五)申報主體發現所報送申報信息有誤時,應及時通過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修改該申報信息。
第三十條 通過境外匯路進行的境內款項劃轉,應由款項原始匯出銀行在SWIFT報文的52場填寫原始匯款行信息。對於不通過SWIFT系統的銀行,應比照SWIFT格式傳送報文,將原始匯款行信息傳遞給境內收款行。
第四節 涉外付款申報
第三十一條 申報主體以匯款或內部轉賬方式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涉外付款業務時,應當填寫紙質《境外匯款申請書》或相應電子單據;以信用證、保函、托收等匯款以外的結算方式辦理涉外付款業務時,應當填寫紙質《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或相應電子單據。電子單據申報比照紙質申報的流程辦理。
第三十二條 對以信用證、保函、托收等匯款以外的結算方式辦理的涉外付款業務,境內銀行收到境外來單後,填制《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中應由銀行填寫的到單信息,並在第一聯“到單通知銀行/客戶留存聯”上籤章後,將相應聯次送達付款人。
申報主體收到《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後,應將《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各聯填寫完整,並加蓋印鑑後,按境內銀行規定時間,返還境內銀行辦理涉外付款手續。
第三十三條 境內銀行收到申報主體填寫/提交的《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後,應於本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為:(一)申報主體是否錯用了其他種類的憑證;(二)申報主體是否按填報說明填寫了所有內容;(三)申報主體申報的內容是否與該筆涉外付款業務的相關內容一致。
審核有誤的,境內銀行應與申報主體核實後修改或重新填寫。審核無誤的,境內銀行方可為申報主體辦理涉外付款手續。
第三十四條 境內銀行應將其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自動生成的涉外付款的申報號碼填寫在《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銀行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上,並在“申報主體留存聯”上加蓋銀行印章。“銀行留存聯”由境內銀行按規定留存;“申報主體留存聯”退回申報主體。
第三十五條 境內銀行應於涉外付款匯出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將相應的涉外付款基礎信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採集規範要求從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三十六條 對《境外匯款申請書》的申報信息,境內銀行應在審核無誤後於款項匯出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內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對《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申報信息,申報主體在境內銀行規定的時間內將《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返還境內銀行的,境內銀行應在涉外付款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內將審核無誤的涉外付款申報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申報主體未在境內銀行規定的時間內將《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返還銀行的,申報主體應於境內銀行按慣例付款後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申報,境內銀行應在申報當日內將審核無誤的涉外付款申報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五節 申報數據的修改處理
第三十七條 境內銀行發現所報送的基礎信息有誤時,應在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修改後重新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境內銀行對基礎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組織機構代碼、個人身份證件號碼或者對公/對私屬性的改變,境內銀行應刪除原錯誤基礎信息,並在系統中說明刪除原因後,重新生成新的申報號碼報送基礎信息。
境內銀行對基礎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幣種或收付款金額時,應通知申報主體按原申報號碼重新申報,或者刪除原錯誤基礎信息,並在系統中說明刪除原因後,重新生成新的申報號碼報送基礎信息。
第三十八條 通過紙質憑證或電子單據方式申報的申報信息有誤時,境內銀行應及時通過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進行修改。對於以錄入方式處理的申報信息,境內銀行應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憑申報主體修改後的申報信息直接進行修改;對於以接口導入方式處理的申報信息,銀行應憑申報主體修改後的申報信息在其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修改後重新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涉外收入網上申報的申報信息有誤時,申報主體應及時通過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修改該申報信息。
第三十九條 對於已經申報的涉外收入或支出的錯匯款,經辦銀行應當刪除該筆錯匯款項的申報數據,並在系統中說明刪除原因。
對於因交易被撤銷等而支出或收到的原涉外收付款的退款,申報主體應當在《涉外收入申報單》或《境外匯款申請書》中勾選“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質應當與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質相對應,如無相對應的交易編碼,則填寫所屬大類項目的其他項。
第六節 逾期未申報處理
第四十條 機構申報主體未在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為其涉外收入款項解付/結匯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辦理涉外收入申報情節嚴重的,經辦銀行所在地分局應以書面形式對該機構申報主體實行“不申報、不解付”的特殊處理措施。
第四十一條 對於被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機構申報主體,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和申報主體應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經辦銀行應當督促該機構首先逐筆補報其此前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並通知其應以紙質申報方式完成其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新收款項的申報。
(二)申報主體應通過紙質申報、電子單據申報或網上申報方式補報此前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履行補報義務後應向分局申請簽發補報確認書。
(三)申報主體應當以紙質申報方式完成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新收款項的申報。經辦銀行審核無誤後,憑申報主體提供的分局為其出具的補報確認書,方可為其辦理該筆新收款項的解付手續。
第四十二條 在特殊處理措施期滿,並確認該申報主體已經補報其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後,分局應當以書面方式解除該機構的特殊處理措施。
