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退市風險警示等問題的通知

《關於加強退市風險警示等問題的通知》是2003年4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降低市場風險發布的證券市場警示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退市風險警示等問題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時間:2003年4月3日
  • 執行時間:2003年5月8日
介紹,全文,

介紹

各上市公司: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降低市場風險,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關於執行<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的補充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的有關規定,現就股票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有關風險警示等問題通知如下

全文

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以下簡稱"退市風險警示"),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公司在特別處理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不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
(一)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淨利潤為依據);
(二)財務會計報告因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
(三)財務會計報告因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未對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進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定期報告")的;
(五)處於股票恢復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復上市後第一個年度報告披露日期間的公司;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所稱"退市風險警示"是在《上市規則》
第九章“特別處理”中增加的一類特別處理,具體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記,以區別於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在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後,上市公司應當向本所申請撤銷該特別處理,並應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本所撤銷其股票簡稱中的“*ST”。公司股票交易其他特別處理措施的實行和撤銷依據《上市規則》第九章的規定。
出現本通知第二條第(一)、(二)款情形的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本所在公司披露該年度報告當日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天;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則於披露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第一個年度報告經審計的淨利潤為正值,且未出現《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第七條規定情形和《上市規則》第十章規定的暫停上市情形的,公司應當自收到該年度審計報告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本所自公司披露該年度報告後兩個工作日內做出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決定。
上市公司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第一個年度報告經審計的淨利潤為正值,但出現《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第七條規定情形的,自公司披露該年度報告之日起,本所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上市公司應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改正。公司改正後的淨利潤仍然為正值,且不存在《上市規則》第十章規定的暫停上市情形的,本所於公司披露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後兩個工作日內做出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決定。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的第一個年度出現《上市規則》第十章規定的暫停上市情形之一的,本所按照《上市規則》第十章的規定做出暫停上市決定。
上市公司出現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款情形的
應當在收到有關責令改正決定的次日做出公告,本所自公告日起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在規定的改正期限內,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自公司收到責令改正決定之日起兩個月內,公司未能披露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的,本所自期滿次日起對其股票復牌並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如在兩個月內披露經過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且不存在本通知第二條所述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關報告後兩個工作日內做出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決定。
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如在兩個月內仍未能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的,本所自期滿次日起對公司股票停牌,並在停牌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司股票暫停上市的決定;暫停上市兩個月內公司仍未能披露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的,本所在期滿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終止上市決定。在暫停上市後兩個月內披露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的,且不存在《上市規則》第十章規定的股票應予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關報告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恢復上市的決定。
上市公司出現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款情形的
自法定披露期限結束之日起,本所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兩個月。在停牌期間上市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自法定披露期限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公司仍未能披露定期報告的,本所自到期次日起對其股票復牌並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自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兩個月內公司披露了定期報告,且不存在本通知第二條所述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報告兩個工作日內做出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決定。
自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兩個月內公司仍未披露定期報告的,本所自期滿後的次一交易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並在停牌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暫停上市的決定。
在暫停上市後兩個月內公司披露定期報告的,且不存在《上市規則》第十章規定的股票應予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報告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
在暫停上市後兩個月內公司未披露定期報告的,在期滿後十個工作日內本所對其股票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上市公司存在本通知第二條第(五)款情形的
自公司股票恢復上市之日起,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恢復上市後的第一個年度報告披露後,公司不存在《上市規則》第十章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的,自公司披露該年度報告後兩個工作日內本所做出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決定。
本《通知》自二ОО三年五月八日起執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三年四月二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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