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意見

2014年10月17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了《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2014年11月16日正式開始實行。

2014年10月17日下午證監會的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自7月4日《退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以來,證監會共收到社會各方反饋有效意見共35條。根據市場意見,《退市意見》主要作了五項修改:
一是為更好地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了主動退市的內部決策程式,將相關內容修改為“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並須經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是為增加可操作性,明確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判斷的原則標準。規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檔案存在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並被行政處罰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的,交易所應暫停其上市。
三是周延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例外情形,補充規定了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情形下的相關安排,包括對暫停上市公司在終止上市前行政處罰撤銷、違法行為認定更改等情況。
四是完善了“退市整理期”制度。將實踐中涉及重組的退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自主決定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做法納入《退市意見》進行規範。
五是為便於投資者賠償機制運行,擴大了限制相關主題股份減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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