第四十三條 分局應當根據轄內申報業務情況制定對全轄機構申報主體執行涉外收入“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標準和程式,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第四章 申報內容要求
第四十四條 申報主體通過境內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時,應按照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管理規定以及相關業務要求辦理。
第四十五條 境內銀行應確保其報送的涉外收付款數據信息與其自身會計以及業務系統的相關信息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條 涉外收入款項的交易編碼原則上按照申報主體的資金來源性質進行申報,涉外支付款項的交易編碼原則上按照申報主體的資金用途性質進行申報;而對於境內居民與境外居民之間發生的跨境收入/支付款項,應按照境外居民的資金來源/用途性質進行申報。涉外收付款中的交易附言應當準確描述該交易性質。
第四十七條 對於涉外收付款信息中對方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國別,原則上應申報為該筆涉外收入或付款的對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駐的國家或地區。但是,對於境內居民與境外居民之間發生的跨境收付款,國別項應申報境外居民相應的境外賬戶開戶銀行所在國家或地區。對於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發生的收付款,國別項應申報為境內非居民的常駐國家或地區。
第四十八條 對申報主體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對境外支付的款項,境內銀行應當在基礎信息中的對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稱前添加“(JW)”字樣;對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發生的收付款,境內銀行應當在基礎信息中的對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稱前添加“(JN)”字樣。其中,“(JW)”和“(JN)”均為半角大寫英文字元。
第五章 外匯局職責
第四十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核查、考核和考評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統一管理和維護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的系統參數、公共代碼、外匯局基本情況表、金融機構代碼表、金融機構基本情況表、單位基本情況表等數據,開通/關閉銀行網上申報功能等工作。
第五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負責管理通過轄內銀行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日常工作,考核下級外匯局和所轄銀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數據質量和工作質量,制定轄內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所轄金融機構基本情況表,核查所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核查和修改轄內單位基本情況表,根據轄內銀行分支機構的申請開通/關閉其網上申報功能,為銀行管理員用戶進行密碼重臵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用語解釋如下:
(一)境內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為申報主體辦理涉外收付款相關業務的銀行。
(二)解付銀行,是指收到款項後將收入款項貸記收款人賬戶的銀行。
(三)結匯中轉行,是指收到款項並將收入款項結匯後直接劃轉到收款人其他銀行賬戶的銀行。
(四)不結匯中轉行,是指收到款項後不貸記收款人賬戶,以原幣形式劃轉到收款人在其他銀行賬戶的銀行。
(五)境內非居民,是指通過境內銀行在境內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的非中國居民。
(六)境外居民,是指在境外辦理收付款業務的中國居民。
(七)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規範性檔案進行開發,提供給外匯局、境內銀行和申報主體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專用電子系統,包括外匯局版、銀行版和企業版。
(八)紙質申報,是指申報主體通過填報紙質申報單進行申報的申報方式。
(九)網上申報,是指機構申報主體通過國際網際網路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上進行申報的申報方式。
(十)電子單據申報,是指申報主體通過其境內經辦銀行提供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的涉外收付款界面進行申報的申報方式。
(十一)申報號碼,是指由銀行按外匯局要求編制的號碼,共22位。第1至12位為金融機構標識碼;第13至18位為該筆涉外收入款的貸記客戶日期/結匯中轉日期或該筆涉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第19至22位為該銀行的當日業務流水碼。銀行當日業務流水碼不得重號。
(十二)金融機構代碼,是指唯一標識境內從事金融業務的經濟組織(金融機構)的四位數字代碼,該金融機構所有分支機構的金融機構代碼與總行(總公司)保持一致。金融機構代碼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編制並分配。
(十三)金融機構標識碼,是指唯一標識金融機構總行(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代碼,每個總行(總公司)或分支機構均各自擁有一個唯一的12位金融機構標識碼。
(十四)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包括與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有關的銀行的各種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賬務處理系統及人民幣業務系統等。
(十五)數據採集規範,是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定,供銀行開發接口程式時使用的一種數據標準。
第五十二條 辦理資金集中收付業務的財務公司,可按照本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通過境內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也可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視同境內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
第五十三條 銀行卡項下自動櫃員機ATM)取現和電子收款機系統(POS)消費交易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按照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等規定執行,不適用本實施細則;銀行卡項下的涉外收付款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3〕2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0〕22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調整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及相關信息報送準備工作的通知》(匯發〔2011〕4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單位基本情況表單位基本情況表

  

  

  

  

  
   
單位基本情況表單位基本情況表

  

  

  

  

  
 
《單位基本情況表》填表說明《單位基本情況表》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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