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人余屬不坐罪

刑律名。指旗人奴僕隨帶親屬出逃者,只治為首之逃人,其親屬不治罪。清代法律規定凡祖父帶子孫逃,伯叔兄帶子侄逃,夫帶妻逃,父帶女逃,子帶母逃,兄弟帶姐妹逃,為首帶逃者分別次數照例治罪,其隨逃之子孫、弟侄、婦女,俱免其鞭責、刺字,不計其逃走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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