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安置辦

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中心,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軍人、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全市退役士兵就業服務和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服務站和軍用飲食供應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退伍軍人安置培訓中心中國政通教育,為退伍軍人退伍之後培訓服務中心,也是為退伍軍人實現公職夢想提供了強大的智力支持與服務保障。退伍軍人安置具體工作可以直接諮詢中國政通政法幹警培訓學校專家,相關事宜,有具體人員給予回復。

基本介紹

安置原則,安置流程,工作內容,條令,

安置原則

根據國務院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安徽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從哪裡來,回那裡去”的原則指:入伍時原是農業戶口的,退伍後都應當回到原戶口所在地參加農業生產;入伍時原是城鎮非農業戶口的,退伍後仍然回原戶口所在城鎮,由當地政府按政策作就業安置;入伍時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入伍時原是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又符合學習條件的應準予復學。 國家制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從哪裡來,回哪裡去”這個原則,主要是以我國國情、兵役制度和農村政策及任務為依據的。目前,政府提倡自謀職業。未來自謀職業將是安置工作的發展趨勢,並逐步取代政府安置。 自謀職業是指自願放棄政府的統一安置,自己尋找職業,政府對自謀職業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自謀職業的補助標準是按安置所在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乘2計算得出。

安置流程

1、軍隊審批確定轉業人數和對象  2、國家召開軍轉安置工作會議,制訂安置政策  3、根據安置去向將檔案分發到各省、市(自治區)軍區轉業移交辦公室  4、由移交辦會同所在省、市(自治區)軍轉辦,根據安置去向再將安置 對象檔案分發到各省轄 市(地區)和直屬單位  5、各省、市(自治區)召開軍轉安置工作會議並制訂相關細則  6、市(地區)審查檔案並根據安置政策確定安置去向  7、將軍轉幹部檔案分發到縣(區)  8、召開全市軍轉安置工作會議傳達貫徹全省會議精神並下達安置任務  9、對接收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家屬,自主擇業軍轉幹部進行安置並按 時發出報到通知  10、對報到的軍轉幹部、家屬進行關係接轉 11、對當年度的軍轉幹部進行適應性培訓。

工作內容

一、工作職責 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本縣“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  二、城鎮退役士兵報到時需提供的材料 1、入伍前註銷戶口本非農通知書; 2、非農優待安置證; 3、退伍證; 4、行政介紹信和其它有關手續; 5、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軍人,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立功證書和證章,立功通知書檔案中應有立功獎勵表; 6、符合安置條件的八級傷殘軍人,除提供上述1—4材料外,還需提供殘疾證,檔案中應有評申請報告表,醫務證明書或評殘批准表。  三、服務時限 義務兵從被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必須在三十天內到安置所在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逾期不報到的,由戶口管理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罰。  四、符合統一安置分配工作的條件 1、以城鎮戶口並占城鎮戶口指標入伍的,且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服役)的退役士兵,或因特殊原因(非個人因素)服現役未期滿的; 2、轉業士官(原志願兵); 3、從農村應徵入伍的女兵; 4、農村戶口,在部隊立二等功以上的; 5、農村戶口,在部隊因公傷殘八級以上的;  五、安置原則:從哪裡來回到哪裡去 。

條令

安徽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符合《條例》第二條規定的退伍義務兵,以及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規定,提前退出現役的退伍義務兵,其安置工作均按《條例》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由原徵集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條 縣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應設定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下設安置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 區、鄉、鎮不設安置辦公室,指定專職工作人員負責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  第五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熱情歡迎,親切接待。 人民武裝、計畫、勞動、人事、財政、物資、商業、公安、糧食等有關部門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第六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後,應在三十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然後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報到,憑安置辦公室介紹信到公安、糧食部門辦理戶口、糧油關係手續。 退伍義務兵的檔案,須由部隊派人送達或郵寄到原徵集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凡個人攜帶檔案的,安置辦公室不予接收。  第七條 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者嚴重缺房、靠自建和集體幫助又確有困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安排一定數量的經費和建築材料幫助解決。 (二)在服役期間榮立個人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或獲得中央軍委[3]、大軍區分別授予的一級、二級英雄模範獎章的,退伍後可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本人願意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的,應當允許。 (三)入伍前與父母共同生活,服役期間其父母雙方轉為城鎮戶口,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遷入城鎮,另一方在其服役期間由農村遷入城鎮,原徵集地無直系親屬,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的,由父母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證明,經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核准,由其父母所在地接收,與當地城鎮退伍義務兵一樣安排。 (四)當年退伍的女性義務兵,可安排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 (五)革命烈士的兄弟姐妹,經烈士生前所在部隊批准入伍的,退伍後可安排到全民或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 (六)對有一定專長的退伍義務兵,各地軍地兩用人才服務機構應向有關單位依薦。 (七)城鎮各用人單位和鄉鎮企業向農村招收工人、招聘幹部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對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或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八條 原是城鎮戶口、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退伍義務兵,按照“根據表現,區別對待”的原則,按系統包乾安置,統一分配工作。各部門、各單位,包括中央和省屬企事業,對分配的安置任務必須落實,不得拒絕。要求自謀職業的,由本人在報到後的兩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應當允許。  第九條 義務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1],企業[2]正式職工的,退伍後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併的,由其上一級機關或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  第十條 因殘、因病退伍的義務兵,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因戰、因公致殘的農村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原徵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對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安排確有困難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二)患有精神病的退伍義務兵,由部隊與原徵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聯繫,落實有關事宜後再辦理退伍手續。病情較重需住院治療的,當地衛生、民政部門應及時安排住院治療;病情較輕的,回家休養,並妥善安排其生活。城鎮戶口的退伍精神病員,治癒後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城鎮退伍義務兵在待安排期間患病的,其醫藥費自理。患病住院醫藥費用較大,自理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由其父母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父母無工作單位,經所在街道居民委員 會證明,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一條 軍事院校學員因戰、因公致殘,不能繼續學習的,由軍事院校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安置。  第十二條 原是城鎮戶口的義務兵,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或配偶所在地落戶的,應當允許。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從省外入伍的城鎮義務兵,服役期間,其父母或配偶的戶口遷入我省,原徵集地已無直系親屬,本人要求來我省落戶的,經其父母或配偶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證明,應當允許。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接收,但不負責安排工作,由中央軍委[3]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一)除《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原因外,被部隊作提前退役處理的; (二)在部隊或者在退伍後待安排期間犯罪(過失犯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 (三)從一九八九年春季徵兵起,沒有《退伍安置卡》的城鎮退伍義務兵; (四)退伍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無正當理由,三個月不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報到;或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經多次教育仍不報到,逾期半年的。 第十四條 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軍事院校入學新生經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被取消入學資格的;被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軍事院校學生無正當理由退學或拒不服從畢業分配以及擅自離校的,由原徵集地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接收,準予落戶。其中家住城鎮的,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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